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全国高等教育正处在所谓“大学热”时期。为改变高等学校“数量增加,质量低下”的状况,国民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整顿。其中取消单科大学、限制滥设大学,加强对私立院校以及教会学校的控制与管理是整顿的重点。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目的是全面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以“限制数量、提升质量”。规范和控制相结合是国民政府初期整顿高等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此次整顿还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整理方武以“截、并、改、停”为主;第二,整顿内容始终围绕限制大学滥设、加强对私立院校的控制和管理展开;第三,政府整顿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这次整顿,改变了20世纪2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无序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确立和加强了国民党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渗透和影响。 关键词:国民政府初期;整顿;高等教育 一、国民政府成立之前高等教育发展状况 中国现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虽步履艰难,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据统计,至20世纪20年代中期,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数、学生数(见表1)(表略)。 由表1可知,从1921年至1926年,公私立大学由13所增加到了51所,5年间增加了3倍。其中,公立大学由5所增至37所,私立大学由8所增至14所。而专门学校因大量升格,从1920年的76所减至1925年的58所。就学生数而言,增加也比较明显,比如,1925年的总在校生(大学、专科及专修科生)人数是1916年在校生数的2倍多。大学、专科及专修科的毕业生也呈上升趋势,1926年达2841人,是1921年1428人的近2倍。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无论学校数、学生数还是毕业生数都快速增长。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看,确实可以说,这一时期“成为五十年来的高原期。”[1] 导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民初以来高等教育相关法令政策的变更。民国政府成立之初,1912年颁布了《大学令》,规定“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条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2]在《大学令》的严格限定下,国内高等院校数量比较稳定,如表1所示,从1912—1917年,公私立大学总数在4所至10所之间。1917年9月《修正大学令》的颁布“颠覆”了民国初期《大学令》的上述规定,1922年制定的《壬戌学制》则进一步延续了《修正大学令》的相关内容。《修正大学令》规定,高等学校“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称为某科大学。”[2]由此可见,《修正大学令》为各专门学校升格为大学提供了法律基础,放宽了大学设立的条件,为大学之滥设埋下了种子。资料显示,“自新学制公布以后,因限制较宽,全国大学骤然增加[3]。如表1所示,1921年全国大学增加至13所,1922年后,公私立大学数大为增加,此后,大学数量则一直攀升,这与各专门学校纷纷升格为大学和大批新学校创办紧密相关。在这一时段中由专门学校升格为大学的情况(见表2):
表2.1922年至1926年升格为大学的院校统计表
资料来源:吴相湘,刘绍唐主编.《民国史科丛刊第一种: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册)丙编:教育概况(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15页。
除了部分专门学校改组、升格为大学外,这一时期还新办了很多大学,如广东开办了省立法科大学,云南设立了东陆大学,上海开办国立政治大学,陕甘两省亦开办了国立西北大学,四川设国立成都大学,北京也了创办了国立北京女子大学等[3]。私立大学也迅速崛起,如表1所示,从1922年起,私立大学校数和学生数明显增加。1924年2月23日。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校条例》,其第三条内容是:“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2]。“单设一科”的规定表明政府仍在鼓励各地兴办高等学校,这就进一步推动了“大学热”。以京沪地区为例。1924年5月以前,北京地区增加的大学除表2所示的六校外,还有交通大学(由专门学校升格)和新办的平民大学、华北大学、中法大学、新华大学(皆为私立大学)①。1924年6月以后,北京地区又增加13所大学,分别是:北京新民大学、北京公民大学、北京文华大学、北京国际大学、基辅大学、北京郁文大学、北京务本女子大学、东方大学、北京孔教大学、进群大学、北京神州大学、东亚大学、中央大学,且皆为私立①。上海亦“蜂飞蝶追”,1923年以前有大学12所①,1924年新办起8所大学,分别是:上海宏才大学、亚东医科大学、大夏大学、文治大学、南洋医科大学、上海艺术师范大学、上海群治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同样皆为私立①。由此可见,政府高等教育政策的重大修正是导致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高校数量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高等教育短时期内的“大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幅攀升的数字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数量增加,质量无法保证。国民政府初期活动于教育界、政界,且曾长校安徽大学的杨亮功后来撰文《我国高等教育之沿革及进展》,指出:“在民国十一年至民国十七年这一段时期,我国大学数量虽然增加,但其内容则愈趋愈下,甚至借办学以敛钱,以开办大学为营业者,所在多有。”[4]高等教育“大发展”引发的诸多问题更引起了时人的重视和不安。有人甚至指出:“其实中国现今何尝有大学教育!何尝有真正的大学教育!所谓某某大学、某某大学云者,不是自欺,便是欺人!”[5]《中华教育界》、《大公报》、《独立评论》等刊物亦刊载了大量的评论。如陆费逵在《中华教育界》上撰文《滥设大学之罪恶》,指出:“年来大学之兴,大有蓬蓬勃勃之象。然夷考其实,则国立大学。本已名不副实。高专升格,除最少数外,尤不免形同儿戏。各省为名高而悬一大学招牌与夫私立者之徒慕虚名不求实际,不惟等诸自郐,抑且制造许多罪恶。”[6]他还历数了滥设大学之五大弊端③。上海各大学教授协会④宣言亦有对当时高等教育的批评:“目前中国教育上的缺点,实在很多。大学教育上腐败的情形较中小学教育为尤甚。大学校的设备残缺不完;大学校的课程杂乱无章;学校管理,敷衍塞责;学生程度,参差不齐。”宣言宣称:“中国的大学教育机关,已成合股谋利的商店;中国的大学毕业文凭,已成滥发贱兑的钞票。”[7]1931年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来华考察。在其考察报告书中,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况作了如下评述⑤:“中国人对于高等教育之信仰——几成为对于高等教育之狂热——致使二十五年之内,竟有五十余所大学之创设,此种信仰之本身,确有值得特别羡慕者。但此种迅速创立之制度,纵具有真实之优点,其品质上之缺点,自不可免”,尤其是中国大学的地理分布,“杂乱无章”,各大学“学问亦无合理之分工”等[8]。这种批评与国内教育界的看法基本一致。 二、国民政府整顿高等教育的相关法令政策 鉴于上述状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围绕着控制高校数量,提高教育质量,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整顿。整顿的范围较广,大致围绕取消单科大学,限制滥设大学;力口强对私立院校以及教会学校的控制与管理;调整院系结构,注重实用科学;提高教育效能以及保障和增加教学设备与教育经费等内容展开。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取消单科大学,限制滥设大学,加强对私立院校以及教会学校的控制与管理两个方面梳理国民政府初期对高等教育整顿的政策,并通过具体院校的整顿结果考察这些法令政策的落实情况。 关于取消单科大学,限制滥设大学,国民政府于1929年7月26日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教育部于1929年8月14日颁布了《大学规程》,1931年3月26日颁布了《专科学校规程》,1933年10月19日颁布了《私立学校规程》等。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具备三学院以上者才能称为大学,否则为独立学院⑥。第二,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视全国各地情形设立,而省、市、私立专科学校之没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批准口)。第三,提高私立大学立案之门槛,设置私立大学得到国家承认的三个程序。第四,规定了高等院校各科最低开办费和经常费。比如,文、法、商、教育学院或各科开办费各为十万元⑦。 关于加强对私立大学(包括教会大学)的控制和管理,1927年12月20日中华民国大学院公布了《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教育部于1929年8月14日公布了《大学规程》,1929年8月29日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1930年8月23日颁布《私立大学、专科学校奖励与取缔办法》,1931年3月26日公布《专科学校规程》,1934年5月18日公布了《私立专科以}学校补助费分配办法大纲》,1934年11月29日颁布了《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支给办法》等。这些法令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全国私立教育机关和公立机关一样,必须接受困家监督,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须经立案,呈请立案时,须遵守立案程序,未依照规定呈准立案的私立学校,其肄业生及毕业生不得与已立案学校的学生受同等待遇。第二,规定自1930年起各大学不得再收未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转学生及未立案之高中生学生,学生不得投考未经核准没立及未立案之私立学校;规定未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私立专门或专科学校学生)不得转学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私立专门或专科学校学生),自费留学生必须是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第三,外国人设立的私立学校,须由中国人充任校长或院长;私立学校如为宗教团体所设立者,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不得强迫或诱使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则撤销立案或解散。第四,对已经立案成绩优良且经费困难者,由中央或省市政府酌量拨款补助,或由教育部转商各庚款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补助;对未立案的学校限期立案,如不遵令。勒令停办;立案后教育部派员视察,对于严重不合格者停办。同时规定了补助费具体的支给办法。对于成绩优良的私立学校,国家予以奖励。 以上整顿高等教育的相关法令政策为限制大学滥设,加强对私立院校以及教会学校的控制与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宏观上规定、确立了高等教育整顿的内容和方向。当然,仅从教育法令政策条文并不能完全反映整顿的真实面貌,下面,我们将结合这些法令政策的落实情况作进一步考察。 三、国民政府整顿高等教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关于取消单科大学,限制大学滥设的法令政策,政府采取降格、停办、裁并等方式付诸实施。如1928年4月在杭州创办的国立艺术院于1929年改为国立艺术专科学校。1927年11月26日成立于上海的国立音乐院亦于1929年9月改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1928年2月在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基础上成立的兰州中山大学。于1930年底改称为甘肃大学,欲呈请教育部立案,但因该校仅没中国文学、法律、教育三系,学生只有二百余人,设备简陋,校舍狭窄,教育部于1931年4月2日令其降格,改称甘肃学院,暂设文法两科,教育系附设于文科,将来俟理学院筹备完成。再恢复大学名称[9]。1928年8月由南通医科大学、南通农科大学以及南通纺织大学合并组成的私立南通大学根据部令降格为南通学院。1917年与吴淞中国公学中学部脱离关系、重定校名的私立中国大学(1912年建立,当时名为国民大学),于1930年降格为中国学院。1916年由民国大学改名而来的朝阳大学根据部令于1930年降格为学院。1914年由之江学堂改名而来的之江大学于1931年降格为之江文理学院。1916年成立于福州的福建协和大学于1931年同样被降格为福建协和学院。1928年建立的贵州大学于1930年被勒令停办。西安中山大学于1928年秋由西安中山学院改名而成,1931年亦被勒令停办。1927年秋设立于上海的国立劳动大学,因成绩未著,自1930年起,被教育部令饬停止招生,并于1931年底完全停办。关于限制大学滥设,政府一方面要求私立大学立案,一方面取缔了部分藉办学敛财、近乎营业性质的私立大学。如1929年4月29日,教育部令南京文化大学、女子法政学校停止招生,上海远东大学亦被勒令停办,等等[9]。至1931年1月20日,因办理不善先后被勒令停办的大学计有:上海东亚大学、华国大学、光明大学、新民大学、艺术大学、建设大学、群治大学;被勒令停办的学院计有:上海文法学院、南京待旦学院;另湖南建国法政专门学校亦被停止招生[10]。四川成都师范大学、成都大学、公立四川大学合并为国立四川大学;山西省立法学院、教育学院合并于山西大学;北平大学下设的女子师范学院及其附属的学校与原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合并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⑧;1932年9月国立暨南大学教育学院被取消。原有各学系,改并为教育学系。并人文学院,法学院裁撤;⑨1932年国立山东大学教育学院停办,文理两院合并为文理学院⑨,等等。此外,还采用将学院从大学中划出而独立的整顿方式,如,1931年秋,中央大学商、医两学院划出独立,分别改为国立上海医学院、国立上海商学院;1933年6月,国立北平大学的艺术学院奉教育部令结束,脱离该校,并于1934年成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 在加强对私立高等院校(包括教会大学)的控制和管理方面。首先,要求私立院校立案,且规定了私立大学立案的三个程序:第一,学校开办前校董会要提前呈请教育部立案;第二,校董会履行立案程序之后,私立大学才能呈请开办。呈报开办时必须呈报全校平面图,说明书及学校名称和种类,学校所在地、校地与校舍情形、经费来源及经常开办经费预算表,组成编制及课程、校长及教职员履历表等内容;第三,开办一年之后才能申请立案,经教育部视察符合标准者才能正式立案。由此可见,此程序提高了私立大学立案的门槛。1931年第l期《中华教育界》上刊有《中国大学教育的现状》一文,将未立案之大学名单刊布(见表3):
表3.1931年前末立案大学一览表
资料来源:徐则敏《中国大学教育的现状》《中华教育界》1931年,第19卷1期,第92页。此文发表于1931年7月,其表统计的应该是1931年7月之前的信息。
据统计,1929年核准立案的有沪江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燕京大学、南开大学、东吴大学、武昌中华大学11930年有岭南大学、中国公学、协和医学院、上海法政学院、南通学院、中困学院、朝阳学院、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上海法学院;1931年有广东国民大学、辅仁大学、中法大学、齐鲁大学、武昌华中大学、福建协和学院、之江文理学院、持志学院、湘雅医学院;1932年有广州大学、震旦大学、福建学院;而焦作工学院、正风文学院、夏葛医学院、民国学院是暂准立案[3]。除此之外。在1931年7月之前获准立案的还有:厦门大学、金陵大学、大同大学、复旦大学、协和医学院等;武昌私立图书馆学专科学校以及私立艺术专科学校亦于1930年获准立案。由此可见,表3中多数大学在此后或者直接获准立案,或者降格为学院后获准立案。根据有关规定。私立学校立案前均经教育部派员视察,从严审查。对于已经申请立案的院校,如平民大学,虽其遵照有关法令规定降格为平民学院,但因程度达不到要求,教育部于1932年6月4日训令北平市教育局,没有通过私立平民学院的立案申请。再如,1928年由私立广东光华医学专门学校升格的私立广东光华医科大学,被降格为私立广东光华医学院并于1930年9月间“奉广东教育厅转奉教育部核准属会立案”。1931年2月,为审查该学院呈请立案一案,教育部派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及国立中山大学前校长朱家骅会同视察,视察中发现该学院存在很多问题,与定章不合,要求其从速改进后,再呈核办,推迟立案。上海私立正风文学院申请立案一事也是一例,1931年1月23日,教育部就此事发布训令,“该学院校董会筹募资产基金情形,既据查明属实,自应准予设立”,但是经常费与《大学规程》所定标准数不敷,因此,“所请校董会立案一节,应俟增筹款后,再行呈请核办”[11]。由此可见对私立大学立案审查是比较严格的。对于教会学校,立案要求更为明确。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司查核,严格取消宗教课程。如1930年3月,教部严饬金陵大学、沪江大学。令其停止宗教学系;1932年7月教育部训令燕京大学取消宗教学系。 对于未立案学校的学生则仍旧给予出路,先后颁布了《未立案及已停闭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肄业生甄别试验委员会章程》、《未立案及已停闭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肄业生甄别试验章程》等。这些政策给予学生们试验机会,通过试验者就可获得教育部转学证明书。 1929年至1936年问,国民政府对多所院校进行了整顿,下面我们以国立北平大学、东北大学(省立)、齐鲁大学(私赢)为例,作初步考察。 关于国立北平大学的整顿。1931年2月,国民政府任命沈尹默长国立北平大学后,该校遵教育部令,将女子师范学院及其所属女子中小学、蒙养同脱离北平大学,并入北平师范大学;女子学院改称女子文理学院。1932年9月,俄文法政学院改为商学院。1933年6月,艺术学院奉部令结束。此时北平大学有六个学院分别为:女子文理学院、法学院、工学院、农学院、医学院、商学院。到1934年7月,法、商两学院合并为法商学院。至此,政府的整顿政策在该校基本得到了落实。 关于东北大学的整顿。1929年10月,遵照教育部命令,东北大学各科改院,成立文、理、法、工四院,师范部改为教育学院。同年8月设立农科,招收预科生。12月,张学良校长将文法两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理工两学院合并为理工学院。1930年5月,正式宣布停招预科,成立补习班。1932年2月,锦州交通大学并入该校,设交通学院。1934年7月农科停办,9月文法学院分立。1935年7月,理学院、教育学院及交通学院停办。1937年5月奉令改称国立东北大学。至此,东北大学的整顿工作也基本完成。 关于齐鲁大学的整顿。1929年,遵照教育部定章,神学院脱离该校,而改文、理、医等科为文、理、医等学院。1930年,董事会增加了华人名额,后聘孔祥熙担任董事会主席,又聘教育部次长朱经农为校长,并于1931年12月17日奉教育部令核准立案。大体而言,齐鲁大学也基本遵照有关训令完成了整顿工作。 总而言之,就上述两方面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整顿高等教育的法令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落实,高等院校数量大致稳定,教育质量得到某种程度的提高。 四、小结 首先,规范和控制相结合是国民政府初期整顿高等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各项高等教育相关法令政策的颁布,推动了高等教育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政府对于不合法规、办理不善或者前途无望的高等院校厉行取缔、停办;对于重复设置的院校实施裁并等。由此单科大学取消,大学滥设的现象有所遏制,政府的整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目的。如表1所示,在1931年至1936年间,全国高等学校数量始终保持在103至110所之间,在校学生数在4l000至44000人次之问波动,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得到了稳定发展,成为中国现代高等教育史上成绩显著的一个时期。另一方面,在高等教育整顿过程中,教育整顿政策又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布进入训政时期,1931年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设《国民教育》专章指导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是所有教育立法的基础。1935年5月1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专设《国民教育》章,内容大致与《训政时期约法》相同。国民政府初期上述法令的精神贯穿于高等教育整顿政策之中,“党化教育”是其主线。以高等教育课程的整顿为例。1913年《大学规程令》规定了大学学科及科目,高等教育的课程较统一;1922年《壬戌学制》规定“大学采用选科制”,专科以上学校课程统一的规定发生了动摇;1924年《国立大学条例》则给了大学课程设置更大的自由,允许学校自行订定课程。国民政府整顿高等教育时,规定党义、国文、军事洲练及第一、第二外国文作为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共同必修课目,必须严格执行。1931年9月3日颁布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更是强调课程不仅要视国家建设之需要为依归,以收为国家储才之效,而且要融通三民主主义精神。由此可见,政府借助整顿高等教育以贯彻“党化教育”的政治意图。而安插国民党员进入高等院校是政府控制高等教育、加强党化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1930年前后,国立大学校长的职位多成为各个党派争夺的焦点,当局也往往任命政府要员兼任大学校长职务,明确规定党员有一切优先权,并通令教育部,学校校长亦尽先任用,控制高等教育的意图显而易见。以中央大学的人事变更为例,郭秉文执掌东南大学(中央大学前身)时,东南大学较好地与政治保持着一定距离,超然于党派之外。随着政党政治的兴起,学校日益受到国民党势力的渗透,国民党“试图将东南大学变成宣传三民主义的大本营”[12],1925年郭秉文被政府免职,引发了长达两年的“东南大学易长风潮”。由此东南大学成为“一个党派势力竟逐的舞台”[12]。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从军事上接管东南大学,并对其进行改组,与有关学校改组为国立中山大学后。由张乃燕长校,然因张的办学主张与国民政府当局的党化教育期望有距离,“这种矛盾和张力成为后来张乃燕离任去职的深层原因[12]。1928年5月,该校又改名为国立中央大学,掌握实权的是一批倾向于国民党的教授,而当局主要通过党义课程的教学和训育主任的管理来实现对该校的思想控制,可以说,“‘党化’教育成为国民党中央控制中央大学的重要手段”[12]。1930年,张乃燕被迫辞职。在此前后,国立大学的多数校长也纷纷辞职,这是蒋介石在南京政权中领袖地位日益巩固的结果。随后,当局政治精英朱家骅长校中央大学,后因朱家骅任教育部部长,当局又派政客式人物桂崇基继长中央大学,遭到学生排拒。后又任政治身份浓厚的段锡朋为代理校长,遭到学生驱殴。1931年中央大学被行政院下令解散,由教育部接管,嗣后全面的整顿工作开展起来。由此可见,当局试图通过校长一职的任命来控制高等教育,并达到灌输“党化”意识形态的目的。此外,对高等教育的整顿也包含有政府控制学生风潮的意图。分别公布于1930年12月11日、1932年7月26日的《整顿学风令》、《整顿教育令》自不待言。1932年12月21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教育之决议案》,就明确规定:“现有之国立省立或私立大学应由教育部严加整理,同一地方院系重复者力求归并,成绩太差学风嚣张者应即停办。”[13]并要求教育部详细订定大学及学院训育原则与办法以养成学生善良品性与严整风纪。前面提及的中央大学被当局下令解散,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压制学生风潮,开除带头闹事学生等被列为整顿的重点内容之一。可以说,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整顿政策体现了规范和控制相结合的特征。 其次,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对高等教育整顿还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整理方式以“裁、并、改、停”为主,前面提及的关于北平大学的整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第二,整理内容始终围绕限制大学滥设,加强对私立院校的控制和管理等展开。第三。政府整顿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关于院系裁并等训令,始终有“酌量”、“斟酌”等词语作为限定修饰,给学校的整顿工作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同时也给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留下了回旋的余地;当然,也因此使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最后,此次的整顿政策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强。在整顿前教育部都要派员考察有关院校情况,尤其是私立院校立案之前,政府对院校教职员工、教学殴备状况和经费的配置比率、院系设置等都要考察了解,这就使得整顿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以《教育部致国立北平大学训令》要求该校整理院系为例,训令指出该校尚能遵令切实整理,但女子文理学院哲学教育系决定停办,因该系学生较少,应将原有学生改入他系,或设法转学;农学院经费困难,农业生物及农业经济两系设备薄弱,应酌拟裁并;法商学院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等三系课程,与他系雷同,可酌量并班教授,以节约费用,等等,十分具体。此外,南京国民政府整顿高等教育的政策,不但有宏观的、整体性的,针对全国院校的大政方针,如《大学规程》、《大学组织法》、《私立学校规程》等等;而且有微观的、针对具体院校的整顿政策。比如,为指导东北大学的整顿工作,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致东北大学训令》;对国立北平大学的整顿,则多次发布训令。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针对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整顿的法令政策,这些法令政策不仅有助于改进当时高等教育的状况,促进高等教育正常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民党的党化教育、一党专政。总体上看,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整顿的成效较为显著,使全国高等教育克服了散漫无际、质量低下的弊端,质量有所提高,办学逐渐走向正规化I另一方面,通过整顿,政府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高等教育被纳人了“一党专政”的轨道,与新文化运动时期出现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传统渐行渐远。 注释: ①编者:《国内教育新闻》,《中华教育界》1924年9月。第14卷3期,第15,15,16页。 ②分别是交通大学(交通部立)、上海大学、南方大学、圣约翰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复旦大学、仓圣明智大学、大同学院大学部、中国公学大学部、上海东大商科、暨南学校大学部,参见编者。《国内教育新闻》,《中华教育界》,1924年9月,第14卷3期,第16页。 ③陆费遗:《滥设大学之罪恶》[J].《中华教育界》1924年10月,第14卷4期,第l页。 ④1927年3月22日。上海地区数十名教授成立了上海各大学教授协会。该协会的组织原则是:(1)协会是由教授个人组成,而不是由大学组成;(2)它应该是一个永久性的职业团体,而不是为了应付学潮而建立的临时工具,参见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⑤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编;《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报告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150-207页。 ⑥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南京凤凰出版社20l0年版。第171,172,175,216,217页。 ⑦宋恩荣,章成主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南京江苏敖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10-418,408,399,406,411,141-144,52页。 ⑧《令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教育部公报》1931年2月15日,第3卷6期,第14,15页。 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138页。 参考文献: [1]徐则敏.中国大学教育的现状[J].中华教育界,193l,19(1):79,80. [2]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挡案资科汇编(第三辑)教育[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3]吴相湘,刘绍唐.民国史料丛刊第一种: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册)丙编:教育概况(上)[M].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 [4]杨亮功.我国高等教育之沿革及进展[A].郑世兴.中国现代教育史[C].台北:三民书局,1981. [5]华林一.中国的大学教育[J].教育杂志,1925,17(5):2. [6]陆费逵.滥设大学之罪恶[J].中华教育界,1924,14(4). [7]董任坚.大学教育论丛[M].上海:新月书店,1932. [8]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报告书[R].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 [9]多贺秋五郎.近代中国教育史资料[G].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10]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十九年份重要工作报告[J].教育部公报,193l,3(3):99. [11]为私立正风文学院校董会请准设立并立案转呈察核由[J].教育部公报,193l,3(3):23. [12]许小青.政局与学府:从东南大学到中央大学(1919-1937)[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3]关于教育之决议案[N].教育部公报,1932,4(5l,52):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