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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审查制度透视美国学术自由的限度与挑战
时间:2015-02-05 11:39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年4期 作者:陈超 点击:
美国的大学审查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饱受争议,被认为是对教师学术自由以及学生学习自由的压制。

  作者简介:陈超,四川宜宾人,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比较高等教育,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回顾了美国大学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包括宗教和道德审查、政治和经济审查、全面审查等不同阶段;分析了这一制度形态的利弊及其对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影响,揭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争议;提出了明确各自边界,避免滥用审查,规避绝对的学术自由等建议。最后探讨了当前学术自由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

  关 键 词:审查制度 言论自由 学术自由 局限性

  美国的大学审查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饱受争议,被认为是对教师学术自由以及学生学习自由的压制。从早期基于宗教和道德的审查,到后来基于政治和经济的审查,再到今天基于专业和隐私的全面审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大学审查和监控体系,引发了许多新的关于学术自由的争议。那么,什么是大学审查制度?它何以有着如此大的生命力?如何协调大学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系?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认清美国大学审查制度和学术自由的本质。

  一、美国大学审查制度的含义与发展

  1.美国大学审查制度的含义

  审查制度是美国一项历史悠久又颇具争议的制度。约瑟夫·布莱森等人对审查的定义是:一种基于价值判断或个人或团体偏见而采取的限制进入书籍和材料的程序,它限制了教师学术自由的权力和学生阅读、学习和接受的权力。审查者是指那些试图阻止特定书籍、教材进入图书馆、学校和教室的人,它可能是家长、学生、学校董事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图书管理员、牧师、本地居民、社区成员或者地区或全国性组织的代表。审查者的行为基于社会、政治、道德或宗教的价值判断或个人或团体偏见。①教育法专家威廉·卡普林则主要区分了两种学术审查者,一种是外部审查者,主要是政府机构及其人员,这种审查既可以针对公立大学又可以针对私立大学;另一种是内部审查者,主要是大学的董事会和管理人员,主要针对的是私立大学。②

  所谓大学审查,是指审查主体依据价值判断或个人或团体偏见,对大学教师发表论文、报告和出版的专著、教材、小册子等正式或非正式文字材料,以及在公开或私下领域发表的个人意见、评论、批评等言论进行审查。政府和大学管理层是最重要的外部审查主体和内部审查主体。对于政府性审查者来说,它要求大学教师的教学、研究、出版、发表以及公开或私下的言论不能违背一定时期正统教义、宪法、主流意识形态等的规定。对于大学管理层来说,它要求教师的学术活动和言论不能侵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从审查内容来看,审查包含了口头语言审查和书面文字审查,前者如大学教师公开或私下的演讲、信件、评论等;后者包括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学生用书、宣传小册子等文字性的出版物。

  2.美国大学审查制度的起源

  自1636年北美殖民地建立哈佛学院起,殖民地学院教师的言行和出版就受到殖民地总督、州法庭、教会等外部力量的审查和干预。其中,对于教师的审查主要是考察他们的言行及作品是否符合正统的宗教教义和道德规训,因而属于宗教和道德审查。第一个因为宗教争议而受到审查的是威廉·品琼,他写了一本叫做《向救赎我们的小王子致敬》的神学小册子。1650年,波士顿普通法庭审查了这本小册子并下令在波士顿贸易广场烧毁了它。第一部因为淫秽而受到审查的书籍是亨利·内维尼的《潘恩的小岛》,1668年麻萨诸塞州审查了这本书,发现书中有大量描写主人公荒淫性生活的内容,从而宣布其为禁书并对出版商进行了罚款。1771年麻萨诸塞州通过了《麻州反淫秽法》,同年,佛蒙特州也通过了反淫秽法。③1773年,哈佛学院的校长萨米尔·洛克被发现与自己的女佣怀孕有脱不开的关系而被迫辞职。北达科他大学早期的一位校长威廉·布莱克伯恩被认为是极端卑鄙、小题大做的典型,他总是到州大学董事会面前反复抱怨该校一位叫做穆特的女士,穆特是该校聘任的戒律和英语教师。布莱克伯恩校长对董事会喋喋不休的抱怨是:穆特毫不犹豫地拒绝他推迟吃饭直到他做完祷告的要求。而穆特则反驳道,祷告者当面和背后提供的食物都非常糟糕。最后,州董事会把他们两个都解雇了。④但是,早期的审查只是个别教会辖区或个别州的事情。譬如波士顿海湾地区比较严厉,而其他殖民地则比较宽松和自由。

  审查成为一项常规制度与19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讲,大学审查制度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滥觞。1801年发生了至今影响深远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判决最终维护了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查权,由此开启了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先河,并逐渐成为一项广为认同的制度延续下来。⑤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逐渐形成,学院及大学教师的言论成为审查对象,联邦和州政府公共部门开始在参与解决学院和大学教师争议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在1819年作出决定,要求确立一个基础标准,以便合法地确定哪些学院是公立学院,哪些学院是私立学院,从而为公共部门的支持和资助提供参照。⑥与此同时发生了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案,它虽然没有涉及教师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但却是州高等法院和州立法机关等公共部门试图改变高等教育机构性质的首次尝试,实际上是一次对高等教育机构性质的公共审查,虽然至今仍有争议,但它却奠定了公共规则和程序进入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基础。同时,私立学院的创办者、赞助人、董事会和校长仍然继续承担着内部审查者的角色。正如克里斯托佛·卢卡斯指出的那样:“职业安全在19世纪的美国学术职业中通常是一件稀缺的事情,任何一个教师能否保住他的职位取决于校长或董事会高兴与否,如果在他之上的人希望解雇他,那么他就容易被解雇。如果当一位教授因为表达一个不受欢迎的观点(不管是在课堂上还是课堂外)而被解雇,那通常是由于他采取了一种与主流正统思想相对的立场”⑦。

  到了19世纪末期,美国学院和大学的审查有了一个非常明显的转向,即从宗教和道德审查转向政治和经济审查。正如卢卡斯指出的:“到了19世纪末期,导致一名教授陷入麻烦的理由开始转向政治和经济领域”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譬如,1894年威斯康星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理查德·艾利因为劳动关系和法人滥用的言论而被指控煽动公共骚乱。1896年印第安纳大学的经济学家约翰·康芒斯因为宣扬有争议的政治观点而失去了工作。最受关注的是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因为移民和垄断的言论而被斯坦福夫人强行解雇。⑨一系列事件引发了人们要求保护学术自由的建议,以倡导和捍卫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制为宗旨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应运而生。

  3.美国大学审查制度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政治审查上升到首位。那些同情或支持德国的教授被视为煽动和叛国。如明尼苏达大学开除了几位发表了煽动性言论的教授。哈佛大学一名德国的同情者差点被开除。⑩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对激进思想的审查和监控已经深入大学体系,尤其是对共产主义思想的压制和迫害甚嚣尘上。1938年成立了臭名昭著的众议院非美活动审查委员会,在马丁·戴斯的主持下成为特别调查组织。1940年纽约州立法会议设立了一个叫做拉普-库达特委员会的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和监督纽约城市大学系统的激进思想。在1940年,有40多位教授要么因为被宣布为共产党要么因为拒绝透漏自己的政治信念而被开除。(11)二战结束后,随着两个超级大国竞争的加剧以及战时的联盟关系转向全球对抗,美国在政治上开始转向。1945年众议院非美活动审查委员会被重新确定为一个常设组织,并开始发起一项运动去胁迫和折磨政治可疑者。对学术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左”倾倾向,官方的粗略估计是有20%-30%的颠覆分子隐藏在学术界,高等教育机构被严密监视。(12)参议院国内安全司法委员会(也称麦克卡兰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大纲,宣布将不遗余力地清除“左”倾思想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威斯康星州的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提议,政府应该加倍努力地清除学术机构内的共产主义者和有共产主义嫌疑的人。在麦卡锡主义甚嚣尘上的时候,普林斯顿大学、密歇根大学、罗格斯大学、华盛顿大学以及其他一些大学的许多教授失去了工作。

  冷战结束以后,大学教师因为政治原因而因言获罪的现象有所减少,审查的重点转向教师的专业和服务领域,教师因言获罪更多地与自己的言行可能产生的社会和商业影响联系在一起。如1998年,一名康奈尔大学研究劳动关系的教授因为其反对工会的言论被一家家政公司以诽谤罪告上法庭。这家公司在起诉中认为,该教授在公共场合的申明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并且这些错误的申明对公司的劳动关系形成了诽谤,该教授已经从一名客观的学者转变为行业的代言人。虽然法院最终拒绝了家政公司的控诉,但该教授的著作至今仍没有发表,相关数据也处于保密之中。(13)与此同时,审查也越来越专业化和专门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成立或完善了专门的审查机构,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犯罪检举办公室、卫生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等。进入21世纪,美国的审查机制更加严厉、深入和全面。根据前中央情报局特工爱德华·斯诺登泄露的信息,美国国家安全局和中央情报局从2004年起开始秘密实施“棱镜计划”,通过截获和挖掘互联网数据库中的各种信息资料,对民众的电话、网络活动、网上交易等进行监视和监听。在这种监控体系下,公民的电话、邮件、密码、信用卡信息、言论观点等一览无余。用斯诺登的话来说:“你什么错都没有,但你却可能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也许只是因为一次拨错了的电话。他们就可以用这个项目仔细调查你过去的所有决定,审查所有跟你交谈过的朋友。一旦你连上网络,就能验证你的机器。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措施,你都不可能安全。”(14)在这样的审查和监控体系下,美国的学术自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二、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度与挑战

  1.合理审查是对学术自由的必要约束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力等。但这些自由是否是绝对的、不受监督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何自由和权力都是相对的,它总是和义务与责任联系在一起,自由和权力有多大,义务和责任就有多大。同时,自由和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力。绝对的和没有监督的自由和权力只会导致极端的后果。因此,任何自由和权力都是相对的和有限度的。并且,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但宪法规定只是根本性、纲领性的规定,它不可能对这些自由和权力给予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同时,美国确立的是以判例法为依据的司法审判制度。这就为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其他公共主体留下了巨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因此,联邦政府、州政府、立法机构等公共主体得以通过多种形式确立和实施审查和监督,包括成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设立审查办公室等。尽管对学术机构的审查遭到普遍的反对和质疑,但它却从未被消除和削弱。一定程度上说,大学审查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正如布鲁贝克指出的那样:“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5)这显然不是质疑教授的专业资质和水平,而是强调多方参与、开放合作、优势互补的积极意义。没有全能的专家和学者,也没有全能的将军和官员,即便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和尽善尽美的。这就凸显了外部参与和外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虽然宪法规定大学教师自由探索的思想不受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基本的文化传统、是非标准、道德底线、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都必须要加以认同和遵守的共同规则。然而事实上,有的大学教师在“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幌子下,脱离了学术的本质和共同遵守的社会规则和底线,引发了相关的争议甚至诉讼。譬如,1994年科罗拉多大学董事会拒绝了一位教员晋升教授的申请,原因是这位教师的研究对象是色情文学。当然,董事会的决定遭到了该校校长和其他学术自由捍卫者的猛烈批评,他们认为每个学者有选择研究主题的自由,董事会最终推翻了自己的决定。(16)在阿拉巴马大学,训练生理学助理教授菲利普·毕休普在课堂教学中总是参考自己对宗教的理解,认为隐藏在人类生理学后面的是神的创造力量。而且他会组织学生以“自愿”的名义研讨与自己课程有关的宗教问题,从而引发了学生们的抱怨。系主任要求他不得在课堂教学中加入自己的宗教观点。大学当局也认为他的教学偏离了训练生理学的典型内容,并且这种偏离未经批准,学生们感到有压力去接受他的观点,公众会认为他的评论代表了学校的观点。毕休普以第一修正案赋予自己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遭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他的诉讼,宣布教师不得违反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通过实施控制性的评论来引导讲课内容和讲课风格。因为这些课程是由学校发起和资助的表达活动,并且教师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教学的规定。第一巡回法院认可了毕休普的宗教自由,他可以坚持自己的宗教观点,可以和其他人分享自己的宗教观点,可以回答学生的宗教问题,也可以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思考、发表和交流自己的宗教观点,但不得在课堂上宣传自己的宗教观点,也不得组织学生以“自愿”的名义参加与课程有关的宗教讨论。(17)可见,美国的大学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大学教师的言行,确保大学教师依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作出判断、发表言论和传播研究成果。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研究的伦理取向越来越受到质疑,转基因技术、动物实验、器官移植等敏感问题迫切需要加以限制、监督和审查,大学教师的言论和学术活动等自然也需要考虑伦理和法律的共同规定以及公众的认知和接受能力。

  2.滥用审查是对学术自由的粗暴侵犯

  审查是一柄双刃剑,它在规范和限制教师言行的同时,也为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带来了约束、压力甚至恐怖,削弱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滥用权力是审查制度侵害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因。从诸多案例来看,大学教师因言获罪的原因大都比较荒谬,而且审查和控诉都缺乏真实和足够的证据,很多指控属于捕风捉影或者道听途说。董事会的决议也大多是随意和任意的,带有强烈的个人专断和主观色彩。譬如,1870年耶鲁大学历史学教授威廉·格拉汉姆·桑内尔开始采用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学研究》作为社会学班级本科生教材。校长诺亚·波特不是教条式的进化论反对者,而且他特别接受在耶鲁开展进化论教学。尽管如此,他还是感到斯宾塞的书有激进的世俗主义观点,不适合用于本科生。虽然桑内尔坚持自己的理由,但最终迫于压力决定取消使用这本书。(18)与桑内尔教授相比,范德堡大学的地理和动物学教授亚历山大·温切尔就没有那么幸运了。1878年温切尔教授撰写了一本有关亚当之前人类起源的小册子,尽管这本小册子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进化论立场,而且温切尔本人也是一个保守的学者,只是其中的一个观点“黑人种族可能比白人和褐色人种更古老”让某些人感到“震骇”,从而被范德堡大学终身董事、卫理公会主教霍兰德·麦卡泰尔认为是在宣传进化论思想。虽然温切尔和麦卡泰尔进行了激烈辩论,麦卡泰尔和董事会最终还是强硬地解雇了温切尔。(19)科罗拉多大学董事会1994年拒绝一名教员晋升教授,指责这名教员以色情文学作为研究对象,但事实是董事会成员压根就没有读过这名教员的作品。言论审查之所以不得人心,很大程度上也正缘于此。

  滥用审查不仅侵害了教师的职业安全,而且有可能侵犯教师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美国刚刚宣布参战以后,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就非常明确地宣布,参战后将暂停大学对其成员所承诺的所有自由。“过去能容忍的现在不能容忍了”,“过去的固执己见现在就是煽动”,“过去的愚蠢行为现在就是叛国”。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卡特尔和文学教授亨利·朗费罗·丹纳相继被董事会解雇,前者反对将征召的美国士兵派往欧洲战场,后者鼓励学生们反对国会尚悬而未决的征兵法案。(20)20世纪40、50年代甚嚣尘上的麦卡锡主义将大学审查推向极端。许多大学教授被解雇、秘密审查甚至监禁,包括原子弹之父罗伯特·奥本海默在内的一大批教授遭到攻击和迫害。菲洛·哈钦森将麦卡锡时代称作美国学者们的“噩梦”(21)。人们的批评主要在于麦卡锡的指控缺乏真实性和证据。正如哈钦森指出的那样,麦卡锡参议员正是基于一些道听途说的所谓事实就对大学教师进行攻击,缺乏足够的证据。理查德·弗雷德甚至认为,“麦卡锡的攻击和指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关注共产主义,但更大的原因是他认识到发出强烈的声音去反对共产主义是一种有效的政治工具。”(22)同样,美国当前秘密实施的“棱镜计划”,完全将个人的隐私和权利置于控制之下。尽管奥巴马总统一再声称为了反恐和国家安全,这样做是值得的,但是这种违背宪法和民主社会原则的做法已经彻底地侵害了公民的全部权利。在这种监控体系之下,大学教师何谈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和隐私安全?

  3.美国大学学术自由面临的新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遭遇的挑战和攻击并没有因为社会的进步而减退,相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以及美国强权政治的高压态势,来自政府的外部审查愈演愈烈。新的争议来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的一项判决(Garcetti v. Ceballos),这项判决是针对加州洛杉矶检察官办公室的,它要求公共雇员应该限制自己的言论。尽管最高法院声称不会将这一判例应用于公立高等教育中,但是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引用这一判例来裁决公立大学中的争议,引发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普遍担心。(23)事实上,近年来美国大学教师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频频遭遇挑战。2005年,位于纽约的汉密尔顿学院决定取消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沃德·丘吉尔的一次演讲,因为他们害怕丘吉尔的演讲会引起骚乱。2012年,旧金山艺术学院决定取消一场有争议的视频展览,以免引起动物权益保护者的抗议。2012年春天,联邦第三巡回法院认为,特拉华大学在处理一名教授的声明时的做法符合大学的权力,认为这名教授的声明没有明确包含在他的雇佣合同中。2012年底,耶鲁大学出版社决定在一本学术专著中取消所有穆罕默德的肖像,以免这本书出版后引起暴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大学艺术联合会在内的团体联合签署声明,宣称耶鲁的这一决定违背了大学对自由交换思想的承诺。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一份新的报告中指出,这些判决说明,公立大学的教师再也不能寄希望于法院去保护他们被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力,而要共同努力通过制度性政策去保护他们的表达权。它号召各高等教育机构坚持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否则这些原则有可能被攻击和破坏。另外一个签署共同声明的组织是全国反审查协会,这是一个由50个全国性组织组成的联盟,成立于1974年,包括美国图书馆联合会、教育人权基金、国际出版协会、现代语言协会、美国教师联盟和全国教育联合会等。该组织在声明中指出,最近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侵蚀了教师的言论权力,“公立学院和大学教师自由表达而不用担心受到报复的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反馈,他们将发起一项运动去保护公立院校中的学术自由。这项运动的口号是“大声地说、大胆地说:保护校园中教师的表达自由”。它敦促全国的教师协会、高等教育学会以及单个公立大学中的教师团体和管理者,推动制度性建设以保护教师在学术事务、大学治理、教学、研究和其他外部研讨中的言论自由。这项运动还呼吁,大学教师们要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合作,以帮助它监督和评估新的、大学教师话语权遭到威胁的法庭案例。(24)自成立以来,全国反审查联盟发起了许多保护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动计划。

  三、思考与讨论

  1.学术自由能否脱离审查的限制

  自20世纪初以来,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就紧紧地和学术自由联系在一起。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争取和保护学术自由成为美国大学教师的集体抗争。全国反审查协会自1974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反对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审查。但是一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学术自由始终不断受到侵犯,审查与反审查的斗争从未停息。这种冲突和斗争在2006年达到一个新的阶段。自2006年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洛杉矶检察官办公室的判决出台以后,全国的教师领袖们就在敦促各自的大学澄清大学的政策,以保护在一些不确定和不合法环境下教师的言论自由。俄勒冈大学教师联合会走在了前列,2013年春该校教师联合会公开提出,要“从制度性的审查或纪律中解放出来”(25)。这实际上代表了全美许多教师团体的心声。那么,学者们的心声能够实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自由和约束、权利和义务从来都缺一不可,没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利,也没有绝对的控制和约束。美国开国领袖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提出,民主社会的前提是:既不可能愚昧无知,又不可能放任自由。(26)对自由的追求和对心灵的控制几乎如影随形。正如约瑟夫·布莱森等人指出的那样:“历史的评议显示,基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审查制度在人类的发展记录中已经成为一项持续性的议题。对权威的反抗以及对人类智力和心灵的控制总是无处不在”,“审查自人类有历史记录以来就有”(27)。审查制度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言论审查并非必然违宪,正常的审查和监督是保障社会良性发展的约束机制,滥用审查权力才是一切邪恶的起点。

  那么,如何约束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这里涉及这样几个问题:审查的目的和边界是什么?学术自由的边界是什么?审查机构有没有违背宪法的规定?审查的对象是公立机构还是私立机构?法院的判决发挥着什么样的影响?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审查的主题涵盖了政治、经济、宗教、道德等领域,典型的主题有淫秽、异端邪说、骚乱、叛国、极端思想等。在这些审查主题当中,有的是人类应该共同遵守的底线,如爱国、反对和抵制淫秽思想和内容等,但有的则是宗教势力和强权政治强加的控制和迫害,如科学和宗教上所谓的异端邪说、对共产主义思想的污蔑和攻击、对恐怖主义杯弓蛇影的防范等。显然,如果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全,维护人类的基本准则和底线,这种审查显然是必要和合理的。反之,超越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规则和底线,违反人类社会的共同意志、民主社会的法则以及本国宪法的规定,审查就会变成压制和迫害。美国的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得人心,正是因为它常常超越了审查的底线,无视或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为政治集团为所欲为的工具。因此,审查机构必须遵守自己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目的和边界。在遵守自己边界的同时,审查还不能侵犯学术自由的边界。《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赋予了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如出版、加入协会、发表演讲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当然,联邦宪法对于公立和私立大学教师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有所不同的,这主要看审查和约束的主体来自内部还是外部。一般情况下,当受到政府审查或政府行为侵犯他们演说、出版和加入协会的自由的时候,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机构的教师,都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当这种侵犯和约束来自内部(譬如教务长或院长公开侵犯一名教师的言论自由)的时候,第一修正案只保护公立大学的教师,而私立大学教师只能从《合同法》中获得保护。(28)教师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取决于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力。众所周知,美国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宪法和判例法。由于具体的情境以及各州宪法和法律对于联邦宪法的解释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法院的判决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200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格瑞塞蒂诉塞布罗斯一案的判决出来后,许多教师就认为不能依靠法院的判决来保障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了,而需要教师们联合起来制定更多的契约政策。可以预料,在相当长时间内,美国的大学审查将继续存在,争取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斗争仍将持续下去。

  2.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能否分离

  在美国,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大学教师最重要的两种权力。但它们之间并无清晰的界定和区分,学术界也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或相互替代,有关教师的法律纠纷和裁决一般也主要是针对学术自由,但实际上常常侵害的是言论自由,“因言获罪”在教师权利纠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就为正确认识和解决教师权益纠纷带来一些困扰。最近有美国大学开始尝试将二者分开表述。如2013年春季,俄勒冈大学以校长米切尔·哥特佛雷德森为首的管理层在和该校教师联合会的谈判中,计划将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分开表述。管理层认为,学术自由对于教学和研究是必要的,言论自由则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校长行政助理戴维·胡宾说,将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分开反映了校长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两种自由都有一些重要的历史特权,将两者分开可以更清晰地界定它们。当它们合在一起的时候,有可能潜在地没有把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学术自由身上。哥特佛雷德森校长在一封邮件中说:“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保持我们的实力和诚信的核心,它们是公立大学的基石。我相信处于我们学术使命中心的这两个原则,应该被单独考虑并且分开发展成两种强大的政策。”(29)但是,无论是哥特佛雷德森校长本人还是俄勒冈大学管理层,都没有对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进行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尤其是在那些与教学和研究没有直接关系的领域,教师们能说什么,管理层并没有明确指出来。譬如,不管教师是不是机构治理成员,他是否有权参加内部批评而不用担心受到报复,对于超出专业范围的公共话题有没有发言权,在公共话题发表意见后会不会受到追究等等问题,管理层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该校参与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学教授比尔·哈保夫认为,将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分离,为大学管理层惩罚那些经常说一些管理者不喜欢的事情的教师留下了空间。同时,管理层还要求大学教师要有礼貌,包括教师有责任在对待“学生、职员、同事和公众的时候,要公正的、礼貌的履行他或她的职责”。但在很多教师看来,要求教师们有礼貌有可能成为一种惩罚那些公然反对他们的老板或者坚持不受欢迎立场的教授的工具,因此不能由管理层来决定什么是“有礼貌”。

  那么,什么是学术自由?什么是言论自由?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根据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声明,学术自由是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发表等活动过程中的自由。但协会同时指出了许多限制条件,譬如,功利性的研究应获得大学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要把与学科不相干的有争议的议题引入教学中;作为公民发言的时候要注意考虑自己作为专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等(30)。宪法第一修正案主要赋予了公民三种权力:信仰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这里面既有言论自由又有学术自由。约瑟夫·布莱森对学术自由的界定是:教学、学习和讨论不同思想、哲学和观点;从学习中学会决策和发展信念;公开或私下表达从教学和学习中形成的观点等的自由。(31)对这些定义进行分解可以发现,学术自由指的是教师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专业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发表成果、出版等方面的自由,主要关注的是教师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材料、研究主题、服务对象,以及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发表科研成果等的自由。言论自由指教师依据宪法修正案和补充性的合同法在专业范围之内和之外发表论文、报告,出版专著、教材、小册子等正式和非正式书面文字材料,以及在公开或私下场合演讲、评论、通信等的自由。这两种自由既有很大的重合,又有一定的区别。在专业范围内,大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拥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必然包含了大量的言论自由,因为教学、科研、服务和发表都要通过语言(包括口头和书面语言)来进行思考和表达;而言论自由指的是教师在教学、科研、服务和发表过程中采取何种立场、采用何种表达方式、以什么样的渠道、传达什么样的思想等的自由,集中在语言和文字两种言论上。二者是高度重合的。在专业范围之外,也即在公共领域,大学教师只是作为法律上的公民而非专业人员享有言论自由,他不仅要遵守宪法的规定,而且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即不能做违背自己专业判断和有损大学利益和荣誉的事。此时的言论自由只是大学教师作为公民表达自己对公共话题的关注,和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既可能存在某种联系,也可能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二者是有区别,这个区别正是建立在作为公民和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差别上的。这就涉及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大学教师能不能在专业范围之外自由发表意见。这取决于诸多具体条件,作为参照和基线的判例是1968年皮克林诉教育董事会案。在这个案例中,一名高中教师因为写信给当地报纸批评州学校教育董事会的高中财政计划而遭到解聘。这名教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解雇他损害了第一修正案赋予他言论自由的权利。经过审理,最高法院最后判决这名教师胜诉。最高法院认为,教师表达的是一种对公共领域合法事务的关注,从而肯定了他作为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32)皮克林案的判决后来在许多案例中被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但并不都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它取决于许多具体情况,譬如,教师的言论与他的专业有什么联系,与他平时的行为有什么联系,教师是公开还是私下评论公共话题,教师与批评或评论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等等。

  总之,没有绝对的控制与自由,大学审查与学术自由都应该有自己的边界和限度。但美国的审查制度确实侵犯和限制了教师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审查与反审查之间的斗争将继续进行下去,未来美国的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将面临新的挑战,其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Joseph E. Bryson & Elizabeth W. Detty, The Legal Aspects of Censorship of Public School Library and Instructional Material(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The Michie Company Law Publishers, 1982), 10.

  ②William A. Kaplin & Barbara A. Lee,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ed.(John Wiley & Sons, Inc., 2007), 239.

  ③Joseph E. Bryson & Elizabeth W. Detty, The Legal Aspects of Censorship of Public School Library and Instructional Material(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The Michie Company Law Publishers, 1982), preface.

  ④Christopher J. Lucas,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History(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4), 126.

  ⑤徐华娟.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由来[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323/c49163-20891985.html,201312-01.

  ⑥Christopher J. Lucas,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History(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4), 114.

  ⑦Christopher J. Lucas,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History(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4), 194.

  ⑧Ibid., 194.

  ⑨Ibid., 194-195.

  ⑩Ibid., 198.

  (11)Ibid., 223.

  (12)Philo A. Hutcheson, "McCarthyism and the Professoriate: A Historiographic Nightmare?" in The History of Higher Education,  ed., ed. Lester F. Goodchild & Harold S. Wechsler, 612(Simon & Schuster Custom Publishing, 1997).

  (13)Steven G. Poskanzer, Higher Education Law: The Faculty(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2), 50.

  (14)王楷.斯诺登接受《卫报》专访:什么错都没有也会被怀疑[N].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3_06/13/26358196_0.shtml,2013-11-30.

  (15)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32.

  (16)Steven G. Poskanzer, Higher Education Law: The Faculty(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2), 27.

  (17)Steven G. Poskanzer, Higher Education Law: The Faculty(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2), 88.

  (18)Richard Hofstadter & Wilson Smith,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II)(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 842.

  (19)Ibid., 846.

  (20)Ibid., 842.

  (21)Philo A. Hutcheson, "McCarthyism and the Professoriate: A Historiographic Nightmare?" in The History of Higher Education, 2nd ed., ed. Lester F. Goodchild & Harold S. Wechsler, 612(Simon & Schuster Custom Publishing, 1997).

  (22)Philo A. Hutcheson, "McCarthyism and the Professoriate: A Historiographic Nightmare?" in The History of Higher Education, 2nd ed., ed. Lester F. Goodchild & Harold S. Wechsler, 612(Simon & Schuster Custom Publishing, 1997).

  (23)Colleen Flaherty, "Requiring Civility," http://www.insidehighered.com/news/2013/09/12/oregon-professors-object-contract-language-divorcing-academic-freedom-free-speech#ixzz2iPaBfINX,2013-01-12.

  (24)"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rged to Defend Free Speech," Newsletter on Intellectual Freedom. 59. 1.(Jan 2010): 3-4, 38.

  (25)Colleen Flaherty, "Requiring Civility," http://www.insidehighered.com/news/2013/09/12/oregon-professors-object-contract-language-divorcing-academic-freedom-free-speech#ixzz2iPaBfINX,2013-01-12.

  (26)Joseph E. Bryson & Elizabeth W. Detty, The Legal Aspects of Censorship of Public School Library and Instructional Material(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The Michie Company Law Publishers, 1982), preface.

  (27)Ibid.

  (28)William A. Kaplin & Barbara A. Lee,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4th ed.(John Wiley & Sons, Inc., 2007), 239.

  (29)Colleen Flaherty, "Requiring Civility," http://www.insidehighered.com/news/2013/09/12/oregon-profess-orsobject-contract-language-divorcing-academic-freedom-free-speech#ixzz2iPaBfINX,2013-01-12.

  (30)AAUP,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http://www.aaup.org/report/1940-statement-principles-academic-freedom-and-tenure,2013-06-12.

  (31)Joseph E. Bryson & Elizabeth W. Detty, The Legal Aspects of Censorship of Public school library and Instructional Material(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The Michie Company Law Publishers, 1982), 10-11.

  (32)William A. Kaplin & Barbara A. Lee,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4[th] ed.(John Wiley & Sons, Inc., 2007),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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