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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定部分大学章程草稿中的发现与思考
时间:2014-04-01 08:58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作者:王海莹  点击:
。笔者在初步审核大学章程草稿的工作中发现,应当改变将大学章程仅作为教育部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文件细化的做法,大学章程只有找准逻辑起点:为知识理性保驾护航,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

用科学理念主导大学章程制定

——在初步审定部分大学章程草稿中的发现与思考

  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流淌着追求真理、学术理性的血液。笔者在初步审核大学章程草稿的工作中发现,应当改变将大学章程仅作为教育部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文件细化的做法,大学章程只有找准逻辑起点:为知识理性保驾护航,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

  彰显大学特色 引领知识理性之未来

  大学特色的彰显不仅是对学校过去的特色进行总结和提炼,更是对未来发展的期望。从目前对部分高校的大学章程初步审核来看,虽然文本词汇都较好,也蕴含着学校自己的内涵和精神,但对学校特色的凝练仍显不足,共性的东西太多,个性的东西太少。对于特色的凝练,不仅可以从学校发展历程、校训及校歌里面去找寻,也可以着眼于高校未来的发展规划。特色的彰显不是要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彰显本校特色,让人觉得符合学校实际情况,恰似为本校量身定做,而不是千校一面,各个学校拿来皆可用。

  大学特色的彰显应该进行认真梳理,在章程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表述,以体现大学的精神。这是一项很精细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程序进行整理、讨论和认定。研究型大学和职业应用大学的特色显然是不一样的,在特色的确定过程中,应该对学校自身进行准确的定位。

  明确大学的特色只是章程制定的过程,如何与特色相匹配的措施才是真正的关键。措施的最终落实是要培养学生,大学要避免世俗化的培养,对学生的培养要引领知识理性之未来,以先进、健康的思潮引领社会,而不是随波逐流。

  进行协商治理 创设知识理性之环境

  教育部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5条指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在大学章程初步审核研讨中,存在着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譬如很多高校就面临着这样的困惑:学校是否有资格来界定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即使泛泛界定,到底能否发挥真正的效用?笔者认为,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高校需要与举办者充分地协商如何界定权力、责任,建立何种机制落实这种权责等一系列问题。协商治理并不是减少干预,而是以新的干预方式代替传统的干预方式。相对来说,协商治理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转变。

  首先,进行协商治理意味着治理方式从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举办者对一所大学的拨款制度、校长选拔制度以及建立理事会制度等活动的考虑,要综合多种因素。其目的是寻求一致性,在多元的一致性中确定优先考虑的事项,而不是各个方案的汇总。总而言之,举办者在与高校之间对话协商中能够对高校作出远景的、总体的顶层设计,而不是展现一种分割的现象。

  其次,进行协商治理意味着加大校长权力。校长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会发生新的变化,不是以往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关系。那么,校长的职责就不仅仅代表着高校本身,而且要兼顾、协调、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协商治理,政府的财权、人事权就能够结合大学的意愿,掌握在大学行政领导手中的教育事务、学术事务决策权就能够体现教授的选择,举办权、办学权、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也就自然得以明晰。

  最后,协商自治意味着更高的透明度以及更大的信心。为了实现协商治理,大学需要向举办者和社会表明其自身情况。协商不仅仅是写进章程里面的治理方式,而且是要融入到大学现实操作治理之中。由于协商治理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会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增加人们对协商治理政策的信心。

  总之,高校内外协商治理不仅仅是公共决策,而且是治理方式的渐进改变,通过协商治理,赋予高校和教授们更多的自主和自由,使其焕发活力,为知识理性创设适宜的环境。

  健全参与和申诉机制 创建知识理性之保障

  建立参与机制,就是从师生切身利益出发,为师生的各种诉求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建立参与机制,就是让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意见能够得到积极的回应和落实。师生生活在大学,感受真切,对大学的事情最有发言权。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像复旦大学那样广泛开辟表达平台,通过校报、校内新闻网和公告栏等途径,鼓励师生建言献策,并借助微博、BBS(电子公告板)等新兴工具展开深入互动,进而将交流的成果加以收集、汇总、梳理,融入章程文本之中,由此,让大学章程体现师生的意志。通过机制的建立,使校园充满温情和阳光,使师生得到尊重、宽容和关怀。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大学章程的质量,还将释放他们作为大学主人翁的自豪感,使大学知识理性得以焕发生命力。

  初步审核高校章程,发现大部分高校往往忽视师生申诉机制的建立。建立申诉机制,就是当师生对行政行为不满或者反对的诉求能够得到处理,及时纠正违法或者行政失当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在章程中不仅要切合本校实际情况,明确师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不服申诉结果又如何救济等问题,还要对师生申诉的程序及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外学者皮特和凯斯提出,美国高校师生按照从低到高依次包括系申诉委员会、学院申诉委员会和教师评议会三种程序来展开申诉,各个委员会分别处理不同阶层师生的申诉。美国高校师生申诉的方式一般来说包括集体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和仲裁制度三种。我国高校章程在明确申诉机制时,应借鉴美国经验,健全申诉机制,以确保行政不当行为发生时,师生的知识理性等权益能够得到公正申诉。(王海莹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4年3月31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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