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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淑通:论大学合法性的承认
时间:2015-10-22 13:10来源:人大复印:《高等教育》2015 年 作者:何淑通 点击:
在对大学合法性的承认内容上,主要有教化合法性、知识合法性、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经济合法性等;在承认的形式上,既有大学的自我承认、也有大学间的相互承认和外部对于大学的承认。
  作者:何淑通
  作者简介:何淑通,男,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医科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0029
  人大复印:《高等教育》2015 年 09 期
  原发期刊:《教育学术月刊》2015 年第 20154 期 第 14-19,32 页
  关键词:大学/ 承认/ 合法性/ 合法化/ 危机/ university; recognition; legitimacy; legitimization; crisis/
  摘要:大学的发展始终与宣示合法性、争取合法化、获得承认、发生承认危机、再次争取合法化的过程相伴随。大学合法性的承认主体经历了自我承认、教会或国王承认、国家承认、多元承认等多个阶段;在对大学合法性的承认内容上,主要有教化合法性、知识合法性、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经济合法性等;在承认的形式上,既有大学的自我承认、也有大学间的相互承认和外部对于大学的承认。在当今的大学转型时期,大学合法性的承认主体、承认内容和承认形式都面临着危机和再次合法化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4-0014-06


  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大学危机的蔓延,关于大学的“本体危机”和“合法性危机”的讨论也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合法性(Legitimacy)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是指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合法性概念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后经约翰·罗尔斯、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人的努力,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今天,不管是政治学、社会学还是伦理学领域,其合法性理论中都蕴含着价值取向的正义性。而主体通过显示、宣称、行动等方式获得合法性的过程,就是合法化(Legitimization)的过程。“承认”一词最早见于德文,在13世纪主要作为一个法律词汇来使用,用来指称判断和发现的行为。在现在的德语语境中,“承认”主要包括两层内涵:一是赞同、同意和肯定的意思,用于表达对某一事物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认可;二是赞赏、赞扬和表彰,渗透出对一种行为和状况的积极评价。在英语中,则通常用“recognition”来翻译或指称这一概念,其涵义主要有三个方面,①确认,认可,即对某种事物的存在及有效性,合法性、正确性的认可;②认出,识别,指对曾经见过的事物作出辨别;③明白,认识到,指经过学习以后对事物特征或外观的认识。所以承认在一般意义上具有肯定性评价的意味,这种评价以认知为前提,以价值为指向,指的是一种行动具有合理、合法的根据,应当予以支持和赞同。[2]在本文中,“承认”的含义主要取“确认、认可、肯定、赞同”之意。回顾大学近千年的发展史,可以看到大学的发展始终与宣示合法性、争取合法化、获得承认、发生承认危机、再次争取合法化的过程相伴随。同时也应该看到,合法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很少是有无合法性的问题,而是会涉及谁的合法性,哪种合法性、如何合法化的问题。遵循这一思路,本文将从“谁来承认大学的合法性”、“承认大学的何种合法性”和“以何种方式来承认大学的合法性”三个角度来讨论大学合法性的承认危机及合法化问题。
  一、谁来承认大学的合法性
  作为人类社会一类特殊的组织,在近千年的岁月里,“从内部看,大学所强调的若干功能和指导精神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从外部看和比较地看,大学是各种机构中变化最少的。”[3]这一方面说明,大学的合法性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证明,大学合法性的承认主体发生了多次变化。概而言之,大学合法性的承认主体经历了自我承认、教会或国王承认、国家承认、多元承认等多个阶段。
  现代大学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大学,而中世纪大学的合法性本身就经历了一个从“自我承认”到“教皇或国王承认”的过程。中世纪的大学从其形成来源看,包括三种类型:“自发的”大学(如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迁徙中诞生的大学(如剑桥大学、帕多瓦大学)和“创建”的大学(由教皇或国王创建的大学)。其中,“创建的大学”在诞生时间上多数晚于其他两类大学,很多古老的大学尤其是“自发的大学”和“迁徙中诞生的大学”受到承认的时间、过程、主体和标志已经无法查证,这些大学“并没有创始者,也没有确定的开始的日期,只是‘就那么成长’,缓慢地、不为人所知地成长着,没有确切的成长记录。”[4]而“官方文件和法律认定经常是滞后介入,并且是对已经存在的状况的认可,是对在实际需要压力的经验中所诞生的机构的认可。”[5]按照英国历史学家海斯汀·拉斯达尔的研究,在天主教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君主决定创建大学并颁发相应的特许状作为承认大学合法性的标志之前,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等都已经存在了上百年,并且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出于自身生存和获得特权的需要,很多古老大学也参与到接受“承认”的队伍中来,像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于1291-1292年从教皇尼古拉四世那里获得了授予教师资格认证特权的谕令,称为“大学”。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世纪大学的承认主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获得承认更多的是寻求一种特权。教皇或国王颁发的宪章并不是使大学获得法定社团资格不可或缺的因素,“权威宪章的颁发以及正式特权的授予,主要是为了巩固或提高某个已经实际存在的社团的地位。”[6]大学获得教皇或国王的承认更多是基于一种互利的需要,亦是一种事后承认。
  随着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兴起,世俗权力开始取代教会成为大学合法性的唯一承认者,大学在中世纪获得的特权逐渐消失殆尽,大学面临着合法性的承认危机,需要重新合法化。近代民族国家对于已有大学合法性的承认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按照传统继续承认已有大学的合法性。这以美国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最为典型。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集权国家,彻底否定了大学之前所拥有的合法性,对大学的合法性予以取消或重新按照自己的要求予以改造。这以法国大革命时期关闭和取消当时所有存在的传统大学和拿破仑建立“帝国大学”体制为代表。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保持大学一定自治的基础上,大学逐渐远离教会而接近国家,大学逐渐地国家化,大学逐渐成为国家的机构。当然,不同的承认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大学是很不相同的,其导致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说对于中世纪大学而言,其合法性的承认既可以是事前承认,也可能是事后承认。而近代以来的大学,则必须首先获得承认才可以成为大学。也正因为如此,在各个国家,作为一种机构而言的“大学”的组织制度形态是不一样的,例如,法国的“专科学院式大学”、英国的“多科技术学院”、日本的“短期大学”、德国的“研究所大学”、美国的“研究生部大学”以及我国的“矿业大学”、“石油大学”、“地质大学”等,而它们之所以可以称之为或者说享受到“大学”的“待遇”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国家权力的承认。“大学按它们对促进普遍知识的承诺的性质而论,本质上是国际性的机构,但是它们越来越多地生活在一个对它们抱有企图的民族国家的世界。”[7]大学逐渐由一个国际性的机构变成了国家性机构,大学的合法性来源逐渐与国家捆绑在一起。大学如果要获得其他国家大学的承认,则必须通过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承认作为中介才可以完成,最典型的就是国家与国家或者国家与地区间的学历学位的承认问题。国家成了大学合法性的几乎唯一承认主体。
  二战以后,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时代的来临,大学的承认主体越来越面临着多元化的局面。随着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许多群体纷纷参与到对大学的承认主体队伍中来,导致了大学的许多工作“并不是大学按照其命运的视野制定的,而是由包括联邦政府、基金会、周围那些经常如狼似虎的工业等外部环境所定下的。”[8]外部的介入改变了大学的生态,对大学的合法性的追问逐渐被有效性所取代。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的眼中,大学具有不同的有效性。随着大学与国家的捆绑,大学成为了国家的附属机构,在冷战时代,大学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工具。而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大学在不同国家间逐渐被视为一种服务产业,世界贸易组织(WTO)将教育事业视为一种服务产业,规范于“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而在公众的眼中,大学与非大学的界限日益模糊,大学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的问题已经开始逐渐模糊。大学承认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大学日益关注外部其他主体的承认,对于何为大学却开始逐渐缺乏共识,大学是什么,大学具有何种合法性已经开始逐渐模糊。当前,作为一种机构名称的大学正处于如日中天之势,但作为一个理念共同体的大学却正在衰落。事实上,与历史上相比,今天的大学不再是缺乏承认的主体问题,而是在于承认的主体太多;不是缺乏外在承认,而是缺乏内在承认;不是缺乏文件法律的承认,而是缺乏一种理念上的承认。最危险的是作为大学的概念的丧失,大学的合法性越来越变得暧昧和含混,对一些大学来说,联系其成员的纽带就是一种“理念”,而对另一些大学来说,则仅仅是一个概念。[9]在未来的知识社会中,大学的知识中心地位正在逐渐地失去。大学如何重新确立自己的合法性、实现自己的合法化当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承认大学的何种合法性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组织,大学在不同历史时期能够获得承认的合法性内容是不同的,正如布鲁贝克所说的那样:“中世纪的大学把它们的合法地位建立在满足当时社会的专业期望上。接着,文艺复兴后的大学又把其合法性建立在人文主义的抱负之上,这种人文主义抱负的发展以自由教育观念为顶点,自由教育观念使得红衣主教牛曼时代的英国式学院合法化。与英式学院暂时并进的是德国大学,它们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它们注重在科学研究中获得其合法地位。最后,还出现了‘赠地’大学,这些大学的合法地位依赖于它们把人力、物力用于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服务。这些获得合法地位的不同途径出现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10]大学合法性的获得一直与其有效性相伴随的,不同时期,不同的主体对于大学合法性的承认内容和侧重点是不一样。归结起来,主要有教化合法性、知识合法性、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经济合法性五种。
  中世纪大学获得承认的主要是其教化合法性。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起始于罗马人“如何改造一个深深植根于异教文化之中的教育体制来为基督教社会服务。”[11]这种教化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学从事的是普遍的、文明的教育。大学普遍性表现在知识的普遍性和学生的普遍性上。大学的职能是教育与文明相伴,“中世纪的教育法则要求向学生提供纯粹的智识习训,鼓励孕育一种探寻精深学问、拥有英雄气概以及具有强烈实用功效的学习氛围。而对于那些未受教化之人,则要求他们保有对美好事物的想象、品味与感知,或者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推崇文明和理智的教育。”[12]另一方面,大学的组织形式和职能等都与教会具有相似性,教会的教化合法性可以让渡给大学。很多中世纪大学都是在教会学校、修道院或寺院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许多神学家、修道士都是大学建立之初的首批教师,很多师生的特权都是参照教士的标准来赋予的。宗教改革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大学成为天主教和新教的竞技场,各个教派都把大学作为教化的重地。事实上,在近代以前,大学“作为一种致力于拯救手段和教化方式的公开的新型组织而存在;这种拯救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个人的和集体的等方面。”[13]当然,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在大学中的地位越来越弱,但是大学的教化合法性却没有减弱,只是这种教化的合法性开始由民族国家赋予了而已。
  大学的知识合法性是大学获得承认的最稳定的一种合法性,它与人的认识需要密切相关。近代以来,随着知识地位的提高,大学的知识合法性逐渐得到推崇。在理论上,纽曼、凡勃伦、弗莱克斯纳、赫钦斯、雅斯贝尔斯以及蔡元培等人为大学的知识合法性撰文呼喊,而在实践中,也有多人以知识合法性作为其进行大学改革的依据。譬如,弗莱克斯纳明确地宣称:“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做学问的场所,致力于保存知识,增进系统化的知识。”[14]凡勃伦明确地宣称:“大学是唯一公认的繁荣现代文化的机构,它追求知识,倡导知识,也毫无疑问地传授知识。”[15]在北京大学的改革中,蔡元培明确提出了“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认为大学的任务在于“治学”,并且明确提出大学是“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在现代社会,大学的知识合法性是大学自身最为认可的一种合法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纯科学”、“纯学问”作为大学的合法性存在基础的认识越来越受到挑战,在现今的大学中,“人们追求知识主要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16]知识在大学中的本体地位逐渐丧失,大学的知识合法性越来越受到挑战。
  大学获得承认的文化合法性与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密切相关,其典型代表便是主导近代德国柏林大学改革的文化国家观。所谓文化国家观,就是国家把文化作为自身的一个重要特征凸显出来,国家保障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坚信文化的长远发展必定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利益。在文化国家的概念里,教育与科学使国家建立在自由与文明的基础之上,并在此基础上改革与发展,最终变得强大,国家服务于教育,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服务于公正的、自由的、理性的国家。[17]文化国家观的代表人物洪堡认为:“国家在整体上……不应就其利益直接所关所系者,要求于大学,而应抱定这样的信念,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18]大学对于新兴的民族国家可以发挥一种黏合剂的作用,使国家获得统一。德国大学的这种文化合法性影响了世界上很多新兴的民族国家,很多民族国家都把大学作为重要的建国工具。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大学从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官僚体系。全球化经济意味着,大学不再被要求培养公民主体,而在冷战结束后的政治则意味着,大学不再被要求通过生产和捍卫民族文化而支撑民族的威望。”[19]大学的文化合法性面临着承认危机。
  由于大学对于政治的重要作用,大学在发展中需要通过表达自己的政治正确、宣示自身的政治合法性来获得外部的承认。早在1167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和法兰西国王菲利普二世发生争执,英王就召回了在巴黎求学的学生和学者,大批回国的学者创办了牛津大学,与巴黎大学分庭抗礼。近代以来,大学的政治合法性越来越受到重视。19世纪初,拿破仑建立帝国大学体制,就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大学的政治合法性的承认和控制。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大学与国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国家都把大学的发展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连。就连最为地方分权的美国大学也是如此,从二战后的大量吸收退伍军人入学、“麦卡锡主义”的盛行到“政治正确性”文化的盛行,都体现了大学对于自身政治合法性的承认。当然,在有些国家,由于政府与国家的同构,大学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大学的政治合法性往往压倒其他合法性,由于政府部门的僭越,对大学政治合法性的承认往往会被替换为对大学行政合法性的承认,把大学作为政府的一个分支或工具。随着全球化和多元文化时代的来临,承认大学的何种政治合法性也开始逐渐成为一个问题。
  随着知识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大学的经济合法性越来越受到承认。与政治合法性不同,大学在宣示自己的经济合法性时是“积极”的。在大学的早期,大学是与商业绝缘的。伴随着美国“赠地学院”的出现,大学与经济活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随着大学的经费越来越依靠外界,越来越多元,大学也越来越致力于宣示自己的经济合法性,大学与企业的合作不但可以促进高深知识的应用,更能为大学的发展带来滚滚利润。斯坦福大学与硅谷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显示了大学的经济合法性。在经济合法性的视野下,科技类大学最容易获得承认,也最容易获得跨越式发展。但是,与大学经济合法性相伴的是大学的市场化,一些国家还兴起了营利性大学,这些都对大学公共性产生了挑战。在经济合法性的语境下,“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从此需要培养的不是各种理想,而是各种能力:多少医生、多少某专业的教师、多少工程师、多少管理人员等。知识的传递似乎不再是为了培养能够在解放之路上引导民族的精英,而是为了向系统提供能够在体制所需要的语用学岗位上恰如其分地担任角色的游戏者。”[20]这种合法性之于大学而言不啻为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大学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逐渐产生了各种合法性,也逐渐得到了承认,不同的大学事实上是多种合法性的综合体,但是如果任由其中的一种合法性压倒其他合法性对于大学而言绝非福音。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和网络社会的兴起,大学的合法性面临着新的危机,需要重新合法化。
  三、以何种方式承认大学的合法性
  作为哲学和心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黑格尔、马克思、米德等人都曾对于“承认”进行过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完成了承认理论的系统化,于1992年发表了《为承认而斗争》一书。在书中,霍耐特认为在主体认同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三种承认形式:爱、法律和团结。[21]在历史上,大学合法性的承认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大学的自我承认、大学间的相互承认和外部对于大学的承认三种。
  (一)大学的自我承认
  大学是一个学者社团,也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大学的合法性首先来源于大学人通过爱和团结对于大学的使命和名称的承认。中世纪大学起源于学生和教师的社团,那时的大学其实是一个个“邦联”或者“联邦”,学院是教学的主体,而大学是每个学院共享的名字,正是由于大学人的共同体承认,大学才得以存续,“当大学的各个成员因为所有人都坚持的某些共同价值而将自己视为其中的一员,一所大学就是一个整体。”[22]正是由于大学人首先对于大学合法性的认可,才使得大学获得了教皇和国王对其合法性的确认。
  到了近代社会,大学的自我承认更多地体现在大学成员对于大学理念的承认上。以柏林大学为例,其成功主要在于其办学理念得到了大学成员的普遍认可,其活力和强大的示范力“主要来自大学及其教师乃至学生们所接受和信奉的大学理想。”[23]正是由于大学成员以爱的形式承认了柏林大学的知识合法性和文化合法性,其合法性才逐步得到其他大学和外部社会的承认。而在现代社会,大学的自我承认更多地体现在对大学作为知识共同体的承认上。现代的大学虽然有众多的使命,但是大学人一般都服膺于大学的知识合法性,一直承认大学是一个教育和研究的场所,大学人一直将自己的工作与对真理的探索相连。正是因为服膺于自身的学术研究之于国家、人类的意义,大学人才不断重申大学的意义和自身的使命。
  二战以后,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内部的目标和利益日益多元化,大学开始变得“有若干目标而不是一个目标,有若干权力中心而不是一个权力中心,服务于若干群客户而不是一群客户。它不崇尚单一上帝,它不构成单一的、统一的共同体。”[24]大学内部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大学缺少共同的话语。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和内部学科的分化,大学人之间由“熟人”变为“陌生人”,大学日益成为一个单纯的工作场所,不再有精神和理念的交流,大学的整体性受到了破坏。大学研究职能的增强,使得学者与大学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学者更加忠诚于学科而不是大学。这一切,都带来了大学内部成员对于大学合法性承认的减弱。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大学自身承认的衰落也使得大学的合法性基础发生承认危机,大学要宣示自己的合法性,必须首先从自我承认开始。
  (二)大学间的相互承认
  中世纪大学首先是大学的自我承认,但是当大学的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也开始注意相互承认。中世纪大学虽然有外部承认,但是更注意大学间的相互承认,“获得权力当局授予的特权并不意味着能够获得人们的尊重以及学术意义上的高等水准。事实上,几个伟大的原型大学似乎就从来不承认任何根基尚浅的学校授予的博士学位。就巴黎大学而言,甚至连牛津培养出来的学位获得者也必须重新经过考核以及教学资格授予才被准许加入自己的机构。”[25]大学的这种相互承认机制使得大学一直具有同行促进和监督的机制,保持自身的使命。
  近代以来,随着大学由国际性机构变成国家机构,大学间的承认往往都是在一国之内。而国际间的大学承认往往要通过国家这个中介,但是优秀的大学理念可以超越国家的界限。譬如,柏林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制度不但得到了德国国内其他大学的承认,更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学的承认。现代大学间相互承认,可以发挥行业自律、提升大学在社会上的形象,以获得尊重和支持。例如19世纪下半叶尤其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兴起的很多大学的行业自律组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时至今日,在大学系统内部,大学间的地位可谓井然有序,不同的大学组成不同的联盟,在组建联盟的同时,实际上就代表了不同大学间的相互承认,例如美国的常春藤联盟、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北约联盟”、“华约联盟”、“卓越联盟”、“C9联盟”等、2000年成立的世界大学联盟(WUN),都是体现大学间相互承认的典型案例。与历史上相比,今天大学间相互承认的最大危机在于其多以利益进行聚集,大学的公共性日益式微。在历史上,大学间的相互承认的标准往往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宣示自己的信仰。而今天大学间的联盟则更像是一个个俱乐部,相互承认的目的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关注的不够。这使得大学是什么、大学应该是什么、大学的合法性何在等问题变得越来越说不清楚。今后,如何必须发挥大学共同体的作用,通过大学间的相互承认,发挥大学的公共性当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外部对于大学的承认
  作为一个组织,大学获得外部承认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中世纪,绝大多数的大学获得外部社会的承认方式都是教皇或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正是因为有了“特许状”,大学才得以茁壮成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大学与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用“相互承认”来定义,例如巴黎大学经常担负着教会世界“神学警察”的身份,处理教会内部的纠纷,“巴黎引领着神学前进的方向,而罗马却只能跟随其后亦步亦趋”[26]正是这一现实的写照。
  近代以来,国家对于大学合法性的承认手段主要是政策和法律。对于大学的设立、职责、权利、义务,一般都会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大学的合法性的承认形式和范围是不同的。在一些民主法治国家,大学的承认依据有法可依,具有继承性和稳定性;而在一些专制国家,对于大学合法性的承认则主要依靠统治者的施舍,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外部社会对于大学合法性的承认都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认”,既希望大学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又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优先承认大学的政治合法性甚至行政合法性,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承认大学的经济合法性。偶尔为了大学的长远发展,也承认大学的知识合法性。
  今天,随着大学办学规模的扩大,大学越来越依靠国家和企业,因此大学必须通过宣示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和经济合法性来争取外部的承认。但是,事情往往是双面的,大学为了获得社会的资金,经常以社会的要求来改变自身的同时,也使得自身的知识合法性受到侵蚀。同时,由于大学与社会边界的模糊,导致大学丧失了其对于社会的引领作用,大学存在的“正义性”受到侵蚀,其越来越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在历史上,大学的合法性得到社会的承认是因为其具有“正义性”,这种正义性既有认识论的也有政治论的,但有一点不变的是大学始终是“社会良知的代言人”,[27]这是大学合法性存在的永恒主题,也是大学获得社会承认的根基。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大学获得社会的承认,可以超越时间和国界完全是与大学的超越性和公共性密切相关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所有的社会组织机构中,能胜任人类远大目标的指导任务和人类未来利益的管理任务的,似以大学最为适宜。”[28]但是,随着现代大学越来越随着社会的需求起舞,大学放弃了对于社会的引领作用和公共性时,当大学对于社会亦步亦趋时,其合法性的承认危机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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