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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高教育学会评选先进团体和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2-12-18 11:44来源: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网 作者:中国高教学会 点击:
为纪念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成立30周年,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组织新时期社团工作研讨,评选表彰学会先进团体和学会优秀工作者。
转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评选学会先进团体和学会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高学会〔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行业高等教育学会,有关高校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教学会分支机构:
  为纪念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成立30周年,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组织新时期社团工作研讨,评选表彰学会先进团体和学会优秀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基础
  请学会各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和有关高校高教学会,认真梳理发展思路,总结经验成绩,促进社团管理创新。总结经验的重点应是本机构最近10年来的主要工作,特别是在本领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为政府决策服务,做好行业协调以及加强本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评选范围
  1、申报范围。学会先进团体申报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学会,行业高教学会,有关高校高教学会,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学会优秀工作者推荐范围是,上述各机构中主要从事社团工作的专门人员。
  2、表彰名额。拟评选表彰学会先进团体约40家,拟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120名左右。
  3、时间界定。申报学会先进团体其先进事迹涵盖阶段主要应当是最近10余年,推荐学会优秀工作者其先进事迹可以为最近5年。
  三、评选条件
  (一)学会先进团体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本团体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
  2、群众性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行业协调自律活动进展良好,高教改革发展咨询服务获得肯定,坚持公益性质得到社会认可;
  3、工作思路清晰,组织发展健康,决策民主公开,社团特色鲜明,有较强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参与和满意度较高;
  4、大力支持和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任务,努力维护本团体和学会声誉,按时缴纳会费。
能获得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认可和推荐的,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学会优秀工作者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社团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品行端正;
  3、积极组织本领域有关活动,所在社团多数成员评价良好,得到领导管理机构肯定;
  4、从事社团工作超过3年,对社团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四、评选程序
  1、申报学会先进团体,由符合申报范围的机构,在总结社团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自主确定是否申报;
  2、推荐学会优秀工作者,由上述范围的机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考察推荐本机构人选,推荐人数应控制在2人以内;
  3、学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4、会长办公会确定表彰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听取意见。
  五、评选材料
  有关社团工作总结材料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与学会先进团体申报表和学会优秀工作者推荐表同时上报。上述材料请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于12月31日前寄送到学会秘书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邮编:100082,联系人:沙玉梅、李华、赵锋,联系电话:010-59893293,59893295(兼传真),电子邮件地址:gjxh@moe.edu.cn。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12年9月20日

  

  附件1:先进团体申报表
  附件2:优秀工作者申报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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