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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3)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杀免责书也免去了学校的母性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武洁 来源:红网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

“自杀免责书”也免去了学校的“母性”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武洁   来源:红网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称协议是宿舍文明约定,起到“温馨提示”的作用。(9月16日《南方日报》)

  假如明明不是自己的责任,却无缘无故被人赖上,不仅相当冤枉,还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既然如此,与其让自己面临被赖账的风险,倒不如把“丑话说前头”来得干净利落。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书》,并约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既然责权关系厘清在先,一旦出了事儿,则可以按约定办事,自然有望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缠。

  应该承认,学生自杀这事儿,的确很大程度上与个体的情感以及性格因素有关。更何况,对于大学生而言,毕竟已经是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出了事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如此看来,学生自杀,自伤,假如明明是个人行为导致的后果,却都得由学校来处理后事,学校甚至还要因此遭遇各种指责和非议,校方还真是蒙冤受屈了。如今有了一纸免责协议,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自付其责,学校当然不必再去背这个黑锅。

  但是,面对大学生的自伤、自杀行为,学校是否能就此将其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签订这样一款“免责协议”,显然还需商榷。事实上,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是不是就一点责任没有?学生“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有无学校管理不善的外部因素?对大学生自杀自伤情况如此担惊受怕,不仅完全束手无策,甚至还要签免责协议,是不是更多暴露出校园管理的无序,以及对学生心理排解与情绪疏导上的无所作为?恐怕更需追问。

  事实上,正如同为交通事故,责任却并不总是一致。具体到大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是否该学生负全责,又是否与校方全无关系,恐怕同样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在此之前得出的任何结论显然都是仓促而不负责任的。作为一直教育自己的学生要“注重事实,追求真理”的大学,恐怕不宜做出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表率吧。

  更何况,学生本是大学服务的对象,对于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大学生,大学本该给予负责任的关照才是,即便是学生自杀、自伤确实缘于自身的身心因素,大学恐怕也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对于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忽视与无所作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生群体身心问题的恶化。面对大学生自杀、自伤的悲剧,大学本该显示出应有的同情和关注,并从自身角度深刻反思,寻求改善才是,那种急于和自杀学生撇清关系的做法,即便单纯从契约的角度看并无不妥,但作为“母校”,面对投入怀中的“学子”,却表现得如此绝情,也免去“责任”的同时,恐怕也抹杀磨灭了“母性”。(武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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