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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9)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杨兴东 来源:红网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

“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杨兴东   来源:红网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没有一位怀揣良心的教育者,愿意放任学生自杀。毕竟,共聚一个校园,是一种缘分。每位老师都希望平安、开心进来学校的学生,能同样健康、快乐地离开校园。但成长毕竟是个复杂的过程,谁都无法保证,每位学生能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学会用坚强回应挑战。正如硬币有两面,校园里的学生,也总存在心理脆弱者。

  这样说,决不是危言耸听。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人数也接近200万,自杀已经成为青壮年人群的第一大死因。而单以大学校园而论,自杀率虽然不高,但其绝对值的增长速度,亦令人惊讶。2002年是27起,19人死亡;2004年为68起,48人死亡;2005年,媒体报道内地大学生自杀事件达到116起……

  以此而论,东莞该校在入学第一课,便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从侧面印证了该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自信。乃至于该校需要依靠这种极端方式的免责书,来预防学生自杀所带来的冲击。但从现实来说,高校学生尽管已经成年,学校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仍负有道义和法理上的双重责任。在过往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当中,学生家长一方无不牢牢把握道德的制高点,迫使校方陷入左右为难困境。

  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校炮制着这张自杀免责书的目的,仍属力避在学生自杀、自伤等问题上校方应负的责任。这样的努力虽让人同情,但终究既违背了法理,也不符合教育精神。眼下,学生才入学,校方就匆忙签订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从程序上来看,怎能说“履行了相应职责”?更何况,师者,本该以教人育人为宗旨,引导并熏陶青少年学生的言行。似这般把自杀问题丢给一张协议,校方的行为无疑是过于急功近利。

  有专家曾言,“防止自杀最好的办法不是注意自杀本身,而是应当更广泛地注意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自杀的发生。”所以,校方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张不可能发挥免责作用的协议书上,不如安下心来,找找预防学生自杀的办法。因为唯有建立在尊重生命上的教育,才会换来学生与家长的支持和理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东莞该校的这张“自杀免责书”,击中的是校园心理安全教育的软肋,它从反面警醒高校重视师生心理危机干预,筑牢校园安全的心理防线。(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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