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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14-06-19 11:18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教育部 财政部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进取

——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答记者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该项奖学金较大幅度提高了获奖研究生的待遇水平,有助于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今年9月,新一轮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为使各地各高校和广大研究生更好地了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为何要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答:去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财政拨款制度、奖助政策体系、收费制度三个方面完善了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注重公平,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立前,我国研究生资助政策的主体是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而没有国家层面的研究生奖学金项目。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研究生的深切关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标准较高,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获奖学生还同时可获得其他奖助资金,较大幅度提高了获奖研究生的待遇水平,有助于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问: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基本申请条件包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同时,研究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问:新入学的研究生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吗?如何评审?

  答:新入学研究生可以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侧重其“发展潜力突出”。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在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采取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问: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重点有何不同?

  答: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而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考虑到这两种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方式各有侧重,《评审办法》中对二者的评审标准要求不同。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同时,《评审办法》明确规定,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

  问:由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如何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答: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研究生,是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一种发展趋势,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符合条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原则上由高校对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评审程序,由高校在本单位的评审细则中予以规定。

  问: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和结果存在异议,如何申诉?

  :《评审办法》规定,基层培养单位(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如仍存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记者 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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