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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2)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书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杨燕明 来源:长江日报 9月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书”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杨燕明   来源:长江日报

  9月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负责人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9月16日《南方日报》)

  又见“自杀免责书”,这早已不是什么创举了,早在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就被爆类似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安全教育”的回复,还是“温馨提示”的阐释,当其被诠释为“自杀免责书”,都可以看到这背后学校的卸责意识。毕竟,一个学生在学校自杀了或出了什么意外,一切以法律为评判标准即可,该谁承担的责任,谁也无法逃避,即便是签了这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也不可能例外。

  每年开学季,总有不少高校为了吸引或欢迎新生到来,会使出浑身解数,如对自身教育资源的吹捧、对就业率多高的宣传、对美女多多的侧面敲打,等等。这些宣传,这些招生广告,归根结底,就是想在学子心中留下一个好的形象。遗憾的是,高校往往注重形式上的宣传却忽略实质上的做法,一纸“自杀免责书”,足以让这所学校名誉扫地,此时,纵然再做一千次招生广告,也无法消弭这个协议书带来的负面作用,因为一所学校好不好,不是看它宣传了什么,而是看它做了什么。

  必须发问的是,在这样的一种教育环境下,孩子们如何健康成长呢?大学生、高中生是情绪比较敏感的时期,更需要无微不至的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此时,学校的相关教育模式理应“迎难而上”,而不是“知难而退”。(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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