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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学校收费调整答记者问
时间:2014-08-22 09:23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教育部 点击:
去年以来,执行了十多年的学费稳定政策到期,部分省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启动了学费标准调整工作。这些省份的调整情况如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是否会出现困难?学校收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近日,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调整有程序 资助已先行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学校收费调整答记者问

  学校收费事关千万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每次调整都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去年以来,执行了十多年的学费稳定政策到期,部分省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启动了学费标准调整工作。这些省份的调整情况如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是否会出现困难?学校收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近日,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十年稳定取得良好效果 

  收费调整经过规定程序 

  问:国家对学校收费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一系列收费政策,并建立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一是学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的宏观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审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具体收费标准。二是收费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各省在调整学费标准时,要科学核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财政拨款水平和就业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重点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提高收费决策的民主化;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学生家长能明明白白缴费。三是收费标准多年保持稳定。自2001年起,每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都联合发文,要求学校收费标准保持稳定。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五年内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保持稳定。在学费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的这段时间,我国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家庭学费负担相对越来越轻;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据统计,2012年全国教育总投入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为80%,学费收入占比为13%;全国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总投入中财政性经费占比为68%,学费收入占比为17%。十多年的稳定政策取得了良好政策效果。 

  问:目前已调整标准的省份情况如何? 

  答:2012年,国家关于稳定学校收费标准的政策到期,部分省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启动了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调整节奏比较平稳,总体情况如下:一是已调整省份不到三分之一。目前,全国有9个省份调整了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分别是:天津、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宁夏;另外有6个省份正在启动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程序,分别是:浙江、广东、山西、安徽、内蒙古、青海。二是学费涨幅多在20%-35%之间。各相关省份大多是根据不同专业制定了不同的学费标准,不同专业涨幅不同。如江苏,文史类和体育公安类专业涨幅为13%,理工类专业涨幅为23%,医学类专业涨幅为47%。有的省不同学校涨幅不同,如湖南,一本学校涨幅在18%-30%,二本学校涨幅为6.7%。宁夏由于原来的收费标准偏低,这次涨幅相对较大,但新标准的绝对数并不高:文史类新标准4000元,涨幅54%;理工类新标准4400元,涨幅57%;医学类新标准5300元,涨幅76%;艺术类新标准8000元,涨幅23%。三是总体上严格履行了规定程序。各相关省份均能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收费公示等程序,努力做到科学核定生均培养成本、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主动公开收费标准。一些省份在这一过程中探索了新的做法和经验,如山东省邀请媒体代表来抽签决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浙江省请消费者协会来参与组织召开听证会,得到了当地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问:目前学费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相比情况如何? 

  答:目前比较通行的研究观点是用“收费与家庭户均收入比”来判断居民家庭分担高等教育费用实际承受能力。据统计,2013年我国城镇家庭户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均人数)为77092元,农村家庭户均收入(人均纯收入乘以户均人数)为34516元,均比2006年增加了2倍多。从已经调整高校学费标准的9个省份来看,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一般专业在4000-6000元之间,艺术类专业在7000-12000元之间。新标准占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均低于8%,最低的是江苏省为5.6%;占当地农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最高为21%(湖北和广西),最低为9%(天津)。从全国来看,据统计,2013年全国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学费为5775元,占城镇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7%;占农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17%。公办高职高专学校生均学费为5164元,占城镇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7%;占农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15%。总体来看,目前的收费水平基本在城乡居民可承受范围之内。 

  资助政策已成体系 

  制度上可以保证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什么样的资助政策? 

  答:这些年,国家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完善资助政策,加大投入力度,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资助政策覆盖各个学段,资助大门向每个学生敞开。 

  幼儿园,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推动全国32个省份(含新疆兵团)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了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同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营养膳食补助。普通高中,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中职,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以顶岗实习、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辅。本专科生,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加“绿色通道”的资助体系,即从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到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新生入学资助、“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研究生,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津贴在内的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全国每年用于学生资助的各种资金,总金额在1500亿元左右,其中,政府投入占比超过75%,比2006年增长了13倍多。 

  问:这两年调整收费标准的主要是高校,请详细介绍一下高校的资助政策都有哪些? 

  答: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是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的重要基础。资助工作跟得上,学校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将会更加有利于贫困家庭学生,学校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资助困难学生、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在各级教育资助政策中,高等教育阶段资助内容最丰富,资助形式最多样,覆盖入学、就学和毕业后各个环节,基本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目前的资助政策主要有: 

  1.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特别优秀的本专科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资助面约3%,每生每年5000元。2013年资助近70万人。 

  3.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资助面20%,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2013年资助近500万人。研究生资助面100%,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或就读高校(校园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已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到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资助比例政策更加灵活,可突破原20%的限制。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2013年,资助学生260多万人。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6.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高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7.新生入学资助。从2012年起,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以及入学后的短期生活费用,省(区、市)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录取每人资助1000元。每年资助学生20多万人。 

  8.“绿色通道”。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9.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不高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2013年,资助学生3万多人。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生资助金额达到574亿元,比2006年的167亿元增长了约3倍;其中财政投入达到288亿元,比2006年的29亿元增长了10倍;生均资助经费达到普通本科1848元、高职高专1071元,比2006年增长了约3倍。 

  问:已调整收费标准省份对学生资助有什么新动作? 

  答:各省在调整学校收费标准的同时,十分重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在严格落实国家现行各项资助政策的同时,这些省份均要求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加大对学生的补助力度,保证不发生因为学费上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了学的现象。如宁夏将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学生资助的比例从10%提高到15%,同时规定,学校须对5-10%的特困生减免学费;天津市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资助经费,提取2%的经费建立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稳定高校食堂饭菜价格;贵州省规定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助经费;福建省规定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资助经费。各省均按要求设立了收费监督举报电话。从目前来看,没有地方反映出现了因为学费上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了学的现象。 

  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瞎花 

  问:请问国家关于学校收费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一是收费标准要经过价格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是,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二是要凭证收费。学校实施收费时,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上会写明学校可以收取的每一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审批文件,不能无依据收费。三是要依法开票。学校收费时,要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能随意乱收费。 

  问:请问学校收费资金如何管理? 

  答:学校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学校所收取学费要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学校收费资金的使用,也必须要按照支出用途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收费资金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照支出经济分类,逐笔核算收费资金的用途,年底向主管部门报送决算。部门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和使用收费资金。 

  问:请问学校收费信息要不要公开? 

  答:要公开。一是从2002年起,国家建立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所有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方式等,都要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二是近年来,教育部加快推进了直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要求直属高校在预决算批复10个工作日内公开学校预算、决算信息,并公开至项级科目。去年推动75所直属高校公开了学校2013年度预决算信息。今年又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集中公开了直属高校2014年度预算信息。今年7月,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高校的财务、资产和收费信息都要按规定公开。三是全面推行“阳光财务”将是规范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预算公开的要求,在公开内容上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专项资金要公开到具体项目;在公开层级上,各级教育部门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在公开重点上,要把老百姓关注的支出事项彻底公开;要逐步把学校的所有经费收支情况向师生、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障学生家长对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保证教育经费从分配、使用到评估都在阳光下运行。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y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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