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民与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迎合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研究公民身份,不仅拓宽了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视野,而且也隐含着对构建公民身份的路径选择。现阶段,我国公民教育的任务亟待加强,这不仅关系着不同民族对公民身份的价值取向,也关系着不同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认可。 关键词:公民;公民身份;公民教育;认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民身份日益成为争论的焦点。国内外学者从环境、文化、性别等不同视角研究公民身份,拓宽了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视野。许多西方国家在制定、设计公共政策的背后,隐含着对构建公民身份的路径选择。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针的提出,既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平等对待,又不能缺少公民的责任与合作。 一、公民与公民身份 (一)公民概念的起源与发展 在西方的历史传统中,公民表示“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 公民概念与城邦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在氏族演变为城邦制过程中形成的产物。“公民”(citizen)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在古罗马时期仍广泛使用,它源自于“城邦”(polis),其希腊文为polites,拉丁文为civis,意为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成员,是对人类联合形式中个体成员的称谓。亚里士多德由此提出了最初的公民理论,并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最初的公民形态——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荷马史诗》及柏拉图的相关著作也都有反映早期公民生活的相关记述以及有关公民的论题。 最初的公民概念还只是一个属于集体范畴的较为抽象的概念,不包括单独的真实个体的含义。从公民概念的原意“属于城邦的人”来看,公民概念与政治共同体的发展以及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集统治与受统治于一身的人,认为“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2]。雅典城邦的实质是公民依据共同法律而分享权利与义务的政治体系。对获得古希腊城邦国家公民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获得雅典公民的条件,对公民身份的限定或宽或严,而且随着政治变化和人口增减而变化。因此,城邦公民在被赋予相应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对城邦及其公共事业负有相应的义务。城邦公民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并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在对古希腊公民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公共善”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共善”的实现不能排除公民自身利益的实现,公民对“公共善”的追求不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城邦生活是人类完善自身必不可少的前提,那些享有公共生活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同时,亚里士多德又把公民资格限制在包括地域、年龄、性别和阶级的很窄的范围内[3]。 古罗马时代沿用了古希腊有关公民的规定,公民仍然是一个特权阶层,主要指的是那些在出生以后就享有并且从来没有丧失过自由身份的自由人。随着民事关系的发展,古罗马后期,社会成员的阶层呈现多样化,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渐分离,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也开始剥离。此时的公民享有公民权与市民权双重权利,因而也就有了公民法与市民法的区别。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则赋予每个人的理性是同等的,任何人从他一出生就自然地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4]。这一观点为后来公民概念的普及以及更广泛的公民权利的解释奠定了基础。 由于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11世纪末,欧洲城市国家中一部分从事生产和贸易的居民积聚了大量财富,成为独立的自由人,出现了由城市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以及律师和学徒组成的所谓的“市民阶层”,而且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对于他们所生活的“城市共同体”而言,市民即是公民。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一身份在西方曾一度消失。随着城市的复兴,公民再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5]。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为公民概念的正式确立创造了时代背景。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革命把他们从漫长的中世纪封建国家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成员,变成利己、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公民原本意指由于生活在城市之中而参与了一种教化或文明化进程的人。”[7] 从古希腊时期与城邦紧密联系的公民、古罗马时期公民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相互分离,到中世纪臣民意识的流行以及市民阶层的兴起,再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公民概念中个人理念的凸显,以及现代国家公民概念的外延法定、内涵泛化的发展历程表明,公民概念始终以政治权利为核心[8]。 (二)公民概念在中国的发展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伴随着日益加深的民族危机和西方政治学说的不断传播,中国知识界首先使用了“国民”概念,也相应地出现了“民权”、“新民”、“国人”、“女国民”等词语。这些具有中国文化特征的政治学词汇,尤其是“国民”一词可以看做是公民概念的本土化。“国民性”、“国民意识”、“国民文化”、“国民教育”等包含的内容都与现代公民的概念十分相近了。严复提出的“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学说”,以及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民”学说,都包含着权利、自由、自尊、自治、进步等公民要素。 可以说,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思想上为中国文化从古代向现代转型建立了历史性功勋,包括现代民族和国家意识的传播与弘扬。其重要体现就是实现了从天下向民族、国家的转向,从而将“公”与“公共”的内涵注入国家、政府、公理、公正的意义。但此时的“公”尚未与“民”连接起来。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新青年》杂志为中心,展开了以现代公民为核心的讨论,出现了“新公民观”,即“不同于梁启超重国家轻个人和义务本位的民族主义公民观”[9]。这种“新公民观”推崇自主、独立的公民人格。因此,公民概念在20世纪初的广泛使用,更重要地体现在其所蕴含的基本精神和主张上。 目前,人们通常按照类型学的方法将公民从法学和政治哲学两大学科进行认识。从这两个学科看,对公民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法学领域,公民指的是获得或拥有一国国籍的人。因此,作为法学概念的公民强调的是国籍属性,不包括外籍人。在政治哲学领域,公民的概念则强调公民身份。从这一意义看,研究公民身份就是研究公民本身,界定公民概念的内涵就必须基于公民身份。 在我国学界,公民更多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作为社会人的存在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其有别于私民(natural man),即个别存在的自然人。自然人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外籍人和无国籍人。公民与私民的主要区别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的人的身份,是社会人(social man),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的特征。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是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等的。 还有一个与公民相近的概念——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强调人的社会态度、立场以及阶级属性。人民的政治使命与阶级身份覆盖了公民的身份特征,一方面,使广大公民对自身独立人格、利益与自由追求缺乏足够的感知与觉悟;另一方面,社会在进行价值评判时,人民共同诉诸的理想与使命又促成价值评判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元价值归属。国民表明了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内涵,说某个人是某国的公民,不但表明此人的国籍,而且还蕴含着此人与该国国内其他公民的相互联系,同时,此人与其他公民的地位相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由此可见,公民与人民都具有双重含义。一般来看,公民是法律范畴的概念,而人民是政治范畴的概念。公民一方面是指具有公共德性的成熟的人,在后天的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培养而成的由“民”迈向公民途中的人;另一方面是指具备了公民资格的人。而人民一方面是指具有民族意义上的所有人,那些凡是具有公民资格的中国人都属于人民;另一方面是指政治意义上所有成熟公民的集合。正是这样的人民创造了国家,政治反过来又将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塑造成真正的人民。因此,人民这个政治概念在宪法中就变成了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民建造了国家,国家成就了公民[10]。 (三)公民身份 《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公民身份(citizenship)作了如下解释:“公民身份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11]美国学者茱迪·史珂拉认为,从内涵上看,公民权至少包括四个相互关联但界限相当清晰的含义,即作为身份的公民权、国籍意义上的公民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意义上的或称“好”的公民品德、理想的共和国公民[12]。麦金泰尔认为,公民身份蕴含着他与其他人分担责任、共享社会生活益处的意思[3]。因此,公民身份同样蕴涵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古希腊时期,居住在城邦的公民享有特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作为具有一定权利的人格,公民身份最初限于一个有限的精英群体,从雅典的富裕市民到13世纪英格兰的贵族,再到民族国家居民中较大的一部分[11]。在雅典,人们定期召集会议,商议和决定城邦中的重大事务,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13] 封建社会时期,在分封制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国王—贵族—平民”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除了国王或皇帝,包括皇室家族的其他人一律为臣民,而臣民又因权利等差距而分出若干等级。打破了反映平等关系的公民身份概念,造成了公民身份的一度缺失。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步确立,公民身份又被赋予新的含义。 时至近代,公民身份理论强调以政治权利为核心,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关注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及其经济活动自由的平等性。因此,近代资产阶级的权利型公民身份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基本特征,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方面表现为一种契约式的交换关系。历史上,公民资格最早提出于1647年10月28日,在以英国军官利尔本为代表向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人会议提交的《人民公约》中提出的。《人民公约》主张解散旧国会,废除国王,人人平等,人民享有普选权,不得损害人民的安全与幸福,等等。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思想把公民资格理解为通过“社会契约”或“政治结合”而成为国家成员,并以法律保障其各项权利。 现代公民身份理论以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的经典论述为契机。T.H.马歇尔不仅首次明确提出公民身份的概念,而且对其进行了理论化和系统化论述。1949年,T.H.马歇尔发表了《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14],认为公民身份主要由三大要素构成,即公民、政治和社会。这三大要素分别对应于三种权利,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T.H.马歇尔着重阐述了社会权利,认为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支柱。 就公民身份理论发展的脉络看,学界形成了两大理论流派,即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和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 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起源于对个人权利的抽象”[15],是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与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相结合,使英国、法国等国家由君主专制国家向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国家迈进。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以强调生命、自由、财产三大自然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不仅成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经典著述,而且还广泛地影响着欧美各国,为现代公民身份理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而“公元前6世纪和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城邦,以及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的近五百年的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16]生活在雅典城邦的亚里士多德十分推崇城邦公共生活,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2]。18世纪以后,出现了卢梭的“民主共和主义”和孟德斯鸠的“宪政共和主义”两种观点。其中,“卢梭的民主共和主义继承了马基雅维利对人民的正面评价,并朝着激进的方向发展,建构了人民主权的原则,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及其后的激进革命论述,这是现代共和主义的第一种理论进程”,而“孟德斯鸠所开启的宪政共和主义深刻影响了美国大革命的进程”,这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另一种进程”[15]。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认为,公民的“德性”(意大利语,virtù)对于共和国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virtù 指一种涵涉“勇气、坚毅、胆识、技能”等品质的公民精神[15]。卢梭则认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17]这些论述充分表达了公民参与政治、肩负护卫共和国责任的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民族主义泛滥等社会问题的不断增多,公民身份日益成为争论的焦点。与此同时,许多西方国家在制定、设计公共政策时,也都隐含着对构建公民身份的路径选择。但公民身份所关注的焦点依然是权利与义务。随着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针的提出,将公民身份这一概念植入中国社会现实,和谐社会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平等对待,又不能缺少公民的责任与合作。也就是说,当国家面向公民时,应当强调维护公民身份的权利要素,其政治理念和政策设计优先保障公民自由、实现公民权利;而当公民面向国家时,则更应当注重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并具备一定的参与公共生活、审议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能力,成为责任公民。 二、中国的公民教育实践与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 (一)公民教育的概念及其发展 公民教育,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政治教育、基本国情教育、公德教育、民族教育、环境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等。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使人正确认识社会、关心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各项公共事务,以发展社会为己任。 在西方,公民教育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伴随着工业文明、商品社会及民族国家的兴起,公民教育成为西方公民社会培育合格公民的基本途径。现代公民教育发端于法国。1789年,法国政府发表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提出了公民教育的思想,并于1882年率先开设了“公民训导”课;第二共和国时期,公民教育的内容除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包括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第三共和国出台的《费里法案》把培养合格公民作为学校教育的目标,并加入了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和道德常识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法国开始在中小学开设公民爱国教育课,号召人民爱国、护国、救国、建国;20世纪60年代,法国公民教育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结合;80年代后,又以人权为核心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和法国人精神的教育。虽然法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民教育的内容和侧重点不同,但始终以国家制度认同为核心。19世纪末,德国教育家凯兴斯泰纳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民教育的思想,德国政府于1918年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教育的实施。此后,培养合格公民逐渐成为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教育目标。值得关注的是,西方的公民教育更贴近实际生活,因为无论是选举还是日常与公权力部门打交道,都是孩子成人以后的基本技能,而关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诸如“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求同求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思想则需要他们在走入社会之前接受良好的公民教育。 中国的公民教育及其实践基本上沿着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两条路径进行。在通常情况下,公民教育侧重于在学校教育体系中,通过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等来进行。但公民教育与政治教育属于两种不同的内容,不可替代。总结中国的公民教育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民国初期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杜威等人的公民教育模式为指导,公民教育是对当时中国内忧外患国情的直接呼应,但欠缺实行西方自由主义意义上公民教育的条件;二是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公民教育模式的影响,过分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民教育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特性;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对公民社会理论的探讨,公民教育又增添了新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教育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学校的公民教育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思想政治教育所代替,公民教育课程被取消。改革开放以后,公民教育课程逐步加强。198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出了“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的目标。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要求在初中开设公民教育课程,编写了教学大纲和教材,探索如何实施公民教育,但当时还缺少开展公民教育的氛围。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1995年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中有关“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的规定,使公民教育与德育有机统一起来。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2004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公民教育是中国实现政治文明的基础。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全社会倡导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核心,培养热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现代化的合格公民。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教育的内涵。 目前,公民教育已经成为世界教育的主流。这里的公民教育不是狭义的相对于过去的德育或者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可以超越阶层、民族、党派、宗教等身份限制,获得更广泛的平等性和可持续性。公民教育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将获得更强的认同度和凝聚力。 (二)公民教育与国家认同 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推动了催生公民教育的社会结构的形成,民主政治促进了公民主体性的自我觉悟,法制建设为公民教育提供了法权保障。正是在这一现实基础上,加强公民教育凸显其巨大的社会价值。因为,我们“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或者说,现代人的生活和行为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意义。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18]公民教育就是以形式多样的途径培养理性的、自由的、有德性的公民群体,并促使公民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生活,履行公共义务。 对公民教育和公民身份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建设的进程。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淡薄、公民身份意识不强,那么就会使民族自我意识高涨,地域认同加强,各种从属的身份认同、民族主义凸显。这不仅会危及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地区的安宁与和谐,而且还会导致分裂势力的抬头,使国家发展建设事业受挫。 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杂居现象突出。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看,各种宗教在这些地区均拥有各自的信徒,所以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睦以及良好的民族关系对国家发展和边疆地区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多民族聚居地区,如果公民教育跟不上,必定会滋生地方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势必对国家稳定、民族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狭隘的民族主义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特征,是一种带有极度民族偏见的、保守的、自大的、排外的民族自我情绪。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并存的国家,及时完善公民教育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美国学者亨廷顿在《我们是谁——挑战美国的民族认同》一书中提出,美国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面对任何种族/族群认同视而不见;一个社会、一个政府所关注的应当是独立的个人而不是任何在民族国家层级下的亚群体(民族)的利益。亨廷顿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逐渐忽略自己的种族或族群性,从而使国家更有凝聚力。虽然笔者也认为亨廷顿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抵制和批判值得商榷,然而就培养广大民众的公民身份意识和国家认同意识而言,最为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则是适时施行公民教育实践。 公民社会确保的是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公民的主体性地位被社会与政治国家所确认和尊重,公平正义的公共理性构建了公民社会的人伦关系格局。公民社会的现代性价值取向使之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应然的价值目标,从而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契合,从而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19]。现代公民教育的实质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价值观的教育,它在要求公民对所在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道德形成认同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个人的权利,以其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协调好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政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教育的实践看,开展公民教育要密切结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特别是那些体现至善的优良传统;爱国主义教育要紧密联系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和中华民族灿烂而悠久的历史文化来展开,使各民族群众既了解、熟悉我国多民族国家悠久而辉煌的历史文化,又强调这一历史是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共享的历史,从而将民族认同意识与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协调、统一起来。由此一来,既能够有效激发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和主人翁意识,又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发展历史和地域知识不会产生断裂和消逝。从当前的实际看,调整我国新型民族关系的原则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相互依存和共同繁荣发展。这也是进行公民教育的主要方向。只有在实现各民族平等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各民族才能互相尊重、互相认同,实现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目标。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各民族在资源分布、地域经济、综合能力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优势互补、相互依存的特点,看到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使各民族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成为可能。有效的公民教育体制是培养公民整体国家观、国家认同感以及爱国主义的重要制度依托,对于民众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对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公民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李攀.对公民身份双重维度的演变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7(3).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5]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恩勒·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手册[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8]馨元.公民概念之演变[J].当代法学,2004(4). [9]许纪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10]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1]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12]茱迪·史珂拉.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13]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14]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A].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5]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7. [16]萧高彦.共和主义与现代政治.共和、社群与公民(第2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7]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万俊人.公民美德与政治文明[J].党的生活,2009(1) . [19]曾盛聪.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实然与应然的分析视角[J].学海,2005(2)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