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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让高校自主管理有“章”可依
时间:2013-12-16 09:17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婀娜 点击:
 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日前被教育部核准。

 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日前被教育部核准。

  这是教育部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来,首批核准的高校章程。

  可以说,从这一天起,许多高校将正式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大学也迈上了依法自主管理,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新征程。

  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学校的法定权利。从中外大学的发展来看,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制定章程已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章程是高等学校实现依法自主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强调,“章程是学校明确办学方向、突显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大学章程包含了多项与大学依法治理相关的必要内容:如,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等内容。章程还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

  以这次被核准的武汉理工大学的章程为例,章程明确了3个关系,一是学校与主办者的关系,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对学校的领导、监督与考核,并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二是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建立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互联系、支持的有效途径,突出了建材、交通、汽车“三大行业”理事会、校友会和学校基金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了学校发展和服务社会的合作渠道;三是学校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党委、行政、学术组织、民主监督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章程的起草、制定和核准是一个严谨的过程。

  首先,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之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之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在公开之后,按照章程办事,“就要成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社会各方共同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孙霄兵强调。

  长期以来,教育部不断探索实践高校依法规范行使自主权,主管部门有效依法实施监管的制度与办法。通过章程,科学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高校内部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监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举措。6所高校章程被依法核准后,对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都具有法律效力。(记者 赵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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