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1]24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工作积极性,为其就业、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三支一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大学生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适应服务岗位要求,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发挥特长服务基层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吃苦奉献、勤奋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服务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服务工作成绩情况。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县(市、区)在岗人数的15%。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不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整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服务期满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整个服务期进行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内进行,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县(市、区)人社局和乡镇(街道)、用人单位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三)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总结情况,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县(市、区)人社局根据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将《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登记表》送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县(市、区)人社局考核结束后,应填写《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备案。其中,不合格人员名单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负责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结果将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服务期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续聘协议,样本统一使用《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续聘协议书》(见附件3),作为原有《协议书》的附件一并使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续聘期间不颁发《“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两年服务期满时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续聘情况要逐级汇总后上报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第十条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各级人社局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后,“三支一扶”大学生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考核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严肃纪律。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登记表
2. 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
3. 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续聘协议书
4. 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续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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