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5月13日电(记者刘金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河南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1件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案件引人关注。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近年来,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使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日前,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调查。
案件回放: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 在这个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案件中,原告丁某和被告常某均为河南省某高校教师,丁某的研究生元某撰写的硕士论文发表在英国一家学术杂志上,署名为丁某、元某、常某,丁某认为常某没有参加创作,而是为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其著作权。 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丁某在指导学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期间,虽然对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些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元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丁某对元某的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常某亦不存在侵犯丁某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赵艳斌说。 赵艳斌说,虽然指导老师的工作对学位论文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直接产生学位论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即辅导老师对学生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 法官与律师:不能一概而论 赵艳斌告诉记者,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亦没有很明确的规范,因为学生学位论文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长期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律师张国芳认为,著作权的核心构件是看谁创作了作品,即谁付出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导师付出了实质性的智力活动,可以署名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赵艳斌说,针对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利用其研究成果写出学位论文的情况,要区分科研成果和学生论文著作权之间的不同关系。 “因为学生是随导师一起执行学校交给的科研任务,往往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应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归学校享有。但是学生根据科研资料提炼总结独创性撰写的个人学位论文,其作为作品系由学生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著作权归学生个人”,赵艳斌说。 “一般情况下认为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生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导师主导着这个项目,研究的思路、方法等都是导师的创造活动,而学生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论文著作权应该是属于导师的”,赵艳斌说。 教授和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劳动,避免纠纷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书前说,按照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说明”,表明是学生本人独立创作的,除非该论文是剽窃的,否则它的著作权就属于学生本人。 郑书前说,在实践中,出现导师使用学生论文成果的情况比较多,如果导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与学生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导师就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 目前,在各高校的学生学位论文正文前除附有“独创性声明”外,还有“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落款签字的是学生和导师。有专家认为,这表明学校已经将论文的著作权看作是学生的,导师签字是起到知道的作用。 赵艳斌说,这种强制许可使用并不给作者支付报酬,因此学校使用作品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限制作者个人权利,许可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有助于学术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也有利于学术传统的沿承。另外,导师和学校毕竟为学生的论文写作提供有一定的帮助,学生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话,学生应当在适当位置表现导师的劳动”。 南开大学化学院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马峰(化名)认为,学位论文本身应属于学生,但是如果要公开发表的话,得征求导师的意见,导师愿意就署上他的名字,如果不愿意就不能署;如果导师要用的话,导师应该征得学生的同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金波说,从老师这个角度来看,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属于学生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学生发表征不征求老师意见是礼貌问题;出现纠纷很多情况下,是师生关系出现了问题,相互尊重,相互取得对方同意才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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