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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在历史记忆中准确重构
时间:2014-02-19 15:43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海峰 点击:
梳理清末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史,我们就会发现,自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大学制度之后,中国的大学曾普遍立有章程,并实行过教授治学。

 现代大学制度是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其中的大学章程建设和教授治学问题,更是受到高度关注。在谈起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不少人都会提起历史上有过的大学章程和教授治学。确实,梳理清末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史,我们就会发现,自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大学制度之后,中国的大学曾普遍立有章程,并实行过教授治学。只是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的历史,不仅需要追忆,还需准确复原和解读。毕竟,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

  高校办学首重章程

  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点。作为各所大学的《大学法》或“大学宪章”,大学章程应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举办者的意愿,并对大学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是伴随着大学章程一同起始的。在西学东渐的大潮中,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转型,传统的书院和官学,日渐被西式学堂所替代。清朝引进近代教育之后,各学堂普遍立有章程。例如,1862年恭亲王等奏请设立中国第一所近代高等学校京师同文馆的奏折,便附有《新设同文馆章程》。1866年左宗棠上《详议创设船政学堂章程购器募匠折》,从奏折题目中就可以看出以章程为重。1895年,盛宣怀奏《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附章程、功课)》,是现存高校中校史最长的天津大学的创校文献,也是首重章程。至于1898年梁启超草拟的《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京师大学堂从办学方针到学堂功课、学生入学等各个方面。这些晚清时期的重要高校都是先有章程而后才办学。

  到20世纪初,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和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诞生,这两部开创性的法规都是以“章程”为名的全国性学校教育法。此后,一直到清末,无论是创设法政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还是设立存古学堂、财政学堂、陆军学堂等,都离不开章程。连许多中等教育层次的学校都立有章程,如厦门英华书院便有《厦门鼓浪屿英华书院章程》。“章程”是清末教育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无论何种《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章程”二字都触目皆是。可以说,“章程”是清末高等教育的关键词。

  民国时期,以法、令、规程代替“章程”,全国性的法规通常用法、令、规程,而具体一所高校则通常用“规程”,各高校也普遍制定有各自的规程,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大学章程。当然,有的大学章程名称略有不同,例如,创办于1921年4月的厦门大学,1921年3月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表的《厦门大学大纲》,就是章程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对办学目的、经费、董事会、评议会、委员会、组织系统等都作了规定。到30年代,该文件名称演变成《厦门大学组织大纲》,内容大同小异。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大学章程之一斑。

  20世纪50年代初,经过学习苏联,进行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和改造,高等学校办学方式经历了转轨,高校通常已经没有了章程的概念。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等内容。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已经设立多年的高等学校并没有自己的章程。如今,我们重提制定大学章程,并且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办公室的指导下,有26所大学在进行“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试点。

  只是我们应该注意,大学章程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权威性的大学章程通常不应仅仅由高校本身来制定,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介入。学术决策权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如果还是高度行政化的办学体制,大学章程就可能只是成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具文。

  制定出一部好看的大学章程很容易,制定出一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很不容易。仅仅为了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写出几千字的章程条文来并不难,而要制定出具有效力和长远生命力的大学章程来则很难,这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协商,对条文规定字斟句酌,且制定出来后认真遵守,才能达到建立健全大学章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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