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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评选办法
时间:2014-03-12 08:19来源:天津市教委网站 作者:天津市教委 点击: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切实激励和扶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以下简称"激励金")。

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切实激励和扶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以下简称"激励金")。

  第二条  激励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  激励金对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进行直接资助。对于创业成功者,鼓励其以捐赠方式将激励金等额回报;对于创业失败者,不再回收激励金。

  第二章 激励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激励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激励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激励金由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  每年定期召开激励金评审会和表彰会。

  第七条 对受到激励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进行为期两年的追踪,动态掌握项目发展的后续情况,及时发现成功典型。

  第八条 受到激励金资助的创业企业在受助后两年内,应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监管小组进行报告。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九条  评选范围

  申报人为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十条  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特等奖10个,分别给予3万元激励金支持;优秀奖20个,分别给予1万元激励金支持。原则上鼓励获奖项目进入天津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园,享受基地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项目具体条件

  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创新性较强,成长性较好;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依托申报项目合法注册企业,或项目具备注册企业的条件。

  对于科技类、创意类、农林类和社会服务类的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项目申报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在校生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是已创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申报人具备创办公司或合伙创办企业的条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2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激励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激励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评选须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书。每个创业项目须要提交一份完整、具体、深入,可行性和操作性俱佳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格式:页面为A4纸,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字。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摘要、产品或服务、市场与竞争分析、营销策略、产品或服务运作计划、人员及组织结构、财务情况、计划进度。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已注册)。

  (四)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激励金并创业成功者,有义务参与和协助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创业典型宣传和经验介绍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实行,2016年11月结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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