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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签订自杀免责书要一切以法律为依据

时间:2013-09-22 08:5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点击:32921次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包括一些教育专家在内,对高校签订这样的协议很不以为然。例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就认为,“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他还说,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我个人倒认为,对于这样的协议不应一概否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协议这种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很多人认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应当人性化管理学生,关爱学生、关爱生命,而不应该用一纸协议冷冰冰地对付学生,因此,高校不能与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来推卸责任。站在道德和人情的角度上看,这样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进入高校的大学生,其实都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高校从他们进校的第一天起,就以契约化和法律来管理学生,让他们意识到成年人具有相应的独立行动自由,但同时也要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走向成年、走向独立和走向社会的开始,我认为这无可厚非。

  不过,仅仅一句“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却是不免流于简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难免让人感觉有推卸责任之嫌。

  有些情形下,学生的自杀、自伤,高校当然不需要负责任。比如说,大学生失恋一时想不开,或者是承受不了学业的压力,抑或是没有找到理想工作,或是与家人发生矛盾,等等。这些自杀往往是情绪化的,突发性的,事先没有任何征兆,学校和老师也无从了解,没有任何过错,发生这样的自杀,学校当然不负任何责任。

  有些情形下,学生的自杀、自伤,学校和老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说,学生心理不健康,时间较长,学校和老师也关注到了,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疏导或者关注,导致学生自杀;或者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善,对犯错误的学生过度地批评甚至体罚。那么,学校和老师对于学生的自杀、自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些情形下,学生的自杀、自伤,学校和老师要承担较大的责任甚至是完全责任,有的老师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比如学生被他人长期辱骂、殴打,学校对此不闻不问,甚至因为学校管理不善遭受性侵犯,导致学生自杀的;或者老师对考试、考研,搞“潜规则”、金钱交易,导致学生无法升学而自杀的;抑或是学校老师教唆、帮助、胁迫学生自杀的。这些绝不是高校一纸免责协议可以全身而退的。

  因此,高校对于学生自杀、自伤是否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高校与老师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的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高校本可不在新生入学时签订免责协议,发生了学生自杀、自伤的问题时,依照法律来处理即可。如果高校觉得需要与学生进行契约化管理,那就不要嫌麻烦,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协议中详细地写明在什么情形下,学校可以免责,让学生和高校都能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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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书”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杨燕明   来源:长江日报

  9月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负责人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9月16日《南方日报》)

  又见“自杀免责书”,这早已不是什么创举了,早在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就被爆类似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安全教育”的回复,还是“温馨提示”的阐释,当其被诠释为“自杀免责书”,都可以看到这背后学校的卸责意识。毕竟,一个学生在学校自杀了或出了什么意外,一切以法律为评判标准即可,该谁承担的责任,谁也无法逃避,即便是签了这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也不可能例外。

  每年开学季,总有不少高校为了吸引或欢迎新生到来,会使出浑身解数,如对自身教育资源的吹捧、对就业率多高的宣传、对美女多多的侧面敲打,等等。这些宣传,这些招生广告,归根结底,就是想在学子心中留下一个好的形象。遗憾的是,高校往往注重形式上的宣传却忽略实质上的做法,一纸“自杀免责书”,足以让这所学校名誉扫地,此时,纵然再做一千次招生广告,也无法消弭这个协议书带来的负面作用,因为一所学校好不好,不是看它宣传了什么,而是看它做了什么。

  必须发问的是,在这样的一种教育环境下,孩子们如何健康成长呢?大学生、高中生是情绪比较敏感的时期,更需要无微不至的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此时,学校的相关教育模式理应“迎难而上”,而不是“知难而退”。(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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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书”也免去了学校的“母性”

www.jyb.cn 2013年09月20日 作者:武洁   来源:红网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称协议是宿舍文明约定,起到“温馨提示”的作用。(9月16日《南方日报》)

  假如明明不是自己的责任,却无缘无故被人赖上,不仅相当冤枉,还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既然如此,与其让自己面临被赖账的风险,倒不如把“丑话说前头”来得干净利落。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书》,并约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既然责权关系厘清在先,一旦出了事儿,则可以按约定办事,自然有望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缠。

  应该承认,学生自杀这事儿,的确很大程度上与个体的情感以及性格因素有关。更何况,对于大学生而言,毕竟已经是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出了事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如此看来,学生自杀,自伤,假如明明是个人行为导致的后果,却都得由学校来处理后事,学校甚至还要因此遭遇各种指责和非议,校方还真是蒙冤受屈了。如今有了一纸免责协议,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自付其责,学校当然不必再去背这个黑锅。

  但是,面对大学生的自伤、自杀行为,学校是否能就此将其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签订这样一款“免责协议”,显然还需商榷。事实上,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是不是就一点责任没有?学生“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有无学校管理不善的外部因素?对大学生自杀自伤情况如此担惊受怕,不仅完全束手无策,甚至还要签免责协议,是不是更多暴露出校园管理的无序,以及对学生心理排解与情绪疏导上的无所作为?恐怕更需追问。

  事实上,正如同为交通事故,责任却并不总是一致。具体到大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是否该学生负全责,又是否与校方全无关系,恐怕同样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在此之前得出的任何结论显然都是仓促而不负责任的。作为一直教育自己的学生要“注重事实,追求真理”的大学,恐怕不宜做出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表率吧。

  更何况,学生本是大学服务的对象,对于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大学生,大学本该给予负责任的关照才是,即便是学生自杀、自伤确实缘于自身的身心因素,大学恐怕也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对于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忽视与无所作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生群体身心问题的恶化。面对大学生自杀、自伤的悲剧,大学本该显示出应有的同情和关注,并从自身角度深刻反思,寻求改善才是,那种急于和自杀学生撇清关系的做法,即便单纯从契约的角度看并无不妥,但作为“母校”,面对投入怀中的“学子”,却表现得如此绝情,也免去“责任”的同时,恐怕也抹杀磨灭了“母性”。(武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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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推卸的是为师者的责任

www.jyb.cn 2013年09月19日 作者:庞书纬   来源:新华网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某高校在大一新生入学时,要求其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竟包括“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等条款。

  面对如此“创意”,记者不禁想要追问,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学校的责任究竟在哪里?为师者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众所周知,大一新生入学时大多刚刚成年甚至尚未成年,社会阅历的缺乏显而易见。面对大学与中学截然不同的教学组织、生活管理方式,势必需要“磨合期”;面对校门外面纷繁复杂的社会,同样需要“见习期”。因此对学校、老师而言,除了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外,教会他们如何立身处世,指引他们如何规划人生,才应是大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失去“育人”的导向,无异于舍本逐末。

  然而,在如今日益功利化的社会环境下,“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祖训,早已被不少教育工作者抛在脑后。在某些高校管理者眼里,建高楼、争项目、要课题才是“王道”,至于学生的成长、成材,等有了闲工夫再说吧。

  据媒体报道,目前在大学生群体中,心理问题呈高发趋势,已成为威胁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隐患。记者以为,高校与其拿“自杀免责”的条款自欺欺人,不如稍稍关注一下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对潜在的心理问题及时疏导。让大学生在走出校门时,除了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更拥有一颗乐观坚强的心。

  最后,记者忍不住提醒那些“自杀免责”等条款的制定者,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回避责任,暴露的是师德的缺失,损害的将可能是整个教育界的声誉。 (新华网西宁9月19日电 记者庞书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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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学校免责”协议无效

www.jyb.cn 2013年09月18日 作者:殷国安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开学第一天,学子们带着家长殷切的希望开开心心迈入大学的校门,迎接他们的却是这样一张冰冷的协议书,说什么“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按照校方相关负责人解释,协议是“温馨提示”。这实在滑稽可笑。“温馨”在哪里?难道是用“后果自担”来警示学生不要自杀、自伤?这里没有“温馨”,只有“冷漠”。学校为了推卸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真是用心良苦。

  那么,假如将来真的被这张“乌鸦嘴”似的协议书说中,有孩子自杀、自伤了,学校难道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协议书归根到底还是要听法律的。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对此,律师解读说,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又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广州市中级法院研究院主任邬耀广指出,“学生自杀学校无责”的观点不全面,容易误导群众。他指出,处理学生伤害案件,法院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那么,假如法律认定学校有责任,学校能否拿协议书来为自己免责?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效力当然高于协议书。而且,从一般意义上说,这种协议书几乎没有效力。因为它是学校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逼迫学生签订的,学生签字不是自己真实意志的反映,其内容又是体现校方意志、为校方卸责的“格式条款”,相当于经济合同中的“霸王合同”。对于这种“霸王条款”,或者宣布无效,或者按照合同法第41条,可以作出对弱势一方有利的解释。事实上,如果学校认为这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协议书,那么,协议书的内容应该是双方充分协商的,而学生也完全可以拒签任何协议书。

  学校是教育、保护学生的地方。学校教育管理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纪律,对学生们的情绪波动或心理问题,需要正面引导。来点《倡议书》倒是可以的,协议书将来就不要签了;已经签了的,可以丢到垃圾箱去了。(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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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不应写给新生看

www.jyb.cn 2013年09月18日 作者:高亚洲   来源:扬子晚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协议书:“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每一个刚入大学的新生,一定是抱着无限的憧憬走进大学校园的,结果开学第一天,便要变得无限沉重。情何以堪?

  从协议书本身来看,显露不出一所高校应有的担当。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一些学生存在性格上的缺陷,在自我情绪管理上也有着严重问题,确实会发生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往往防不胜防。但是作为一所以教书育人为宗旨的高校,在管理责任上,便应该包括对学生人生安全的管理责任。很多高校每年把“以人为本”的管理口号喊得震天响,却在责任担当上选择了简单粗暴。这样的责任逃避,显然是与口号相距甚远,是没有担当的表现。

  再者,从校方的做法来看,所谓协议书不过是校方单方面的行为,“炮制出”所谓协议书,而权利主体的另一方——新生,只需要签字认可。这样权利不对等的协议书,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也是不存在的。

  当然说,也不能把所有学生自杀、自伤行为的责任都推给学校。发生这样的一些悲剧,肯定也是有学生自身的责任,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还是可以从各种情形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为了防范承担过大的风险,相关法律条文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四条便是“学生自杀、自伤”。既然有法律方面的支撑,学校方面面对这样的事情,应该是有法律工具支撑的,实在没有必要拿出如此冷冰冰的东西迎接新生。

  总而言之,作为一所有人性、有温度的高校,是不应该把“自杀免责”写进新生入学的第一课的。(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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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可以签,学校责任不能丢

www.jyb.cn 2013年09月18日 作者:李德林   来源:人民网

  金秋九月,是梦想开始的季节,大学新生怀着对象牙塔的浪漫想象,壮志满怀地踏入大学校园。然而,在东莞理工学院,等待他们是一纸冷冰冰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声称“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看,多数大学生都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但是新生甫一入学就签署“自杀免责书”,难免让学生和家长感觉到,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撒手不管,对学生的生死置之不顾。

  学校迫不及待地与新生约法三章,也是事出有因。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巨大,学校往往首当其冲。而大学生自杀率近年来也有日益攀高之势,仅以上海而言,一份调查显示2009年自杀等非正常死亡占上海高校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80%,于此就可窥一斑。可见,一纸免责书,其实折射出学校对大学生自杀问题的焦虑万状;而“霸王条款”本身,则可能是学校煞费苦心打造的挡箭牌,以备不时之需。

  平心而论,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失恋想不开、考试有担忧、就业压力大,都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有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有些部分责任,有些或许真的没有责任,这都需要法律的认定和裁决。但是即便如此,学校也不能表现出“与己无关”的消极姿态,而应该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悲天悯人的情怀,去温暖学生的心灵、引导学生的人生,这才是大学精神的题中之义。

  比如说,大学老师能否更多关心学生的心灵健康,在恋爱、考试、就业等方面给予学生更多关爱?大学能否开设生命教育的课程,在学生的教育中填补死亡教育这个空白?其实,学校应该努力的,不是绞尽脑汁想着如何逃避责任,而是想方设法追求更好的大学教育,让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

  诚如该校一名负责人所言,“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既然责任心从未睡去,那就应该真正负起责任,不要幻想一纸免责书就能逃之夭夭、高枕无忧。(李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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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杀免责书”成不了免责牌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何勇海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自杀是一个沉重的公共卫生话题。一条活生生的生命突然间离去,定然让人无比哀痛。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屡见报端,有研究资料表明,在高校自杀率统计中,大学生高于一般青年,重点大学高于一般大学。本应是社会上最有希望、最积极向上的一股力量,却潜伏着放弃生命的危险,销蚀着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实在让人为之惋惜。

  从这个角度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针对学生的自杀行为,提前打一打“预防针”,这种未雨绸缪的理念,出发点或许没错。不过,以简单粗暴的签订“自杀免责书”的方式,提前撇清责任,则值得商榷。

  事实上,保护好生命是教育的第一责任,教育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教育。大学生自杀,不管是出于私人的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还是出于学校的教育与教学问题,大学都有义务尽力避免。比如,大学生因男女恋情、家庭变故、人际交往障碍而出现心理问题,大学应予以充分关注,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与教育。哪怕学生失恋,也应教会学生自我调整、自我拯救,积极转移失恋痛苦,避免走入轻生的极端,而不是无视这一切。

  说穿了,以签订一纸冰冷的“自杀免责书”,来提前撇清责任的大学,不是一所具有人文关怀的大学,而是一所只重视“大学之用”、忽略“大学之道”的大学。大学一副自我保护心态,拿学生的生命当儿戏,完全违背了《礼记》中“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的古训,是一所失责失德的“跛足”大学,这会让怀着美好憧憬的大一新生感到寒心。此事传将开去,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影响自己的声誉和招生。

  单纯就“自杀免责书”而言,也成不了大学的“免责金牌”。出了自杀事故,校方也难辞其咎。一方面,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为避免生命权、健康权被随意剥脱,在法律上,原则上不允许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标的的协议。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质疑的:“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另一方面,尚未履行相应职责,就以签订“自杀免责书”作为入学前提条件,罔顾学生及家长意愿,便是一种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故笔者要忠告有关大学:若真正关心学生健康,真想避免自杀事故,首要考虑的不应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该反求诸己,考虑怎样完善学校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使之认识到自杀的危害性和生命的可贵,尽可能杜绝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须知:忽略“人”的教育,就等于抽离了教育的根本。(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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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杨兴东   来源:红网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没有一位怀揣良心的教育者,愿意放任学生自杀。毕竟,共聚一个校园,是一种缘分。每位老师都希望平安、开心进来学校的学生,能同样健康、快乐地离开校园。但成长毕竟是个复杂的过程,谁都无法保证,每位学生能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学会用坚强回应挑战。正如硬币有两面,校园里的学生,也总存在心理脆弱者。

  这样说,决不是危言耸听。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人数也接近200万,自杀已经成为青壮年人群的第一大死因。而单以大学校园而论,自杀率虽然不高,但其绝对值的增长速度,亦令人惊讶。2002年是27起,19人死亡;2004年为68起,48人死亡;2005年,媒体报道内地大学生自杀事件达到116起……

  以此而论,东莞该校在入学第一课,便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从侧面印证了该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自信。乃至于该校需要依靠这种极端方式的免责书,来预防学生自杀所带来的冲击。但从现实来说,高校学生尽管已经成年,学校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仍负有道义和法理上的双重责任。在过往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当中,学生家长一方无不牢牢把握道德的制高点,迫使校方陷入左右为难困境。

  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校炮制着这张自杀免责书的目的,仍属力避在学生自杀、自伤等问题上校方应负的责任。这样的努力虽让人同情,但终究既违背了法理,也不符合教育精神。眼下,学生才入学,校方就匆忙签订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从程序上来看,怎能说“履行了相应职责”?更何况,师者,本该以教人育人为宗旨,引导并熏陶青少年学生的言行。似这般把自杀问题丢给一张协议,校方的行为无疑是过于急功近利。

  有专家曾言,“防止自杀最好的办法不是注意自杀本身,而是应当更广泛地注意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自杀的发生。”所以,校方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张不可能发挥免责作用的协议书上,不如安下心来,找找预防学生自杀的办法。因为唯有建立在尊重生命上的教育,才会换来学生与家长的支持和理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东莞该校的这张“自杀免责书”,击中的是校园心理安全教育的软肋,它从反面警醒高校重视师生心理危机干预,筑牢校园安全的心理防线。(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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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责任都免了又何来感情之说?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倓书姳   来源:红网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一个月前,来自潮州的李军收到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家长还没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生还未正式踏入校园,就得先明白一点,在“我”的地盘里发生的自我杀伤事件,“我”一概不负责。

  好一个霸王条款,好一个“自杀免责”。寒窗苦读十余载,憧憬中的大学梦却以此种残忍方式拉开序幕,还没来得及畅游大学校园,还没来得及与同学海阔天空,就必须先明白,你的生死与我无关。从这个层面来说,我们应该感谢学校,进大学的第一课就是如此现实的一课。都说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都说社会的人很现实,看,这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

  的确,近年来学生在学校里的自杀、自伤事件并不鲜见,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交际问题等等都是深刻原因,不能全赖在学校身上,但学校有义务及时疏通排解学生心理问题,学校老师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有必要了解并帮助学生异常动态。可是,学校却选择了最简单、最粗暴的方式,签订协议了事,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据说这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很多学校都推行,而且实施了很多年。真是现实得赤裸裸。姑且不论此番免责能否真的免得了责,但就这个行为这个动机,笔者想说的是,如此现实的学校又指望能教出什么样的人?

  学校是育人成材的地方,学校传授的不止是知识,还有做人的道理,还有价值体系的形成,学生终究成长为什么样的人,家庭是一方面,学校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可是,看看这些大学,放在第一位的不是如何培养学生,而是如何免去自己的责任;让学生印象深刻的不是我应该做什么我要做什么,而是我千万可别做什么,因为我的生命我做主怪不得他人。

  难怪张磊们会向国外大学捐款近千万美元,不怪人家“不爱国”,怪只怪我们自己学校把我们培养成了“自私冷漠”的人。国外学校在学生毕业后还会寄来校友卡和校友刊物,我们学校在还未入校就先告知我们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国外学校会随时提供帮助会邀请父母参加聚会,我们学校想的是你好好地来好好地走顺便帮学校提高点就业率。感情是双向的,学校对学生都没有感情,学生又何以谈感情回报?

  富士康11连跳后要求员工签订“自杀免责书”,学校在发生事件后也要求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学校和企业何异?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那学校追求的又是什么呢?如果不纠正核心理念,不转变待人方式,“自杀免责”,学校即使真能免责,但最终免去的又何止是责?(倓书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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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无效!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舒锐   来源:中国青年报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南方日报》9月16日)

  新生报到,本该感受到学校和学长的温暖,然而迎接他们的却是冷冰冰的免责协议。在开学报到的两天里,5000多名新生必须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其实,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对于高校民事责任认定而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在极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员工直接逼迫学生自杀,自然要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还有刑责;如果校方存在较大过错,如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自残事故,校方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如学生在校受到其他侵害后,比如被强奸,校方没有做好积极引导工作并引发事故,则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则并无责任。此外,如果大学生为未成年人,校方还须承担更大的管理责任、注意义务。

  那么“自杀免责书”有效吗?正如教育专家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契约。《合同法》第53条更是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可见,该校想通过强迫学生签订保证书来免责可谓打错了算盘,这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欺欺人之举。不得不说,学校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违法、失德第一课。这是校方打着伪法律旗号来糟蹋法律、高举假契约精神来践踏权利。

  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学校,最容易出现学生自杀、自伤事件。如果校方真的不想承担责任,则更应该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着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无事故则无责任。(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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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签自杀免责书,生命怎能拿来协议?

www.jyb.cn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舒锐   来源:人民网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 南方日报)

  新生报到,本应该感受到学校和学长的温暖,迎接他们的却是冷冰冰的免责协议。在开学报到的两天里,5000多名新生必须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其实,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对于高校民事责任认定而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在极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员工直接逼迫学生自杀,自然要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还有刑责;如果校方存在较大过错,如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自残事故,校方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如学生在校受到其他侵害后,比如被强奸,校方没有做好积极引导工作引发事故,则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则并无责任。此外,如果大学生为未成年人,校方还须承担更大的管理责任、注意义务。

  那么“自杀免责书”有效吗?正如,教育专家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契约。《合同法》第53条更是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可见,该校想通过强迫学生签订保证书来免责可谓打错了算盘,这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掩耳盗铃之举。不得不说,学校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违法、失德第一课。这是打着伪法律旗号来糟蹋法律,高举假契约精神来践踏权利。

  一个自杀发生率高的大学不是一所成功的大学,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学生心理健康的学校和学院,最容易出现学生自杀、自伤事件。如果校方真的不想承担责任,则更应该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着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无事故则无责任。(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