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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6)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
自杀免责不应写给新生看 www.jyb.cn 2013年09月18日 作者:高亚洲 来源:扬子晚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协议书: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每一个

“自杀免责”不应写给新生看

www.jyb.cn 2013年09月18日 作者:高亚洲   来源:扬子晚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协议书:“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每一个刚入大学的新生,一定是抱着无限的憧憬走进大学校园的,结果开学第一天,便要变得无限沉重。情何以堪?

  从协议书本身来看,显露不出一所高校应有的担当。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一些学生存在性格上的缺陷,在自我情绪管理上也有着严重问题,确实会发生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往往防不胜防。但是作为一所以教书育人为宗旨的高校,在管理责任上,便应该包括对学生人生安全的管理责任。很多高校每年把“以人为本”的管理口号喊得震天响,却在责任担当上选择了简单粗暴。这样的责任逃避,显然是与口号相距甚远,是没有担当的表现。

  再者,从校方的做法来看,所谓协议书不过是校方单方面的行为,“炮制出”所谓协议书,而权利主体的另一方——新生,只需要签字认可。这样权利不对等的协议书,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也是不存在的。

  当然说,也不能把所有学生自杀、自伤行为的责任都推给学校。发生这样的一些悲剧,肯定也是有学生自身的责任,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还是可以从各种情形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为了防范承担过大的风险,相关法律条文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四条便是“学生自杀、自伤”。既然有法律方面的支撑,学校方面面对这样的事情,应该是有法律工具支撑的,实在没有必要拿出如此冷冰冰的东西迎接新生。

  总而言之,作为一所有人性、有温度的高校,是不应该把“自杀免责”写进新生入学的第一课的。(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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