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教育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释囯家为何采取特定的政策行动或计划而非其他方案。然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以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解释社会行动不论在理论视域还是研究取向上,均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以至激烈的争论,其中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因果解释与由阐释理论而衍生的意图解释之间的对立最为明显。即使在意图解释模型内,现象学派、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主义等视域的分歧亦颇为明显。当教育政策研究者尝试解释国家对特定政策所采取的行动或计划背后的原因与理由时,对现存众多解释模型的分歧与争议往往无所适从。本文旨在对上述各种解释模型的理论与方法学基础加以梳理及评论,并尝试整理出一个较为综合的分析架构,供从事教育政策研究以及公共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教育政策行动;因果解释;意图解释
当教育政策被理解为一个国家加诸社会的特定教育活动之上的一种具权威性的价值或“议论”(discourse)时,教育政策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揭示有关的教育议论如何形成,并检视它所制度化的教育价值与实践的认受性基础,批判它可能造成的在教育及社会上的偏向与扭曲。若教育政策被理解为国家以至社会各界对特定教育活动所赋予的意义或意图,教育政策研究的旨趣就在于理解社会各方特别是国家对特定教育政策所赋予的意义、所作出的阐释以及尝试达致的意图,并分析这些意义与意图为何在特定政策脉络或/及政策文本中得以彰显。
笔者已先后对上述两种教育政策的理解及研究取向加以论述①,本文旨在说明教育政策研究领域第三种对教育政策的理解视域及研究取向。这种视域把教育政策理解为国家及其政府在教育事务上所采取的行动(actions)、计划(agencie,指连串互相协调的行动)以及工程(projects,指综合而连贯的行动与计划)。据此,教育政策研究的目标就在于对国家在教育领域内所采取的行动、计划与工程加以解释。自二十世纪中期以来,这种政策研究取向一直在研究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若要对教育政策的视域与研究取向有更全面的认识,实有必要对这种研究取向作较全面的理解。本文将检视社会科学界解释社会行动的各种不同的理论视域及方法学取向,并评论它们在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研究中的应用。首先,本文将简单介绍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解释模型(explanatory model)因果解释(causal explanation),并说明其理论视域与方法学的基础;其次,本文将介绍另一种对人类社会行动作出解释的模型——意图解释(intentional explanation)或称为目的论解释(teleological explanation),并说明其理论与方法学的根据;继而,本文将介绍在意图解释模型内衍生起来的两种重要的解释模型,它们分别是理性选择解释(rational-choice explanation)与功能解释(functional explanation)或称为类目的论解释(quasi-teleological explanation);最后,本文尝试将以上各种对社会行动包括国家政策行动的解释模型加以整合,并试图建立一个综合的解释架构,以供教育政策研究者参考。
一、国家政策行动的解释(Ⅰ):因果解释
公共政策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其主要的研究目的是对各种社会行动作出可靠而有效的解释。然而,政策研究者应怎样对社会行动,特别是国家行动,作出可靠而有效的解释?更具体而言,政策研究者在采用哪种解释模型的问题上,能否达成共识并作出结论?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公认的解释模型为何?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在不同解释模型之间,应如何判定它们的可信性?围绕这一连串问题,衍生出近大半个世纪以来政策研究者之间的激烈争论。作为政策研究社群的成员,教育政策研究者亦自然不能幸免。据此,若要对教育政策研究有更深入的理解,有必要对个中的争议论点加以梳理与综合。
自从二次大战后,政策研究开始在西方社会确立成为一门学科及研究领域,它在研究方法,特别是解释模型方面,均沿用了当时自然科学中占支配地位的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②的研究取向及解释模型。
作为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中的一个重要思想体系,逻辑实证主义的建立大概可溯源至十九世纪中叶爱尔兰裔哲学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s)及法国哲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有关实证主义的著作,并在二十世纪二十至三十年代通过“维也纳学派"(Vienna Circle)得以发扬。逻辑实证主义对科学研究的态度(ornientation)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von Wright,1971):
1.方法学的一元论(methodological monism)。逻辑实证主义者致力于把自17世纪科学革命运动以来自然科学领域所发展出来的研究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归纳总结起来,以建立一种“统一的科学方法”(unity of scientific method);并主张将其应用到所有的科学研究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其中孔德更创立了“社会学”(sociology)这个名词,寄希望于可以建立一门“社会的科学”(the science of society)以至“社会物理学”(society physics)。其后,卡尔·亨普尔(Carl G.Hempel)1942年在《哲学时报》(Journal of Philosophy)发表名为《普遍定律在历史巾的功能》(Function of General Law in History)的论文③,力图把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方法学一元论运动强加于历史研究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论文开篇就批评历史研究未遵从科学研究所恪守的追求普遍定律的规范,并强调这种研究态度是“不可接受的”,结果掀起了近代在历史研究以至整体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关逻辑实证论的方法学一元论的争论④,更迫使所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面对一个方法学上的抉择——社会科学研究是否需要遵从逻辑实证主义所主张的一种验证方法及自然科学所认许的一种解释模型。
2.逻辑经验主义的验证方法。在验证方法上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经验主义(empiricism)与逻辑主义(logicism)为科学研究的两大不二法门,它们代表着对科学命题进行验证时的两大基本根据。所谓经验主义是指确信科学家可以通过人类的经验(human experiences),更具体而言是感观的经验(sensory experiences),验证科学命题的真实性。例如物理或化学实验中可重复获得的实验结果的观察及记录,或天文学中对星体运行的观察与纪录,均是科学验证研究中的基础。其次,除了经验上的验证,科学研究亦可通过数学运算及逻辑推理对研究命题进行验证。例如几何学、数学物理学(mathematical physics)等科学研究并非依靠人类的感知和经验作验证标准,而是以数学或/及逻辑的推理分析作为验证的基础。当感观经验的验证与数学逻辑分析这两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就构成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个方法学的共同基础。
然而当这种建基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经验主义与数世分析的方法学取向随着方法学一元主义的扩散而进驻社会科学研究,就引出另一番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现象中那些不能透过感观经验做记录及/或作数量化分析的命题是否就此被排斥在科学研究的范围以外。结果引起了社会科学研究中量化与质性研究取向之间的长期论争。
3.“演绎—定律”模型的解释。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方法学一元论除了主张在验证标准上的一元论,亦提出研究结果上的一元论,即科学研究结果必须对研究的现象提出一种所谓“演绎—定律”的解释(deduction-nomological explanation)。此即提倡的科学解释模式(model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⑤
当科学家尝试对特定现象(无论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的出现作解释时,其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对造成有关现象的条件作出综合而普遍的解释;用逻辑学的用语来说,就是为被解释的现象寻找导致它出现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充分条件就是对导致被解释现象出现的前提条件作出完整而又穷尽的(complete and exhaustive)描述,所谓必要条件是对被解释现象在不同情况下出现时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当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科学家就能为被解释现象的出现提供全面(充分条件)而又普遍(必要条件)的解释。亨普尔所要求的科学解释的理想模型(ideal-typical model)就是要达致这样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模式就是亨普尔所谓的(nomology),亦即一般人所谓的定律(law)。
建基于已证立的定律,当科学家遇到个别的或新的现象出现时,就可以把有关现象对照于适切(relevant)以至完全对应(corresponded)的定律,并据之给予充分而必要的解释。据此,亨普尔建构了现已被科学研究广为应用的三段式推论(syllogism,又称“理论性三段式推论”)的科学解释模型(Hampel,1965)。(图略)
当我们尝试对某现象的出现寻找解释E(亨普尔及一般哲学者称之为“被解释项”[explanandum]),就是要提供E之所以发生的前提条件C,并要在E与C之间确立因果关系,因此就必要依赖L——一项与E和C相适切的并已经证实的具普遍性的定律(general law,亨普尔及一般哲学者称C及L为“解释项”[explanans])。例如当我们要为玻璃水杯破裂E提供解释,会说是因为我们先前倾注滚水入水杯C所致,但这个因果关系是建基于物质对温度有热胀冷缩的反应这个物理定律L之上。
此外,具普遍性定律的功能不单是为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提供解释,同时更可对有关现象加以预测,继而加以控制乃至操控,结果就发展出现代的整个“科学—技术”(scientific-technical)的体系(Habermas,1968)。事实上,科学解释所能提供预测的功能成为过去大半个世纪公共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因为现代社会的公共政策问题如环境污染、传染病、罪案问题、贫穷问题等,若能找到其成因并作出准确的预测,就能设计出有效的预防及干预的措施。这样一种基于“演绎—定律”解释模型的思考方式,又被称为社会工程学(social engineering),在二战后支配了公共政策研究大半个世纪(Habermas,1971)。事实上,对照于西方社会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所盛行的“政策科学运动”中论者对公共政策的界定,我们就更能明白“演绎—定律”解释所提供的因果解释构成了过去大半个世纪里政策科学运动的方法学基础。例如,政策科学运动中的中坚分子纳格尔(Stuart Nagel)就作了以下的界定:
公共政策分析可被界定为:在众多公共或政府选择中,决定哪一项选择最能实现既定的目的,而有关决定则建基于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这个定义就带出政策评鉴中的四项主要因素:(1)目标……(2)政策、计划……手段……(3)政策与计划目标之间的关系……(4)作出结论……(Nagel,1986,p.247)
据此,找出政策目标与政策措施与手段之间确实的因果关系成为政策研究的核心下作。然而亨普尔自己也明白,当这种“定律—演绎”的解释模型应用到社会、历史现象时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他提出一种较为折衷的解释模式——“统计—概率”模型(statistical-probabilistic model)。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或许可以找到具普遍性及综合性的定律,并对有关现象作出充分而必要的因果解释;但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亨普尔亦承认要取得普遍性定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科学家只能把他们的解释建基在“概率假设"(probabilistic hypothesis)之上。据此,上节所述的定律式三段推论(nomological syllogism)只可以改写为概率式二段推论(probabilistic syllogism)(Hampel,1965):(图略)
例如,我们知道吸烟与患肺癌之间在统计学上存在着极髙而且显著的相关(P),据此,当我们得知一个肺癌病人(E)是吸烟者(C),即可推断其致病原因极有可能是吸烟;但这种因果关系的推断绝不可能是百分百的确定,因为我们的推论只是基于统计学的概率假设。
亦因此,当社会科学家要进一步对社会现象或人类行为作出预测时,更不可能像自然科学家那般对研究现象(如天文现象、化学反应、物体运行轨迹等)作出准确的预测;社会科学家的预测只可能是一种概率性的预测,他们的预测无可避免地要兼顾可能出现的“错误”(errors)及“遗漏”(residuals)。所谓“错误”,是指在已知的解释成因中可能出现相关(association)或因果关系上的错误估计;虽然在统计学中有关的误差值可以估计出来,但却无法彻底消除必须容忍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至于所谓“遗漏”,是指在有关解释模式中仍纳入的解释因素,用统计学术语说,就是被解释变量的未被解释的方差(unexplained variance)。换言之,在“统计—概率”解释模型中,研究者无法对研究对象作完全的解释,必须容忍个中的“未知之数”(the unknown)(Dahl&Lindblom,1992)。
即使面对这些“不确定”与“未知之数”,“统计—概率”解释模型仍然可以对“已知”及“确定”的部分作出科学性的估计以及判断。因此,在这种“可计算的”的风险(calculable risk)与未知之数的前提下,“统计—概率”解释模型仍然可以提供某种程度上具参考价值的预测(Dahl&Lindblom,1992)。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研究者所建立的“统计—概率”解释模型以及由此作出的预测与政策建议,无可避免地蕴含着内在的“不确定性”和“未知之数”;这亦是公共政策研究工作者,包括教育政策研究工作者,必须承认、忍受并时刻告诫自己的一种方法学上的缺陷。
二、国家政策行动的解释(Ⅱ):意图解释
面对亨普尔的逻辑实证主义在解释模型上一元论的挑战,社会科学家在对社会行动进行研究时,必须决定是否服膺于逻辑实证主义论者所主张的“演绎—定律”或“统计—概率”的因果解释模型。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在历史学及社会科学研究中掀起过热烈的争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因果解释一元论的阵型根本的立论就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即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本体论基础(ontological foundations)是不一样的。自然现象由物质及元素所组成,它们的运作与反应是固定和具规律性的,因此可以对它们作出“演绎—定律”的解释。社会现象由个人的行动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动所组成,它们蕴含着主观意义与意图以及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接受”(reciprocity)与共识,因此不能机械地依据因果定律或概率而作出“前因—后果”式的解释,而必须对人类行动作出“同感的理解”(empathetic understanding)。
从上述对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在本体论上的识别,衍生出近百年来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学上的两大传统,即实证主义(positivism)与阐释取向(interpretive approach)。前者服膺于亨普尔所提出的方法学的一元论;后者则强调必须探究蕴含在社会现象背后的意义与意图,并对它们加以阐释及理解。
就实证主义与阐释取向的区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衍生出一种把解释与理解对立起来的说法⑥,并提出实证主义所探求的一种因果解释与预测的取向才算得上是“解释”,而且把阐释取向所探求在特定历史文化脉络内衍生的意义与意图界定为只对研究对象加以“理解”而不具有任何解释能力(explanatory power)。但必须强调,正如牛津大学哲学家格奥尔格·凡·怀特(Georg H.von.Wright)指出的,这样的区分与对立是一种误导。根据怀特的说法,无论实证主义还是阐释取向的研究,均会对研究对象加以理解并解释,两种研究取向的区别只在于二者对研究对象作了不同的本体论假设——前者假设研究对象并不具备意图,后者则接受其研究对象的行动背后具备意图以及意志。用怀特的话来说就是:
把理解与解释对立起来并视之为科学探究的两种不同的类别,这种说法是误导。实际上只是两种类别的理解与解释,它们对其研究对象的性馮作出具有意图(intentional)或不具有意图(nonintentional)的区别。(von Wright,1971,p.13;强调引号为笔者后加)
据此,怀特对亨普尔的因果解释的一元论提出异议,并指出除了“前因—后果”的解释,对社会现象及人类行动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即“意图解释”(intentional explanation)或称之为“目的论解释”(teleological explanation)(以下行文会把两个词交替使用)。
传统上,因果关系(causality)是与目的论(teleological)相对立的,正如因果解释(causal explanation)与目的论解释对立一样—因果解释通常指向过去:它的典型语法表达是:“这件事发生,因为之前那件事发生了它假设原因与后果之间有着定律性关联(nomic connection)(目的论解释则指向未来——“这件事发生,以期使(in order to)那件事得以发生。”(von Wright,1971,p.83;强调引号为原作者加)
总而言之,因果解释是一种事后回顾的(retrospective)解释模型,它是为研究对象(被解释项)追溯已发生的前置条件(antecedent conditions),故一般被称为“because-of”解释;意图解释则是一种前瞻未来的(prospective)解释模型,它试图寻找促使及诱发人类行为(被解释项)发生的愿景、目标或意图,故一般被称为“in-order-to”解释。
建基于目的论解释模型,怀特进一步提出“实践性三段式推论”(practical syllogism),其内容与上述根据因果解释而建立的三段式推论(乂称为“理论性三段式推论”[theoretical syllogism],以资识别)截然不同。怀特把“实践性三段式推论”概括如下(von Wight,1971,p.96):
——A意图实现p;
——A认为不可能实现p,除非他实行a;
——因此A决定实行a。
以上的“实践性三段式推论”虽然与上节亨普尔提出的因果解释的三段式推论(即“理论性三段式推论”)在结构上很相似,但二者有着实质上的分别(von Wright,1971)。(首先,在“实践性三段式推论”中的结论是一种“实践”及”行动”(action),在“理论性三段式推论”中的结论则是一种事实及经验性的陈述(factual&empirical statement)。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因果解释的三段式推论中,不论是前提、定律还是结论,三者均属可判定“对”或“错”(true or false)的事实性陈述;但在“实践性三段式推论”中,前提是一种意图或尝试达致的目标,而中段的陈述只是行动者的“认为”(consideration)或“信念”(belief),最后的结论只是一个决定、一个实践及行动的决定乃至一连串的计划与工程,因此根本无所谓“对”或“错”的判断。最后,在“实践性三段式推论”中,主体(即上述的A)是个人、行动者以至能动者(agent),他贯串在整个实践的意图与行动部分;在“理论性三段式推论”中,主体可以是任何物体,如化学元素或星球。
在理解了因果解释与目的论解释的分别之后,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在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研究领域对国家政策(即行动、计划与工程)加以解释时应采取哪种解释模式。
笔者认为把这两种解释模式及衍生的方法学取向作实质性的区分是重要而且必需的,却不必把二者简单地对立为非此则彼的解释模型。然而无可否认,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在公共政策研究以至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因果解释模型与实证主义方法学取向一直占据支配性的地位,以至出现亨普尔等学者提出的一种方法学一元论的霸权式议论(hegemonic discourse)。事实上,只要我们回归教育政策的实际操作现场,尝试解答当一个国家、一个中央或地方政府要制定或实施一项教育政策时,其实质根据是一些回顾过去的因果关系模塑的解释还是一些前瞻未来的目的论的解释模型,不难发现一种以实证主义及因果解释模型作支配的方法学一元论根本就是片面、误导的,并不可能为政策行动提供可靠的根据。因此,重提意图解释模型并对它已建立及累积的各种理论视域加以整理与介绍,正是下文要处理的议题。
在目的论解释模型的取向内,近数十年发展起来的有关公共政策研究的理论视域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现象学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功能主义与功能解释。
三、意图解释(Ⅰ):现象学理论
首先,意图解释及目的论解释的概念基础可溯源至现象学(phenomenology)中的核心概念“意向性”(intentionality)⑦。所谓“意向性”是指个人的“意识”(consciousness)向外仲延至外界的特定事物,并对它产生“关注”(attention)、“保留”(retention)、“感知”(perception),继而对它采取特定的“态度”(attitude)并作出“前瞻性的筹划“(potention),以至采取实际行动(action)。根据现象学派社会学家舒茨(Alfred Schutz)的提法,若要对人类行动以及社会行动作出解释,有必要把有关行动放置在上述一系列“意向性”的概念架构内,才能作出有意义的解释(Schutz,1967,p.61)。事实上,舒茨的名著《社会世界的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正好为韦伯(Max Weber)的阐释社会学注入了现象学的概念工具;继而舒茨的两位学生伯格(Peter L.Berger)与卢克曼(Thomas Luckmann)更通过他们合著并广为流传于英美社会学界的《现实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Berger&Luckmann,1966),为意图解释模型提供了一个完整阐释社会学及现象学的理论基础。有关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中现象学及阐释视域的应用,笔者已另文有所讨论(曾荣光,2011),故不在此赘述。
四、意图解释(Ⅱ):理性选择理论
纯从现象学的阐释理论出发进行教育政策研究,虽然可以对政策行动者及其行动——包括国家、政府及其人员制定与执行政策的行动,不同利益团体对政策的阐释、支持或反对的行动,前线人员对政策的阐释与实施的行动——作“深描”(Thick and deep description)⑧,以加深对政策行动的同感理解并作目的论解释;然而对众多个别而又独特的政策个案作深描之后,政策研究者如何予以整理、归纳及理论化,以作为公共政策实践的原则与依据?为此,有必要对人类的行动、特别是社会行动以至人类的主观性(subjectivity)及他们之间建立的相互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给予一个较为固定及具备规律(stable and regular)的基础,理性选择学派就把这个基础建立在“人类行动是理性的”这一假设之上。其中现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哲学及政治学教授埃尔斯特(Jon Elsler)的一系列著述就尝试把意图解释提升为一个完整的理性选择解释的分析架构。⑨
首先,埃尔斯特承认意图解释及其特性是“区别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基础,并主张意图解释才是社会科学解释的典型模式(Elster,1983,p.69)。但他进一步指出:“理性选择解释在多方面超越了意图性。”(Elster,1994,p.313)据此,他提出了理性选择解释模式的三项基本“理性”特征:
1.行动—欲望—信念的三角关系。埃尔斯特提出若要“成功建立意图解释,我们首先要把行为当作行动(behavior as action),同时把行事者当作为能动者(performer as anagent)”(Elster,1994,p.311)。基于这两项前提,他提出意图解释是由三个组件所组成:其一是行为或行动(A),其二是个人具有的一组信念或认知(C,cognition)及其个人的一组喜好或欲望(D,desire)。这个三角关系(triadicrelation)可通过图1来说明(Elster,1994’p.311):(图略)
在这个三角关系上,若要确立一个意图解释,还要确立三个命题(Elster,1994,p.311):
(1)“在已有的认知(C)条件下,能动者所采用的行动(A)是实现既定的目标(D)最有效的手段”;
(2)确认“C与D导致A”;
(3)确定“C与D作为理由导致A”(caused A quo reason)。
埃尔斯特指出,以上三个命题对解释一个人类行为背后的意图与目的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当我们对个别人类行动寻求目的论解释时,首先要排除有关行为只是未经思考的条件反射(reflex)或不经意的行为,而是具备认知基础及最佳选择(best alterative)考虑的行动,这正是命题(1)的功能。其次,即使已知有关行动(A)背后存在认知(C)与目的(D)这两项因素,但C与D未必一定能导致A的实现。因此埃尔斯特进一步提供了两个可能的情况:其一,是行动者可能有其他更重要的目标与行动要实现,因此,他可以放弃现行的A—C—D的三角关系行动计划,结果A的不出现与其相关的C与D完全没有关系;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国家行动的实现或不实现,很多时候取决于政策的优先顺序或政府以至政治议程的取舍(agenda setting),其二,即使行动者已认定其目的及厘淸当中的认知架构,但相关的行动及其相应的效果仍然可能无法实现。埃尔斯特曾举例,当枪手把来福枪锚准目标,目的当然就是要击中目标(D),并已基于其认知情况(C)作了计算,但亦可能出于D与C的压力使他分心,而结果不能击中目标(行动A未能实现)。在公共政策研究中,不少国家政策行动的失败个案就不是出于D与C的错配,而是源自国家及政府官员急于求成、操之过急或弄巧反拙。最后,即使可以确定C与D是导致A实现的原因,但仍未能确定它们是“作为理由”(quo reason)导致A的实现,因为A的实现可能由于其他未知或不确定等因素,例如“意外的巧合”(accidental coincidences)等(Elster,1994,p.312)。因此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当我们尝试把特定政策效果归因于政策设计的内容与措施吋,实有必要尽量把影响政策效果的其他可能因素加以控制并排拒。例如在有关学生学业成果的归因研究中,若要确定有关成果是否由于特定的国家教育政策或学校教学措施,就必须把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学业成绩的因素加以控制。
然而,即使我们能将A—C—D的三角关系厘清为目的论的关系,埃尔斯特认为仍需要另两项条件,才可以把意图解释提升到理性选择的模式。
2.理性选择的内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作出具意向性的行动时,个人和团体有可能出于“良好的愿望”或“兴之所致”而缺乏全盘周详的考虑;因此,作为理性选择的行动,“我们会要求信念及欲望与行动之间有更严谨的关连:最低限度,我们会要求:信念/认知(C)的组合是内在一致的,欲望(D)的组合是内在一致的”( Elster,1994,p.313)。
简言之,在对一个行动作理性选择解释时,我们会要求A—C—D三角关系内具备逻辑性的一致(logically consistent)。这不单只包括各信念之间及各目的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亦包括目的与行动、信念与行动的逻辑一致性。
3.理性选择的外在一致性(external consistency)。上节在识别理论与实践式三段式推论时已指出,意图解释及理性选择解释中的解释对象是人类社会行动及实践,因此任何理性选择模型均不能单独考虑理性选择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而必须同时考虑该理性选择模型与外在环境的一致性。这种外在一致性的考虑大致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是信念/认知(C)与外在世界的证据(E)之间的一致性。作为一个理性选择的能动者,当他作出目标(D)与手段(A)的理性选择时,我们会期望他所基于的认知(C)及“信念是一定程度上建基于实质的基础,即归纳地得到已有证据的支持”(inductively justified by available evidence)(Eslter,1994,p.314)。因此,外在世界与实际环境的证据是否与理性选择模型中认知及信念相一致,就构成理性选择的重要组件。
第二是D—A与外在世界之间的一致性。能动者要在目标与手段之间作出理性选择时,所面对的实际外在环境并不能提供一个确切而清晰的“最佳选择”(best option)或优先序(hierarchy of priorities)。首先,能动者在现实世界的选择中每每面对多个“鱼与熊掌”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多元性”(plurality)或埃尔斯特所谓的“非单一性”(nonutility)(Eslter,1994,p.315)不单只出现在目标、欲望与喜好的选择上;当理性选择不单只考虑手段对目标的效能(effectiveness),也考虑手段所需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效益(efficiency),就自然使“最佳选择”更难实现。其次,在目标与手段的选择现实中,更可能出现不是选择的“非单一性”而是在现有认知以至知识水平下根本没有确切的证据支持特定目标与手段的选择。简而言之,能动者面对外界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再者,特别是在公共政策研究及社会研究领域,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并不只源自物理世界知识水平的不足,而是源自社会现实中众多参与者之间的“策略计算与操控”(strategic calculation&manipulation),即出现理性选择理论中的博弈理论(game theory),特别是非合作性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s)。换言之,能动者根本就面对一个因应博弈对手而不断变化的理性选择现实。
总结而言,以上埃尔斯特对意图解释所作的三个层次的概念提升,已把意图与行动之间一种单一层次的解释模型建构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模型。首先是在意图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上加入了能动者的认知与信念的现实(包括物理与社会现实)的因素。其次,埃尔斯特又进一步在解释模型中加入另一项要求,即要求A、C、D三者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至此,意图与行动之间不再是一种随意的喜好选择,而是一种合乎理智与逻辑的决定。最后,当埃尔斯特把A、C、D这个三角关系进一步联系到外在现实世界,并追求外在的一致性,他就为意图与行动旳解释模型加入了一个现实环境的基础:一方面,我们可以对认知与信念的现实基础加以验证;另一方面,亦可以对目标与手段之间的现实基础进行探讨与检视。埃尔斯特的理性选择解释模型可以通过图2来加以总结:(图略)
最近,埃尔斯特又进一步修订他的理性选择解释模型,一方面把以往的证据(E)修订为信息(I,information)并加入了一个信息的循环(loop),另一方面把以往证据对认知与信念的单向影响关系修订为双向的互动关系。换言之,认知/信念与其现实的信息基础从以往的单向及较固定的关系变成一种不断变迁的互动及动态的关系,见图3(图略)。(Elster,2009)
总结起来,埃尔斯特所提出的理解选择解释模型是从意图解释模型出发,但注入了理性的假设;因此,它不单只把个人从一种意图的实现者提升为一个既能认清目标、又能选定手段与制定策略的“能动者”,同时把意图性的主观性与可阐释性落实到一个更稳固和具规律性的理性基础上。在公共政策研究中,这样一个对行动的假设明显更切合现代国家的政策行动现实,即国家及其当政者(statesmen)不可能随兴地恶意莽为,而是要向其选民负责,并平衡各方利益,即所谓在政治上问责。
其次,埃尔斯特的理性选择模式更为社会科学中解释行动的传统——因果解释与意图解释——提供了一个整合的基础。当埃尔斯特在欲望与行动(亦即目的与手段)二者中间加入了认知/信念以至证据/信息等因素后,他就把因果解释的一种事后回顾的前因后果的解释模型与意图解释的一种前瞻未来的“以期达致”(in-order-to)的解释模型结合起来(见图4)。(图略)
图4下方的D®A部分代表了欲望/意愿/目的对行动/手段所作的一种“以期达致”的解释;但作为理性的能动者,其意图以及理性选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稳固性”——即现实的认知、信念及证据与讯息基础上,即图4上方C与I的互动和I本身的信息循环、更新。而这些有实质证据作基础的信念必然是参考自过去得已验证的因果事例。换言之,理性选择作为一个前瞻性的行动预算与策划,必须建基在回顾性的因果关系与经验之上,因此意图解释与因果解释是互助、互动地在理性行动中得以综合。
那么,公共政策研究作为研究及解释现代国家的政策行动的学科,所采纳并建基的行动解释模型应是社会科学中两大研究传统的哪一派别?是经验实证的因果解释抑或意义阐释的意图解释?若读者接纳上文有关理性选择解释模型所作的整理与阐释,一定程度上就能对以上两大传统过去四分之三个世纪里在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对立与争论有所调协及综合。换言之,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作为现代国家的行动,它首先必然是源自国家或政府及其官员的特定意图,即国家力求达致的愿景或力求消除的社会弊病。简言之,就是一种意图解释或“in-order-to”解释。然而现代国家作为一个理性的机构以至能动者,又必须对其行为、计划有所立论及提供理据,现代国家及其官员必然考察过往本土以至外国的经验、证据及信息,并建立其认知的基础及政策设计的根据。简言之,就是一种因果解释及“because-of”解释。因此,以上两种解释并成一种相辅相成的关联。
必须立刻指出,理性选择解释模型只是意图解释取向之中的一个视域,上文已提及意图解释的另一视域取向就是所谓“功能主义”的解释模型以至理论视域。再者,理性选择与功能主义解释之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包括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争论,亦是近二三十年来有关学术争论中的另一个焦点议题。
五、意图解释(Ⅲ):功能主义与功能解释
功能主义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种解释模型,基本上是移植自生物学的解释模型,例如人类为什么拥有肺?(Ngel,1961)雀鸟为什么有空心的骨头?(Cohen,1978)这些问题的答案亦都采用所谓“以期达致”的解释(in-order-to explanation)的形态,即人类拥有肺是用以达致呼吸空气中的氧气,雀鸟发展出空心的骨骼是用以达致飞翔。(Kincaid,1997;2007)而这些功能性解释的结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来表示:
1.一个系统(S)拥有特征(T);
2.因为T能为S提供功能(F);
3.F就解释了为什么S拥有T或为什么T存在。
必须指出,这种功能主义的“以期达致”的解释虽然在语意表达的形式上与前述目的论解释颇为相似,但在实质上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分别。首先,在功能解释中的主体,如人类或鸟类,并非如目的论解释以及理性选择解释那般,是一个行动者以至能动者,可以对本身所采取的行动作出主动、积极的选择及操控;在生物界的生态环境下,人类或鸟类的演进过程每每只是被动地响应及适应。其次,在这种回应与适应过程中,主体亦不可能像目的论解释或理性选择解释中的能动者那样,能清晰地认定其行动及选择的目标与喜好;功能解释中所提出的“有利的效果”(beneficial consequences),如吸取氧气或达致飞翔,不能当作能动者认定的目标以至理性的选择。因此功能解释在目的论解释取向内,每被界定为一种“类目的论”(quasi-teleology),即被解释的对象——肺或空心骨骼——的存在虽然对人类或雀鸟有确切的功能及有利的后果,却不能视为人类或鸟类主动力图达致的目的,只能视之为“类目的论”。在社会科学解释中采用这样一种功能性的解释亦十分普遍,例如: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提出,原始宗教集会为人类社会提供社会(social solidarity)的功能;人类学家布朗(Radcliff-Brown)提出,部族之间的宗教集会为部族提供消除敌对及议和(peacemaking)的功能;马克思主义学者科恩(G.A.Cohen)认为,特定的生产关系为特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促进的功能,特定的上层建筑能为特定的生产关系提供意识形态的功能,特定的国家组织为特定统治阶级提供阶级镇压(class oppression)功能(Kincail,1994;2007;Pettit,2002)。
根据埃尔斯特的分析,以上社会科学中的功能解释模型存在一种内在的时序上的逻辑缺陷(logical setback in temporal order)(Elster,1983;Little,1991)。例如当生物学家解释人类拥有肺时,他们给出的原因是肺能达致呼吸的功能;然而呼吸这个解释原因本身不单预设了肺的存在,更确定肺具有呼吸的功能。换言之,这个解释陷入一种因果之间的时序颠倒,即肺的存在这个被解释的结果却成为肺可提供呼吸功能这个解释的前设条件,结果整个功能解释就陷入一种“逻辑上的同义反复”(logical tautology)。
当然生物学中功能解释时序颠倒的逻辑缺陷,可以通过生物进化论所建立的更长时序的一种适者生存、物竞天择的“选择机制”(selection mechanism)而得以确立。然而在社会科学中,当以功能解释确立一种社会活动(如宗教集会)以至社会制度(如宗教制度、社会分层制度)的存在时,社会科学家明显不能如生物学家那般可以依靠进化论所建立的一种“选择机制”作为前提以作为功能解释的基础,结果功能解释近半世纪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掀起一系列的争论,其中为社会行动与制度提供的功能解释“选择机制”基础的理论大致有三种视域。
1.社会系统的均衡(equilibrium)理论。在社会学领域内,能够为功能解释提供一种近似生物学进化论般的选择机制基础的理论,以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及默顿(Robert K.Merton)等学者所提倡的社会系统理论(Social System Theory)⑩最具代表性。该理论运动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社会学界占领导地位,他们视人类社会为一个整合的系统,其中各子系统(Subsystem,或可称为社会制度)各自发展出固定的结构与功能(structures&functions);据此,社会系统内各制度之间形成一种均衡状态(equilibrium state),而且这种均衡状态可以自我维系(self-maintaining),直至社会系统出现内在或外在的变迁。就是建基于这样一种社会系统均衡状态的“宏大理论”(Grand Theory),功能解释找到其可依靠的选择机器的理论基础,即在解释个别社会行动或制度存在时,可应用该制度对社会系统的贡献及功能进行解释,至于判断该制度之功能的标准取决于它对当时的社会系统在维系其均衡状态中所起的作用。⑪
现在回顾起来,这种社会系统及均衡状态的“宏大理论”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受到社会学界、特别是所谓“冲突学派”(inflict school)的质疑与批判。其中有关均衡状态的自我维系机器被批评为缺乏经验实证基础。因为根据“冲突学派”的主张,人类社会内部存在各种冲突关系;其中使各种冲突关系得以延续、维系表面的所谓均衡状态,本质上就是人类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至支配关系(relation of domination)。“冲突学派”学者更进一步提出,若接受权力与支配才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则社会系统理论的均衡形态及自我维系机制只是一种保持现状(conserving status quo)的意识形态而已。⑫
2.“后果定律”(Consequence Law)。当然社会学领域内有关社会系统与冲突理论之争至今仍无定论,但功能解释模型明显有必要从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所提供的“选择机制”基础中脱离出来,另外寻找理论基础。其中英国牛津大学哲学教授科恩(G.A.Cohen)提出的“后果定律”为功能解释提供了另一个可能的理论根据(1978,pp.249-296)。
首先,科恩提出在对个别社会现象或制度提供功能解释时,社会科学界若未能像生物学界那般提供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进化论式的“选择机制”作为理论基础,社会科学家可退而只集中于为所研究的特定社会制度寻求一种该制度能提供的“有利的后果”(beneficial consequence),而这种后果足以使该制度得以继续运作,同时更能促使各种制度参与者继续参与其中。例如,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科恩,以特定的生产关系来说明其“后果定律”的功能解释(1978,pp.278-296)。他指出,解释特定的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之所以能够持久地延续,只需要探讨这种生产关系能否对参与该生产关系的各生产者(即各阶级)产生“有利的后果”,使他们继续参与其中;据此,就不必要把这种“有利后果”向上提升至一种整体系统性维系的层次作依据。科恩这种“折衷”性的功能解释被部分社会科学研究者采用,并进一步加以发展及修订。
3.社会制度的功能解释。在过去二三十年间,基于“后果定律”的“有利后果”,一些社会科学家对功能解释作出了一系列的厘清、修订与发展,使功能解释模型取得更稳固的概念及方法学上的基础。⑬其中主要的修订包括:
首先,哈罗德·金凯德(Harold Kincaid,1994;2007)与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2002)不约而同地提出,与目的论和理性解释模型的解释对象相比,社会科学中功能解释模型所针对的解释对象已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行动,而是一些持久(persistent)、具韧力(resilient)及延续(continuous)的社会活动,例如社会制度、组织与政策。事实上,这样的界定正好是近年不少学者所倡导的社会制度的定义,例如理査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指出“制度作为一个概念意谓着稳定(stability)与持续(persistence)”,而制度就是一种“行为模式的持续”(the persistence of behavior patterns)(Scott,2008,P.128)。此外,新制度主义主要倡导者马奇(James March)与奥尔森(Olsen)更对制度作以下界定:“制度是一种相对持久的(enduring)规则与有组织的(organized)实践,它们深嵌在既定的意义与资源结构中。它们是相对固定不变(invariant)和具韧力的(resilient)。”(March&Olsen,2006,p.3;强调引号为笔者后加)
其次,金凯德(Kincaid,1994;2007)与佩蒂特(Pettit,2002)又提出功能解释模式所针对的解释对象既然只是集中社会现象的持续性,就不必寻根究底地探讨有关社会制度的起源,而可以只集中于对该社会制度得以在特定时空持续地存在作解释⑭。
第三,不少学者均提出,在对社会活动及制度持续性提供解释时,研究者所处理的行动主体已不再是一些自主、自控的能动者,而是一些集体(collectivities),他们“深嵌”(embedded)于特定时空脉络之内并受到其中物质、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局限(Elster,1982;Kincaid,1994;2007;Pettit,2002)。事实上,近年有关社会制度的理论与研究均强调制度本身与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脉络的“嵌人性”(embeddedness),并著重制度所处脉络的敏感度(contextual sensitivity)。
第四,埃尔斯特(Elster,1983)与金凯德(Kincaid,1994;2007)更提出,功能解释模型中对“有利后果”概念的理解不应像部分理性选择解释论者所主张的那样一种“最佳后果”(optimal consequence)的理解,因为在特定的脉络下,个别社会制度所能产生的“有利后果”只可能是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所谓的“满足”或“刚刚好”(satisfying or good enough)的“稳定后果”,即有关的“有利后果”只要使有关制度或政策得以稳定延续便已足够。另一方面,“有利后果”的概念又与新制度主义中“路径依赖”的概念相似。新制度主义者指出制度的出现与持续——即所谓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关的行动模式能提供不断增加的报酬(increasing return),即正面或积极的回馈(positive feedback)(Scott,2006,pp.122-123;Campbell,2004;Pierson,2004)。
最后,以上学者一致认为,在接受各种功能解释模型的修订后,功能解释模型为社会活动及制度的持续性所能提供的解释已不可能是“充分必要条件”的解释,即不可能是既有普适性又具穷尽解释能力的解释模型,而可能是一种只为特定时空脉络下个别制度与政策的持续性提供一种“有利后果”的功能解释,而且这种功能解释更非穷尽地排斥了其他解释的存在(Elster,1982;Kincaid,1994;2007;Pettit,2002)。
总结以上有关功能解释模型的发展,可用图5综合上述模型的结构。(图略)
图5中最重要的构成因素是社会行动(A),对公共政策及教育政策研究领域而言,A代表国家的政策行动,如教育政策行动。当政策研究者尝试解释国家为何实施某项教育政策时,可以应用功能解释,即提出该政策能带来的社会功能(Fw),即“有利后果”。但现代国家所实施的公共政策绝大多数不可能是一次过,而是具有持续、固定的规律性。例如教育政策,无论课程与教学政策、学位分配政策还是考试政策等,都不可能只实施一学年或一届,它们必须有一定的持续性(P)。当这种固定并具规律性的行动在学校制度、教室及考场内持续实施,就形成教育制度内个别的政策制度(Ⅰ)。至此,这种持续运作的教育制度与政策就持续地产生其“有利后果”,即持续的社会功能(Fw);结果Fw又反过来不断巩固了该政策行动的持续性,并使之进一步制度化。当然这样一个功能解释模型并不排斥其他因素(Xn)对该特定政策的影响,该政策行动以至整个政策制度同时又“深嵌”在所处的历史、社会经济、政治脉络(C)之内。
六、总结
上文各节对社会科学中解释人类的社会行动的不同模型作出了说明和检视,它们分别是因果解释、意图解释、理性选择解释和功能解释。自二十世纪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开始应用这些解释模式解释现代国家的政策行动时,不同学派的学者每每只聚焦于其中一或两个解释模型,以至截然排斥其他模型的有效性及可靠性,结果掀起过去近三分之二个世纪的争论。然而作为公共政策特别是教育政策研究的一分子,笔者认为以上各种解释模型均各自有其理据、效能及贡献,尝试在总结部分把这些解释模型加以整合,并试图为国家政策行动提供一个比较综合的解释,见图6(图略)。
从公共政策被视为现代国家行动的视域出发,公共政策研究的目的是解释国家为何采取某种政策行动。据此,图6中左面的A就表示需要解释的国家政策行动。自二十世纪,公共政策研究移植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解释模式与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学,应用到公共政策研究,结果就偏重经验主义与量化分析所搜集得到的信息与证据,即图6中左上方的证据与信息(I/E),据之而建构起一种“证据为本的”(evidence-based)认知(C),并作为政策行动(A)的依据,即图6层面一。然而,随着阐释取向及现象学学派的学者所提出的质疑与批判,部分社会科学学者提出,必须识别清楚两种解释人类社会行动的解释模型:其一是回顾过去的前因后果方法的解释,可称之为因果解释模型,亦即图6层面一;其二是前瞻未来的意图解释,亦即图6中D→A的部分,即欲望、意图与目的(D)诱发行动(A),亦即图6层面二。当理性选释理论在二十世纪中叶兴起并假设国家作为理性的能动者,其政策行动是一种“一致”及“有知识根据”(consistent and knowledgeable)的行动,结果造就了理性选择解释模型的形成及兴起,继而因果关系与意图解释得到初步的整合,见图6第一及第二层面的因果与意图解释的结合。然而,二十世纪中叶理性选择理论视域同时受到不少的质疑与批评,其中尤以诺贝尔得奖学者赫伯特·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及制度的嵌入性等理念最为显著。据此,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出现的社会系统功能主义又重新被重视,以至新制度主义的冒起⑮,并经过部分学者的修订与发展后,成为图6底部第三层面的社会制度功能解释模型。在这个解释模型内,国家的政策行为被解释为该行为能带来一定的“有利后果”及社会功能,见图6中Fw及Fm。再者,这种“有利后果”更不是一次过、短暂的,而有其持续性(P),结果该政策行动亦会持续有规律地继续实施,就形成了“制度”Ⅰ,即一种有规律、持续的社会行动,并持续地带来“有利后果”( Fm),结果使政策行动“制度化”为政策制度(Ⅰ);最后,这一系列的政策行动若要持续而有规律地运作,又必须与其所处的时间、空间、社会经济、文化、政治脉络(C)相适应’即所谓“嵌入”。
至此可以得知,若要解释国家为何采取特定的教育政策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研究学者实有必要兼顾上述三个层面的四种解释模型,才能对国家政策行动有一个较完整而全面的理解。
最后必须指出,以上讨论建基于把教育政策视为现代国家的行动与计划的观点之上;但正如文首已指出,对教育政策以至公共政策的基本看法亦可以有其他不同观点,例如若把教育政策视为国家及社会团体对教育工作所赋予的意义及价值现实,据此,深入理解国家及不同团体对特定教育政策现象的阐释,亦是教育政策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本文略为提及的现象学取向对意图解释的研究,正是这方面的核心领域所在;由于笔者对有关研究观点已另文介绍(曾荣光,2011),故于本文未有详论。此外,若把教育政策视为国家权力加诸教育活动的权威性价值陈述以至“有效议论的总体”(effective discursive totality),教育政策研究的目的就应是检视这些教育政策议论背后的合理性及认受性的基础,并批判其中可能产生在教育以至社会上的偏向、扭曲与不公义。本文对这个教育政策研究观点虽然没有提及,但并不代表它不重要或笔者对其轻视,有关讨论亦已另文论述(曾荣光,2007)。事实上笔者深信,教育政策研究者必须从三种观点去观察、解释、理解与批判教育政策,才有机会接近及掌握教育政策的真实。
参考文献:
[1]曾荣光.教育政策研究:议论批判视域[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4).
[2]曾荣光.理解教育政策的意义——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1(1).
[3]Ayer, A.J.(1959). Logical positivism. Glencoe: Free Press.
[4] Berger, P. , & Thomas, L.(1966).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Harmondsworth : Penguin.
[5]Brinton,M.C.,&Victor,N.(1998).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sociolog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6]Campbell,J.L.(2004).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globaliza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7]Cohen,G.A.(1978).Karl Marx磗 theory of history:A defence.Oxford:Clarendon Press.
[8] Collins,R.(1988).Theoretical sociology.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9] Dahl,K.A.,&Lindblom,C.E.(1992).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New Bur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
[10]Dallmayre,F.R.,&McCarthy,T.A.(1977).Introduction:The crisis of understanding.In F.R.Dallmayre&T.A.McCarthy(Eds.).Understanding and social inquiry.Norte Dame:University of Norte Dame Press.
[11]Elster,J.(1983).Explaining technical change:A case study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Elster,J.(1994).The nature and scope of rational-choice explanation.In M.Martin&L.C.Mclntyre(Eds.).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pp.311-322).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
[13]Elster,J.(2007).Explaining social behavior:More nuts and bolt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4]Elster,J.(2009).Reason and rationalit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5]Geertz,C.(1983).Thick Description: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In C.Geertz.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selected essays(pp.1-32).New York:Basic Books.
[16]Habermas,J.(1968).Knowledge and humaninterests.Boston:Beacon Press.
[17]Habermas,J.(1971).Toward a rational society:Student protest,science and politics.London:Heinemann.
[18]Hampel,C.G.(1965).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The Free Press.
[19]Kincaid,H.(1994).Assessing functional eplanations in social scinces.In M.Martin&L.C.Mclntyre(Eds.).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pp.415-428).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
[20]Kincaid,H.(2007).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Evolutionary social science.In S.P.Turner&M.W.Rasjord(Eds.).Philosophy of Anthropology&Sociology(pp.213-247).London:Elsevier.
[21]Little,D.(1991).Varieties of social explanation: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o f social science.Boulder:Westview Press.
[22]Martin,M,&Lee.C.M.(1994).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
[23]March,J.G.,&Olsen,J.P.(2006),Elaborating the New Institutionialism.In R.A.W.Rodes,S.A.Binder&B.A.Rockman(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pp.3-2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4]Merton,R.K.(1968a).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
[25]Merton,R.K.(1968b).Manifest&Latent Functions.In R.K.Mention.Social Theory&Social Structure(pp.73-188).New York:Free Press.
[26]Merton,R.K.(1998).Foreward.In M.C.Brinton&V.Nee(1998)(Eds.).The new institutiorialism in sociology(pp.xi-xii).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7]Nagel,E.(1961).The structure of science:Problems in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York:Harcourt,Brace&World.
[28]Nagel,S.S.(1986).Conceptualizing Public Policy Analysis.In W.N.Dunn(Ed.).Policy analysis;Perspectives,concepts,and methods(pp.247-265).Greenwich:JAI Press.
[29]Parsons,T.(1951).The social system.New York:Free Press.
[30]Parson,T.(1964).Evolutionary universals in societ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29,No.3,pp.339-357.
[31]Pettit,P.(2002).Functional Explanation&Virtual Selection.In P.Pettit.Rules,reasons,&norms:Selected essays(pp.245-256).Oxford:Clarendon Press.
[32]Pierson,P.(2004).Politics in time:History,institutions,and social analysi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3]Richardson,A.,&Uebel,T.(2007).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gical empirici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4]Ritzer,G,,&Goodman,D.J.(2004).Sociological theory,4th edition.Boston:McGraw Hill.
[35]Schutz,A.(1967).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36]Scott,W.R.(2006).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2nd Edition.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
[37]Stinchcombe,A.L.(1975).Merton Theory of Social Structure.In L.A.Caser(Ed.).The idea of social structure;Papers in honor of Robert K.Merton(pp.11-33).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38]Stinchcombe,A.L.(1968).Constructing social theories.New York:Harcourt,Brace&World,Inc.
[39]Wright,G.H.(1971).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40]Wagenaar,H.(2011).Meaning in action:Interpretation and dialogue in policy analysis.Armonk:M.E. Sharpe.
注释:
①有关对教育政策议论的批判研究的讨论,见曾荣光:《教育政策研究:议论批判视域》,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年第4期;有关对教育政策意义的阐释研究的讨论,见曾荣光:《理解教育政策的意义——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1年第1期。
②本文中逻辑实证主义广泛包含了实证主义(positivism)、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及逻辑经验主义(logical empiricism)本文只聚焦于它们之间的共通点而不着眼于它们的分歧,因此在文中会对三词交将使用。有关丈实证主义的详细辨析,可参考:Ayer,A.J.(1959)Logical positivism.Glencoe:Free Press;Richardson,A.,&Uehel,T.(2007)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gical empirici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③可参考亨普尔结集成书的论文集Hampcl,C.G.(1965).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The Free Press.
④有关争论可参考Martin,M.,&Lee.C.M.(1994).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
⑤Hampel,C.G.(1965).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The Free Press.亦可参考Nagel.E.(1961).The structure of science:Problems in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York:Harcourt,Bruce&World.
⑥有关讨论见von Wright,Georg Henrik.(1971).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⑦有关目的论解释与意向性的关键,可参考von Wright,Georg Henrik.(1971).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⑧有关社会科学研究中,对“深描”的讨论见Geertz.C(1983).Thick Description:Toward an inleretive theory of cutlure.In C.Geertz.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selected essays(pp.1-32).New York:Basic Books.有关在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应用,可参考Vagenaur,H.(2011).Meaning in action;Interpretation and dialogue in policyanalysis.Armonk:M.K.Sharpe.
⑨有关著作包括Elster,J(1983)Explaining technical change:A case study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Elsler,J(1994).The nature and scope of rational-choice explanation.In M.Martin&L.C.Mclntyre(Eds)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pp.311-322).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Elsler,J(2007)Explaining social behavior:More nuts and bolt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ly Press;Elster,J(2009)Reason and rationality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⑩可参考Parsons,T.(1951).The social system.New York:Free Fress.
⑪可参考Paraon,T.(1964).Evolutionary universals in societ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29,No.3,pp.339-357。
⑫有关社会系统理论与冲突学派的争论,可参考Collinh,R.(1988).Theoretical sociology.New York:Harcourl Brace Jovunovich。
⑬有关修订及发展是:Elsler,J.(1983)Explaining technical change:A case study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Kincaid,H.(1994).Assessing functional eplanalions in social acinccs.In M.Martin&L.C.Mclntyre(Eds.),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pp.415-428).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Kincaid,H.(2007).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Evolulionary social science.In S.P.Turner&M.W.Rasjord(Eds.).Philosophy of Anthropolog&Sociology(pp.213-247).London:Elsevier;Pettit,P.(2002).Functional Explanation&Virtual Selection.In P.Pettit.Rules,reasons,&norms:Selected essays(pp.245-256).Oxford:Clarendon Press。
⑭经过科恩、金凯德及佩蒂特等人的修订,对社会行动的解释巳不再是建基在一种于社会系统的整合均衡基础上的功能主义,而只是对个别社会制度的持续性作个别的解释。据此,以下讨论将不再是“功能主义”的解释(functionalistic explanation),而只瓶于功能解释(functional explanation)。
⑮对功能解释与新制度主义的关连与发展,可参考布瑞顿和倪(Brimrni&Nee)主编的文集(1998),其中尤以罗伯特·默顿的前良最具代表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