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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限涨令到期 被指开始“报复性上涨”
时间:2014-08-11 09:35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前 张晨俊 程群 点击:
在教育部2007年出台的关于高教学费的5年“限涨令”到期之后,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省份便纷纷上调高校学费,被公众称为“报复性上涨”。

新华网北京8月9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叶前张晨俊程群)“一年近万元的学费相当于我们农村家庭一年的收入,学费大幅上涨听过我们的声音吗?”学生家长王霞认为,要涨价先要给社会交出一份教学成本的透明账单。

近期,全国多地公布了高校学费上涨标准,部分高校专业涨幅高达50%。实际上,在教育部(微博)2007年出台的关于高教学费的5年“限涨令”到期之后,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省份便纷纷上调高校学费,被公众称为“报复性上涨”。

该不该涨:成本上升不是理由,高学费能否买来“高质量”?

今年6月,宁夏公布普通高校的学费涨价新标准。文史类学生每人每学年由2600元调整到4000元,理工农类由2800元调整到4400元,医学类由3000元调整到5300元,艺术类由6500元调整到8000元。其中,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的学费涨幅均超过50%。今年以来,浙江等地相继公布秋季普通高校学费新的执行标准,较之前均有所上涨。

学费该不该涨?宁夏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赵文泓解释说,此次高校学费上调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学生培养成本大幅上升。虽然财政对高校的投入持续增加,但仍难以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高校经费不足已制约学校发展。

多位高校负责人称,从2000年至2012年,全国高校的学费基本维持不变,但十几年间,社会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大幅上涨,各高校普遍感到较大的经费压力,特别是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省属高校压力更大。

有高校人士透露,高校涨学费一定程度上是迫于债务压力。例如,截至2012年末,宁夏4所高校债务余额近5亿元。广东在2007年一次性清偿近150亿元高校债务后,校均贷款余额仍然达1亿元。

学生对官方和学校的种种“苦衷”不买账。中青报一项调查显示,对于高校上调学费,76.1%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反对。除了认为目前的学费已经较高,高学费的投入没有换得同等的教育和教学质量,高投入换来的只是低回报等原因外,还对高校的财务公开情况不认可。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三学生小于说:“因为多收取的费用并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直接效益,也并不能对提升教育质量产生明显作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向背负巨大压力的在校学生增收学费明显是不公平的行为。”

怎么涨:听证会像“告知会”,能否先交出成本账单?

涨学费,谁说了算?陕西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副调研员魏海燕向记者介绍,对于高等院校学费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有严格限定,如果需要上涨,首先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物价部门听证、公示等程序,经省级政府批准方可实行。

西北大学(微博)法学院副院长曾加表示,对于高校收费标准,教育主管部门一直有严格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院校,只能在限定收费标准区间内收取学费,自身并没有自由定价、随意涨价的空间。

记者注意到,今年上调学费的宁夏和浙江等地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举行了听证会。但这依然避免不了给公众“说涨就涨”的印象,听证会更多的像是告知会。

受访大学生认为,涉及学费上涨起码要先在校园里征求意见,包括不同学生及其家庭的承受度,而且涨价应“法不溯往”,仅限于入学新生。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中国的大学几乎清一色是公立大学,享受财政拨款,其学费收取也就很难做到按市场定价,无论好坏和教育投入的回报率高低,学费标准大抵相当。这也是不合理的地方。

专家认为,可以根据“优质优价”的规律,对毕业后往往能够获得较高个人收益的专业和课程收取更高一点的学费。

筹集经费:向学生家长“伸手”不如自身“开源节流”

一些批评者认为,中国的高校缺乏“生存能力”,缺钱不是“向父母(财政)伸手,就是向子女(学生)伸手”。

多位高校人士也表示,根本上将是要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从根本上讲,高校应当深耕“产、学、研”一体化路径,通过提高教学水平、加强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的方式,为高校经费“造血”。

曾加表示,目前高校向社会筹集经费主要还是通过开办诸如MBA等等方式来增加收入,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收支不平衡的情况。

曾在香港高校任教的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岳经纶认为,高校可以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校友资源,通过更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校友工作以及更公开的财务管理,吸引广大校友“细水长流”的捐赠,而不是现在国内高校单纯的“傍大款”。

针对一边“乱花钱”、债台高筑;一边“涨学费”的情况,熊丙奇建议,高校在经费使用上应有论证和监督体系,要加强责任主体的管理,领导者要树立节约成本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大拆大建行为。对于目前高校面临的高负债问题,应健全和强化财务约束机制,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指数努力将债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延伸阅读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落实工作。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各地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各地规范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教    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二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7]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7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按照国务院部署,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对应承担资金落实到位、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村地区免学杂费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做到四个“决不允许”,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2007年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总结推广一些地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好的做法、好的经验。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召开工作经验座谈会。

  3.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明确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稳步进行。凡已制订工作方案的,要认真组织实施;未制订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订;争取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4.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坚持

  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3.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4.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

  5.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按学校隶属关系,未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6.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尽快制定印发《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8.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要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各地要稳步推进,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工作进展缓慢的省份,2007年要做到早动手、早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2007年1月6日

 

高校涨学费:76.1%受访者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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