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主动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符合学校办学条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六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七条 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高校,年度新增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尚未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其它高校年度新增专业不超过3个。 鼓励高校对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强化发展特色,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对生源不足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进行调整和改造。 第八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每年抽取若干申报专业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的专业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其它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它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五) 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高校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办理程序参照第八条。如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如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 第十一条 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它专业的专业方向。严格控制以“专业(专业方向)”的形式进行招生,除特殊需要经省教育厅批准之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一律不得设置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二条 高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十三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建省级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山西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增设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四章 专业设置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前期基础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首次招生后、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在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并在其中以专门条目公布新设专业年度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高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在新设专业招生前,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新设专业办学条件检查评估,视检查评估结果准予新设专业招生或暂缓招生。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和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高校专业办学质量与招生计划协调机制。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专业方向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专业方向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细则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省教育厅2002年发布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晋教高[2002]1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