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部委联署文件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时间:2014-01-10 08:44来源:国务院网站 作者: 财政部 科技部 点击:
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3]43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 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 立项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预算备案。科技部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财政部备案。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签订任务书。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实施补助。科技部、财政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doc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 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科技部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1.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

    2. 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 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二、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4.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5.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主要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

    ――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研究
   
    ――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科研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6. 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

    三、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

    7.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支持方式。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8. 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四、健全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9. 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0. 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11. 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12. 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条件下 ,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必须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了解全国科研项目的信息。

    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3. 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14.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

    15. 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16.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17. 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 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 (基金等)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