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取消与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系列报道④ 第二学士学位的自由“破冰”
大西瓜 绘 今年6月的某一天,网上流传的“一个人的毕业照”,让北京大学的古生物专业突然走红。3天后,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研究员收到一封济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张卓的信,在信中张卓表示“燃起了对古生物专业浓厚的兴趣,想报考北大的古生物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时钟拨到一年前,卢晓东只能回绝他,因为在北大第二学位专业目录中,并没有古生物专业。 卢晓东介绍,高校开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要经过教育部审批,不仅审批条件较严格,还有一个硬杠杠——应用学科,像是古生物这种“一个人”的冷门专业难以被列入审批之列。 但是,今年2月的一条新闻让张卓的梦想不再完全遥不可及——教育部宣布今年将取消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何为第二学士学位?它并不是人们常说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而是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的一种。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原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开始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有本科学士学位的学生才能报考,等同研究生学历。 第二学士学位设计之初是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替代学位,目标是培养跨学科高层次人才。不过,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扩张,第二学士学位的发展陷入“鸡肋”境地,招生连年缩水,在人才市场上连连遇冷,取消第二学士学位的声音此起彼伏。如何定位、改革第二学士学位成了大家关切的问题。 毫无疑问,此次取消高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将会为略显颓势的第二学士学位注入新的活力,但第二学士学位发展能否实现逆袭,还需拭目以待。 尴尬生长的第二学士学位 放权的背后,是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发展的“鸡肋”境地。 “这是学位证,证书编号可以在教育部网站上查到”,罗中勇从书包里掏出自己的第二学士学位证,递到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面前。如此的动作和解释,在找工作的这几个月里,罗中勇不断重复。 “社会认知度太低了,很多用人单位压根就没听说过第二学士学位”。对此,罗中勇一脸无奈。 罗中勇的遭遇并非孤例,很多毕业生将第二学士学位当作敲门砖,都不同程度吃了用人单位的闭门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对双学位、辅修和第二学士学位三者“傻傻分不清楚”。 和近年来流行的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相比,第二学士学位有些“养在深闺人未识”。对三者的差别,很多人不甚了解,甚至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也时常弄混。卢晓东解释说:“形象地讲,辅修是把学生在另一学科领域‘引进门’,双学位是把学生引进门之后‘送一程’。由于双学位与辅修都是在本科阶段通过申请进行修读,只存在课时上的差别,而不涉及考试选拔,因此常常并称。相比之下,第二学士学位则严格很多,不仅要通过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还要求报考者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对修业年限和学制也有明确要求(脱产2至3年)。” 如此高昂的“投入”,收获自然也不菲。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刘尧解释:“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只是学校行为。相当于在你的学位证上多盖了一个学校的章。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不仅能拿到教育部网上可查询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待遇还等同于硕士研究生。‘多了一个章’和‘多了一张纸’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不过,“多了一个章”并没有取得一些学生预想的效果,社会认可度达不到“等同研究生学历”,也是第二学士学位当前陷入尴尬的原因。 本科英语专业,又读了工商管理第二学位的罗中勇曾经觉得自己怎么也算是个复合型人才,“1+1”大于2。但是,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在很多用人单位那里,“1+1”小于2。“在硕士满把抓的今天,即便是拥有两个本科学位,也不如一个硕士学位有吸引力。” 第二学士学位办学主要依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1987年6月由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重新翻开这份27年前的“泛黄”的文件,很多规定透着浓浓的“计划腔”。例如,其中第八条规定,“凡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工资待遇相同”。 卢晓东认为:“劳动力市场对稀缺人才给予适当的投资回报,这是对于个性化选择的一种激励。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投入(机会成本+直接成本)较高,收益应当更高”。这种“收益”,在“全国一盘棋”的包分配年代,是有着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不过,在大学毕业生自由择业、行政力量无法在劳动力市场成为调控工资和待遇的根本性力量的今天,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有些一厢情愿。 事实上,随着研究生教育的普及,一些高校毕业生已经开始用脚投票。“同样要花两年时间,为什么不去读一个硕士学位呢?” 另一方面,对于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定位,一些更为“经济”的替代性方案出现,也冲击和压缩了第二学士学位的整体规模。与第二学士学位同样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跨学科背景人才的双学士学位教育(需要修满60学分以上)和辅修教育(需要修满25学分以上)因其不需要经过考试选拔,在本科期间通过申请就可以获得资格,课时相对较少,成为很多学生的首选。 面对这种冲击,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也从往年的门庭若市变成如今的“门前冷落鞍马稀”。 一组数据可以显示这种变化: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等36所名校获批进行软件工程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2012年,报考武大软件工程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人数仅为招生计划的一半。当年,招生计划为183人,仅96人报考,其中21人参加了校方单独组织的笔试,最终有19人被录取。 部分高校也开始减少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培养专业与人数,某些大学甚至停止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兰州交通大学教授杨宗仁曾对我国163所高校开办的81个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50%的专业从来没有招生,70%的专业已停招多年。如清华大学的软件学院、微电子所、中文系自2004年起就不再面向社会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大连理工大学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工业工程、市场营销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目前已停止招生。 谈起撤掉学校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原因,宁波大学教务处处长李学兰不无感慨:“主要是因为招生困难,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越来越少,而且作为学校的强势学科,在专业定位上法学的第二学士学位和主学位之间存在着重合。” 刘尧认为:“从起源上看,第二学士学位的诞生是在研究生学历没有铺开时的一种过渡性学位制度,如今随着替代性方案的出现,第二学士学位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 持这种观点的并不在少数,但是更多人认为应当保留。支持的声音中,不少来自企业。北京一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经理李林告诉记者,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新员工时,都会特别强调希望应聘者有理工科背景。这是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内容多种多样,如果从业人员只有财务会计审计知识,要弄清楚审计对象的状况并出具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并不容易。 “第二学士学位将来要走的路不是废止,而是改革。”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被一些业内人士评价为“为推动第二学士学位的改革注入了动力”。
告别“计划腔”的改革破题 已经退休的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罗剑英无法忘记第二学士学位的“昔日荣光”。“当年开办第二学士学位班,确实解了国家的燃眉之急。”罗剑英回忆,当年航天航空工业系统正面临“军转民、内转外”的过渡,急需大量懂专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但当时研究生并不普及,人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自1986年开始,北航开设工业管理工程第二学士学位班。招收来自航空航天系统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两年的学习,培养出既懂工业技术与生产,又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方法的高级管理人才。”罗剑英说。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绝大多数办学历史较久、办学实力较强的高校都曾开展了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培养工作,发挥了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功能,“有计划地培养了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尽管在当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有研究者认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形势发生了变化,第二学士学位在专业设置上过于偏重应用学科、布点上过于严格等“计划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自由发展。 记者从教育部提供的一份“第二学士学位布点数”资料中发现,目前全国36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大部分为应用类热门专业,且在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软件工程等专业上较为集中。 另一方面,《办法》中出现的“按需培养”、“从严控制”等字眼也意味着教育部通过审批的方式控制流量、限制容量,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设点比较困难。 在去年4月份出炉的2012年度新增的第二学士学位点批复结果中,教育部只同意了长春师范学院、河南理工大学两所高校新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中国政法大学等6所高校申请增设的10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均未通过审核。 在专业的容量上,《办法》规定,“鉴于高等学校的容量有限,而培养本专科学生的任务又很重,第二学士学位生只能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有计划地按需培养,不大面积铺开,招生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试行”。 因为被绑得较紧,一些地方开始另辟蹊径,通过其他方式突围。 2012年8月,福建省公布了《2012年度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其中规定:“报考者的第二学历(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位),可以查验。”一些修读双学位的福建考生这才发现,他们在校期间除本专业外修读的另一个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并无注册信息。他们无法以第二专业报考岗位。 这场风波的开端,是福建省的“双学位”制度探索。2009年2月,福建省出台《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凡愿意修读双学位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申请并免试入学,学制一般为两年。 “这实际上玩了一个‘借壳生蛋’的文字游戏”,卢晓东告诉记者,虽然名字还叫作“双学位”,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种在校本科生为主体的“双学位”已经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了。因为无论是修业时间、课程设计、课时数、管理方式,都是按照第二学士学位来进行设置的。 但是,按照《意见》要求,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生规模由教育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并严格按计划招生。任何高等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位”。然而以“双学位”教育之名,福建省就可以根据本省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今年(2009)全省高校计划接收2万毕业生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其中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各1万人”。 尽管初衷很好,但很显然,要突破这“一张纸”和“一个章”的鸿沟并没有那么容易。到了毕业证书那一关就有了“李逵”和“李鬼”之别。这种“双学位”毕业生最后由校方颁发《某某学校第二学位证书》和《某某学校第二专业证书》,并在福建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本省范围内承认学历、学位。可是,一旦到了外省,福建的“地方粮票”就失效了。 现在看来,尽管当时福建省双学位的探索,并未冲破束缚在第二学士学位身上的政策障碍,但这次改革暴露出的问题,充分显现出了高校对于自主设置与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自主权的需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鉴于高等教育的发展、时代的变化、市场的需求,业界评价,关于高校设置与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放权改革,将为处于“鸡肋”境地的第二学士学位改革破题。 对于取消高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处长武世兴介绍,今年高校第二学士学位申请将完全纳入备案管理,只要学校依法合规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就予以备案。 有研究者表示,搭上行政审批权下放和管办评分离大潮的“顺风车”,第二学士学位将迎来了自由生长的“最好时代”。 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 取消高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之后,学校如何用好自主权? 杨宗仁的调查显示,8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虽然涵盖9个学科门类,但工学、管理学和法学三大类就占67.9%。绝大多数专业和普通本科专业重合,而且专业布点数和所占比例均很大,这些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已日趋饱和。 “学校第二学位发展应该追求差异化,而不应仰热门专业的鼻息”,在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高蓓蕾看来,第二学位一直追着“热门”跑,只会让当前的就业难雪上加霜。 高蓓蕾建议:“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学科基础,对现有的专业资源进行挖掘和重组,设立具有跨学科性质的专业,这将会成为审批权取消后,第二学士学位的生长点”,高蓓蕾介绍,目前南京理工大学开设的知识产权专业招收具有工科基础的本科生,经过两年的法律学习,成为工学和法学的“双料”人才。“这样培养出的毕业生因在工作岗位上的适用性强,受到用人单位哄抢。” 在专业设置上,跟着市场走,“重应用、轻基础”跟当时的国情有关,卢晓东认为,松绑之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设置不再有禁区。他说:“主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关系应该像‘榫卯’。理论上讲,一个主修专业,天然地就应该衍生出一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这是高等教育的教育结构决定的,而不是教育部决定的。 他建议,应该把第二学士学位的“审批权”交给市场。在市场机制中,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宏观适度发展仅取决于学生的选择,即选择人数多,就发展;选择人数少,就停办。高校通过经验的积累和对市场力量的把握能力的增强,使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可以随时开始,随时停止。个人对自我投资的重视客观上有助于不断调节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适度发展规模的内在机制的形成。 除了专业的设置,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制度也需要“因时而动、因势而动”。 第二学士学位要换“新酒”,管理办法却还是“旧瓶”。这是改革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第二学士学位办学所依据的《办法》从1987年诞生就没有修订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文件来指导市场经济时代的学位改革,能有多少现实意义?”卢晓东说,“教育部虽然把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权力放给了学校,但涉及教育定位、专业设置管理、招生和教育组织模式的一系列管理规则还是依循旧制,第二学士学位发展要求新求发展,必须突破这一障碍。” “政府在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上要学会做减法,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卢晓东建议,可以考虑取消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生均均教育拨款,让学费在市场上自由定价。“没有国家拨款的‘裸奔’并不意味第二学士学位重新退回野蛮生长的状态,恰恰相反,国家拨款的终止使得政府对财政经费使用效率的追求消解了,也使得个人对自有资金使用的自由得到充分尊重。”行政力量退居二线,市场调节给予了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和办学灵活性,这是卢晓东眼中第二学士学位最好的状态。 “拆掉围墙和篱笆”,这是卢晓东给第二学士学位增强活力开出的药方。《办法》对第二学士学位的招录方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需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其中考试考核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的主要基础课程。“在时间成本上,第二学士学位本来就高于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再层层设槛会更加降低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的积极性。”卢晓东思考的是,学校可否根据报名情况和学科特点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考试? 高蓓蕾则建议,放权之后,也许可以尝试将第二学士学位过渡到一种新型双学位制度。在她看来,这种新型双学位与现在的双学位制度不同,介于第二学士学位与当下的双学位之间。比如,南京理工大学现在开设的招收具有工科基础本科生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不用本科毕业后再报考,而是可以在本科阶段采取“3+2”的培养模式,前三年学工科,后两年学法律,出来之后即能授予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双学士。原本的“毕业后再学”变成了“同时学”,缩短了学制,省下了时间成本,可以为学生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 当然,市场做加法并不意味着第二学士学位完全由市场说了算。研究者普遍表示,政府做减法,也不是完全甩手不管,仍需要在大方向上把关。(记者 刘博智) 链接 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并不是人们常说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而是大学本科后教育。双学位与辅修都是在本科阶段通过申请进行修读,不涉及考试选拔,而第二学士学位不仅要通过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还要求报考者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对修业年限和学制也有明确要求(脱产2~3年)。 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原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开始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等同于研究生学历”。 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规模从严控制,原则上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试行。 目前,全国36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大部分为应用类热门专业,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没有列入布点计划。其中,专业布点数排名靠前的专业分别是:工商管理43个,国际经济与贸易22个,法学22个,工程管理16个,软件工程22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0个。 《中国教育报》2014年7月17日第5版
聚焦取消与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系列报道①: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取消之后 国家重点学科评审将资源、资本、权力等内嵌其中,一定程度上成为高校学科建设“指挥棒”,推动了高校学科建设的同时,也导致学科发展同质化等现象,评价与资源挂钩的评审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等行为。 聚焦取消与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系列报道②:审批“松绑”后的自考之变 自考的独特优势在于它主动适应社会,能够比较及时地根据经济建设及部门、行业对培养人才的特定需要,灵活设置专业。教育部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审批权下放,这正顺应了自考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聚焦取消与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系列报道③放权后的远程学历教育变局 今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涉及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名列其中。消息一出,业界反响强烈。诸多以往被审批挡在远程学历教育门外的高校,大干一场的雄心已跃然眼前。与众多欢呼相比,更多的声音透出一种忧虑。业内人士多认为,远程学历教育的质量本来就已处于尴尬境地,如果放开,固然激活了教育市场,给大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了更多机会,但如何避免一放就乱的困境,值得思考,保证这一教育模式的质量,是当务之急。远程学历教育的春天,真的来了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 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条件和达到规定水平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途径,培养造就了大批高层次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必须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的同时,强化管理、加强监管,推动这两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和在职人员学位授予质量,把保证和提高在职人员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认真研究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创新培养模式。要根据不同学科和课程特点,改进、创新课程考试方法,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地认定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 要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从社会需求出发,切实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确保管理科学规范 培养单位作为开展办学活动和授予学位的主体,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人员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各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培养单位要统一制定该两项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的规范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从2014年起,各培养单位的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培养单位要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培养单位内进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从本意见发布之日,《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即行废止。 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 四、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和军队系统各培养单位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工作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定期工作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是对各培养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进行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协调和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教学及培养质量专项评估。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对省(区、市)和军队所属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或向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专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向培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该项工作、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中,加大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于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招生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审查。 对于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培养单位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范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程序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推动这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教高函[2013]3号 吉林、河南省教育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你们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师范学院、河南理工大学等2所高校增设2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1),可自2013年开始招生。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下达的本校年度本科计划总规模内。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生须在学校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学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同意中国政法大学等6所高校申请增设的10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2)。 教育部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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