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与专注于科学方式及其结果应用方面的科技伦理不同,学术伦理探讨的是学术人作为学术人所面临的“何为学术人”以及“学术人该何为”这样的伦理问题,它既是学术道德的内核和本质以及进行学术道德客观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是维持学术实践活动交往关系合理性的内在价值尺度。学术伦理具有层次性、多重性和全程性的属性,而这则意味着它的存在及施行既事关学术人立人做学的基础,事关学术自由的实现,也事关整个学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关键词:学术人;学术活动;学术伦理 学术伦理(Academic Ethics)是伴随学术活动的出现而出现的、关涉到大学等学术组织及其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最基础、最本原性的问题。20世纪末以来,随着学术不断由个人学术走向社会学术,大学学者等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学术人)的主体活动范围也相应不断得到拓展,尤其是近年来学术圈内屡被披露的学术不端事件以及整体学术创新力的不足,使学术伦理逐渐从科技伦理、学术道德规范等语境中剥离出来,成为日益受人关注的一个话题。然而,究竟何为学术伦理?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认知却有些杂乱,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把学术伦理理解成一种学术思潮或一种学派[1]。这主要散见于一些文学或哲学研究者的著述中;二是认为学术伦理就是学术诚信(Academic Integrity),包括大学生考试作弊都属于学术伦理问题[2];三是把学术伦理混同于科技伦理(Technological Ethics)或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3];四是把学术伦理等同于学术道德(Academic Morality)。如有学者就认为“所谓学术伦理,就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规范”[4];五是把学术伦理等同于学术行为规范(Academic Code of Conduct)。如有学者认为,“学术伦理,就是做学术的人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5]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干脆认为学术伦理就是学术腐败。笔者认为,以上学者给学术伦理所作的解释,大都只是就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个别伦理问题(如学术诚信问题、学术合作问题)作出的一些现象性描述或理论反思,并不是基于系统性地研究学术伦理而作出的,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局限性。以下本文将从内涵、属性以及效用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学术伦理作出阐释,以图为有关学术伦理的研究与实践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一、学术伦理的内涵 任何一项研究的系统性展开,都是从对其内涵的界定开始的。为了有助于完整地把握学术伦理的内涵,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之进行剖析。 (一)从与科技伦理的区分中来理解 原子能技术、生物与基因技术、互联网络等高科技的深入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人类生活的环境,人类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情感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类在享用科技带来的增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可能的风险,如生物与基因技术领域中的克隆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等等。以上这些科研过程中出现的两难困境,直接催生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研究领域———科技伦理。目前,中外众多的哲学家、伦理学家都把自己的研究视野投向这一领域,使科技伦理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然而,这些研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如含义不清(科技伦理是科技发展的合理性问题,还是面对科技的发展和挑战人们的伦理观念问题)、提法混乱(把“科学伦理”、“科技伦理”、“科学道德”、“科技道德”、“技术伦理”以及“技术道德”等都混同在一起)等等。这就如同有学者在评价科技伦理的研究状况时所讲的那样,“科技伦理的说法是模糊不清的,似乎包括了从科学到技术的所有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6] 笔者认为,在科技伦理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混乱局面,主要在于其所研究的对象不明,是科研本身?还是科研行为的操作主体?基于这一思路,笔者把有关科研活动的伦理(即科研伦理)划分为两大领域:第一,有关科研方式及其结果应用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即人们常说的“科技伦理”,如科研过程如何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科技进步怎样才能服务于人类而又不能危害人类自身,是否优待试验动物;等等[7];第二,有关科研行为的操作主体即学术人自身学术品性方面的伦理,即本文所要探讨的“学术伦理”。 事实上,学术伦理已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被留意,只不过是没有被明确地从科技伦理这一范畴中区分或划分出来。如马智在谈到国内外科技伦理的研究现状时说,“人们所争论的主要还是科学技术有无伦理的问题,还没有从总体上准确把握科技伦理的实质与核心,还没有从根本上确立起某些基本的理论前提和一般的方法原则,还没有形成明确有效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观念。”[8]郭刚在探讨科技伦理时更是明确地认为:“科学认识和技术活动没有善恶之分,善恶只在于掌握科技的人手中。”[9]这也就是说,科学与人类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根源并不是科学本身有什么过错,而是行为人有违价值观的操作。在科研活动中肯定还存在着一种先于科技伦理、比科技伦理更为本原、更为基础性的伦理准则或道德观念。如卢风和肖巍就认为科研人员应该具有诚实、严谨、理性、公开等道德规范,否则,就无法促进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10] 在笔者看来,以上这些“道德规范”直接与学术人自身的学术品性相关,即涉及本文所要关注的学术伦理问题。与生态伦理、生命伦理、核伦理、工程伦理以及网络伦理等诸如此类的从科研活动的外围来探讨伦理问题的科技伦理不同,学术伦理关注的学术人自身在从事科学知识的生产、传播、交流以及评价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伦理问题,即学术人作为学术人所面临的“何为学术人”以及“学术人该何为”这样的伦理问题。 (二)从与学术道德的联系中来理解 由于伦理与道德在一般的研究语境中往往是混用的,所以学术伦理往往就被理解成是学术道德。为此,就有必要利用它与学术道德的关系来加深对“学术伦理”这一概念的认知。 第一,学术伦理是学术道德的内核和本质。王仕杰结合国内外有关“伦理”与“道德”的研究成果,认为“伦理是道德形成的前提与依据,是道德的内核和本质,而道德是伦理的表象和必然指归,接受伦理的指导和约束。”[11]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学术伦理是学术人在处理各利益关系时所应遵循的“理”,是理性的应然,体现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不容违背的“法”精神。而学术道德只是学术人在学术活动中通过“悟其理”,并将之“化于心”,然后所表现出来的个人学术品性,是知性的实然,体现出一种个体的、主观的“德”意识。这也就是说,学术伦理要高于学术道德,它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抽象概括性;另一方面,如果说学术道德是学术人在学术实践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那么学术伦理则是确立这一规范的价值内涵和逻辑起点。这说明,学术道德不能独立或散沙式地存在,而必须处于更为一般、更为普遍的学术伦理关系之中,循伦理而道德,否则,学术道德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已经生成的学术道德也难以继续存活下去。 第二,学术伦理是进行学术道德评判的最终标准和依据。龙宗智认为,“在目前这种平等且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必须设定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这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12]这就给人们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个“社会的基准线”是什么?但在历史上,“所谓的‘道德’从来就没有一以贯之的标准”[13],有时趋于激进,有时又像哲学家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所说“道德很不道德”[14]式的保守。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大学成为各种道德观念交汇的地方,学术人的学术道德观念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新思想、新观念还将进一步挑战他们的学术道德观念。什么是符合学术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学术道德的界线日益模糊。这也就是说,学术道德在目前学术生态背景下已很难在学术生活中充当判断是非标准的角色。为此,就有必要给学术道德划定一个评判标准,即在学术伦理关系中既表明其基本褒贬立场,又不能束缚学术人的思想,让他们能张扬自身优秀的本质力量。而学术伦理则恰恰具有超越现有学术道德的时效性,体现一种客观的自在精神,这既是学术道德的客观评判标准和依据,也是学术行为规范合理化的内在基础。 此外,学术伦理也可以说是体现学术本真意义或规律性的“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是超越了器物功用与形象层面、甚至是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某种东西。与一般的学术道德相比较,学术伦理更像是学术人在治学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境界。这种境界一旦形成,还有助于形成一种有利于整个学术活动良性发展的伦理文化氛围。 (三)从主体关系中来理解 伦理实际上就是一种“关系之理”,是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利益关系。[15]在这个关系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便产生了相应的在各利益主体之间达成某种价值共识的需求,即确立某种价值规范,以约束各利益主体自身的行为,因而又可称之为伦理关系。作为社会伦理体系中的一个类别,学术伦理也是各利益相关方在长期的学术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伦理关系。 作为一种探求真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归属样态表现为一种多重的属性:它既是一项个人的独立志业,也是一项学术组织的集体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这也就是说,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学术活动至少可以抽象出三类利益主体,即学术人个人(如大学教师)、学术组织(如大学)以及整个社会三类主体,而学术伦理则表现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种交互式的伦理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向对方提供条件或提出要求,话句话来说,就是三者首先必须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如单就学术人这一学术伦理主体来讲,他(她)一方面需要并有权要求学术组织和社会为其学术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平台和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学术人,他(她)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以其自身的学术德性为基础,自觉遵从这种伦理关系的调节,否则,其不仅丧失了个人的德性,违背了学术组织的要求,其最终也为整个社会所不容,而这恰恰就是人们常说的学术伦理失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伦理又可理解为学术人个人、学术组织、整个社会这三类实践主体之间的一种交互式的价值关系,它既主观地隐藏在学术人个人主观性的德性之中,也客观地存在于学术组织和整个社会相应的规范之中,体现为各方在处理与学术相关的利益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内在价值尺度。 与此同时,当我们将视野转向真实的学术活动场景时,就会发现这种伦理关系更为复杂。如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能会有多个要求或规范同时对学术人发挥制约作用,如个人追求或信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礼俗、机构的内部规定、市场的需求、社会的舆论导向等等,而它们又可能是彼此冲突,无法同时遵循的。应该如何做、最好的行动过程为何,此时学术人“便面临着规范相互冲突带来的伦理困境”[16]。也正是由于学术人这种伦理困境的存在以及对其“道德感带来的冲击”[17],学术的伦理维度才更加清晰起来,即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强化对学术伦理的研究与探讨,为学术人伦理困境的解决提供必要的内在价值尺度。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学术伦理作为学术实践活动中针对学术人的最为基础的本原性规定,既是学术道德的内核和本质,也是进行学术道德客观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是维持学术实践活动交往关系合理性的内在价值尺度。 二、学术伦理的属性 以上对学术伦理内涵的多维度分析,给总结学术伦理的属性奠定了基础。以下本文仅从学术人这一伦理主体角度,把其属性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层次性 美国道德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把人的道德发展划分为三个层次:前传统层次、传统层次和自主性层次,它们分别代表道德发展的不同水平和标准。[18]根据学术人学术德性的不同发展水平,学术伦理也可从低到高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其规制也要相应地采取不同层次的结构框架。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只论及学术伦理的两种层次——“底线伦理”(最低层次)和“上标伦理”(最高层次),其他未涉及的都可以算作是处在底线伦理和上标伦理之间的伦理层次。 学术伦理的底线伦理是学术伦理的最低价值规范,是学术活动的准入门槛,是延伸高一层次伦理乃至上标伦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区分伦理与非伦理的临界点,如在学术上不能抄袭作假就是一种底线伦理。由于底线伦理选择的价值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应具有的最低标准的规则和要求,是要求所有学术人都必须做到的。所以,其内容一般都是防止性的、惩罚性的硬性规定;学术伦理的上标伦理是学术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共同确认的最高学术追求,其规范的内容是理想性的,在学术实践中并不要求所有的学术人都能做到。如学术创新就是一种上标伦理。所以,其内容一般都是引导性的、激励性的软性规定。所以,在对学术伦理建设实践中,如果不谈底线伦理,只讲上标伦理,那么学术伦理终将是虚悬空洞的;反之,如果不谈上标伦理,只讲底线伦理,那么就会降低学术伦理的崇高性以及引导和激励价值。这也就是说,学术伦理的底线伦理与上标伦理在实践中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 (二)多重性 学术伦理既具有内在的自律性,又具有外在的规范性,同时还蕴含有社会职业伦理的某些特质,表现为一种多重性的伦理。 一方面,与其他伦理形式一样,学术伦理也是“自我约束性的道德力量和自我完善的价值取向”[19],即学术伦理具有内在自律性的特质。学术人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思维能力的伦理主体,当他(她)在学术实践活动中逐渐产生或加深对学术伦理关系的认知时,就会将埋藏在内心深处的价值观,以善的学术行为体现出来,即使在面对外界强大的利益诱惑或压力时,他(她)由于业已形成的德性仍能避免出现失职行为和逃避责任的现象发生。这也就是说,学术伦理是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对学术人的内在要求,是学术人对学术组织与社会的共同约定的遵循,它源自于学术人个人内心本真的道德认同、意志选择和生存需要,而不是出于任何外在的强制力量和社会舆论压力,体现了学术人个人学术担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这也正是学术伦理内在自律性的生动表现;另一方面,学术伦理作为一种客观的关系之理,必然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组织或社会关系,表现为行为所遵循的组织或社会规则。[20]这种关系或规则包含着组织或社会对学术人的行为预期、行为标准及对行为后果的评价与处置标准,如果学术人违背学术伦理,也必然会受到学术组织或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乃至制度上的惩罚。这就体现了其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学术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学术伦理也相应地具有了外在规范性的特质。此外,学术伦理还具有社会职业伦理的某些特质。目前,学术人被认为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物质意义上的职业”[21]。如大学教师的这种学术职业虽以高深知识为基础,围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而展开,但依托的必须是社会认可的职业规范。而这种规范恰又是他们在学术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伦理关系要求。学术人必须遵循这种伦理关系要求,方能在学术职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在社会整体交往关系中的自主性和合法性。 (三)全程性 在学术实践活动中,学术伦理不仅仅是事后的伦理追究,更是一种事前的内在规约和行为上的引导,体现出一种全程性。 一方面,学术伦理引导着整个学术实践活动的发展历程。由于学术活动具有继承性、发展性和预见性等基本属性,因此,在整个学术活动中,学术人必须以获取真理为目的,批判地吸收和继承他人的学术成果,并通过对现实世界的把握,形成新的对现实和未来社会有指导意义的规律性认识,以此为人类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方向。这是因为学术伦理不仅要求学术人对当代学术共同体及社会公众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且这种伦理意识还应扩展到对已有学术成果的尊重以及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关注上。否则,学术的目的也就达不到,即使达到也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学术伦理伴随每一具体学术实践活动的始终。这集中体现在学术伦理充当的道德法庭的职能上。学术伦理是由学术人特定的社会角色的本质规定与学术人个体的品质相结合而形成的,它既客观地存在于社会普遍性的规定和学术组织的共同要求之中,也隐藏在学术人主观性的个人德性之中。在学术人整个的学术活动中,学术伦理体现为一种学术良心,它把外在的学术责任和义务转化为学术人内心的情感和信念,从而形成一种内在的自我伦理意识及其支配下的学术责任感以及负责任的学术行为。即使在学术规章制度等外部手段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学术伦理也会引导学术人并支配他(她)自我监督、自我克制以自觉承担应尽的学术责任,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为其学术活动真正目的的实现提供全程保障。 三、学术伦理的效用 以上学术伦理所具有这些属性,使它在学术实践活动中具有深入而又广泛的渗透和干预功能,以下本文就着重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学术伦理的效用。 (一)事关学术人立学做人的基础 人的安身立命要靠伦理的维持,古今中外的一些贤哲们也都表达过这一思想。如西方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认为“伦理”即“人居住在神的近旁”[22]。人只有近神而居,方能展示其人的本质。我国的孟子也说“仁,人之安宅也”[23],即“仁”伦理是人安心居住之所在。这些无疑都是对人之为人的根本揭示。即使人是被目前所普遍认为的“经济人”,其安身立命也需要有伦理的维持。虽然注重或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本性,是推动个人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也是现代社会得以生存进而发展繁荣的一块根本基石。但“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意味着就是利己主义,也不是什么善与恶的问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探讨“经济人”时就认为,“即使生活中最纯粹的营业关系也是讲诚实与信用的。”[24]这也就是说,“经济人”虽以经济利益作为个人的行为动机,但绝不是说他(她)除了唯利是图的念头以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考虑。因为“经济人”也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伦理,而这种伦理是共同体内的各个“经济人”在经受反复博弈成败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人”在这种伦理氛围中,会使自己像关注财富与利益一样关注其自身活动的价值目标,以实现与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的伦理要求相统一,最终实现由“经济人”不断向“伦理人”的提升。 与伦理对人之为人的重要性一样,学术伦理也是一个学术人之为学术人的道德基础和客观依据。如果没有学术伦理或违反了学术伦理,那么学术人就会渐失作为一个学术人的存在根基,就会丧失道德的正当性而最终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学术实践活动中,基于学术发展的需要,也基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学术人的活动空间与其他社会职业人士相比,具有更大的自由度,经常处于他人无法监督的情境之中。这就尤其需要有一种伦理上的约束,一方面以内在的伦理观念帮助学术人“形成可以在道德上得到有力支持的伦理决策”[25],另一方面从外在的伦理氛围、伦理制度方面监督、评价学术人,督促其学术活动沿着合理的方式、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当然,学术伦理的存在并不是要抹杀学术人的主体能动性,而是主张对其主体性加以适度限制,予以合理规约。这种限制和规约,“有助于学术人心灵的净化、人格的完善,特别是在人的主体性已相对得到很大张扬的今天,更为必要”[26]。 (二)事关学术自由的实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伦理就是一种自由。黑格尔(George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就曾强调伦理关系所体现出的自由性,他说:“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27]在这里,黑格尔所强调的自由是一种克服了自我意识的狭隘性而使得个体特殊性达到与伦理规定的普遍性相统一的自由,是一种人类意识从自在走向自为的、不断向自身的伦理关系的本质回归的过程。这也就是说,伦理与自由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自由不是任意的自由,而是个人由于履行伦理关系的规定而获得的自由。这种自由既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个人精神上的自由[28],也是个人行动上的自由。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履行伦理关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个人因受到约束而不自由。实际上,个人自觉地意识到了伦理规定的必要性,伦理规定也就从他律转化为自律,履行伦理规定的行为也就成了自由的行为。对此,有一句话说得很好,“自由只有在真正的善中,才能展现它的本质规定。”[29] 循着这一逻辑,学术作为人类通过求取真知以获得解放的一种最有力的手段,其目标与人的自由本质是一致的,即求得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赋予学术以自由,这样才能获得真知。[30]但学术自由也必须是合乎学术伦理关系的理性自由,而不是依从学术人自我感性的任性自由,否则,就会破环学术自由的基础,而使学术人不自由。这也就是说,学术自由与学术伦理相伴相生、相互制约,二者统一于学术的实践过程之中:学术自由是合乎学术伦理关系的理性自由,学术伦理则是学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学术人享受的学术自由的范围越大,所应履行的学术伦理规定的范围也就越大。学术自由是学术组织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学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之所以相信并拥护学术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相信学术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在合乎学术伦理关系的范围内从事知识探求的活动。但是,目前学术自由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之一就是学术伦理正在受到侵蚀和损坏。如在当前的高等教育界,学术活动中充斥的种种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甚至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说是背离了学术伦理的规定。虽然,这些不良现象还只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即便是少数人对学术伦理的背离,也已导致公众开始怀疑大学能否真正履行推进知识进步的责任,同时也动摇了多年来人们对学术自由价值的信任。因此,这种背离学术伦理的“自由”必将损毁学术自由的价值根基,导致外部权力(如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学术,从而使学术变得更不自由。 (三)事关整个学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陈独秀针对国民性的改造说过这么一句话,“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31];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针对当代人类所面临的道德危机,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1)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判断的运用是纯主观的和情感性的;(2)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是一种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3)德性从传统的中心地位退居到社会生活的边缘。”[32]从麦氏的分析可以看出,他是把道德危机的根源归结于人们对具有客观性的德性即伦理的背离。以上二人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一个道理,即伦理对个人道德及社会发展所起的屏障性的基础作用。学术伦理作为社会伦理体系中的一种,自然会对学术的繁荣与发展起基础性的支撑作用,这是其社会价值的最直接的体现。 任何一种伦理关系,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关系的展开。虽然这种价值关系处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规范性规定。但不论是怎样的表现形态与规范性规定,都需要主体自觉自主地遵从,这是社会存在的客观前提。否则,人类的生存本身就会面临危机。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有关交往关系的深入阐述,对于理解学术伦理的基础性作用,很具有启发意义。他认为人类社会实际上就是一种交往关系,而维持交往合理性的关键就是社会规范,并以规范的内心化为前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使这种交往关系达到普遍性的程度,即达到伦理化的程度。只有这样,才会有社会规范性的存在,进而才有社会的存在。[33]这也就是说,规范本身是由于交往的需要而产生、而存在,同时又给交往确立了伦理规范。“哈贝马斯正是从伦理意义上界定了交往关系与交往活动。或者说,他意识到,没有相应的伦理规范,也就没有合理的交往活动的展开。”[29] 如上文所述,学术也是一种交往活动。学术交往合理性的维持自然也需要把持一定的伦理规范,即学术伦理。学术伦理不仅能动地反映与追随学术生活和实践,而且高度积极地引导学术走向进步,并且维护学术健康而协调地发展。在学术与社会、与市场日益密切的现时代,对学术伦理需求,较之专注于个人主观性的学术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目前,学术界频频披露的学术不端现象,破坏学术的公信力,也动摇了学术发展的根基。这已让学界中人为之蒙羞,社会也为之惊醒。这就需要在学术实践活动中导入学术伦理并确立学术伦理的权威,从而为整个学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胡伟希.20世纪中国哲学的学术伦理:“旧神类型”与“酒神类型”[J].学术月刊,199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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