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 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精神,解决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夺标育人的竞技体育目标,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以运动员全面发展为前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教结合”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以下简称公办体校)统筹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公办体校的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要将公办体校的教学管理纳入普通中小学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公办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公办体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每个市(州)要确定不少于2所中学、2所小学,每个县(市)要确定不少于1所中学、1所小学为体育招生学校,并根据办学效果调整体育特招生占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对跨地区招收的优秀中小学生运动员在学籍管理、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联合办学学校的运动员可以代表所在中小学校参加各类体育竞赛。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公办体校副校长,主管文化教育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办体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选派文化课教师;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体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岗;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文化课教师缺口问题。 (三)要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制度建设,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出发,按照国家制定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制定的有关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落实《吉林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管理规程》和《吉林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训练管理规程》,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学习的自觉性和学习效果。公办体校文化课教师和教练员要相互兼任助理教练员和助理教师,并与校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授课内容和学时。要将文化课教师纳入教育管理范围,确保文化课教师享受同层次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四)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训练大纲》,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科学训练。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课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完善青少年的赛事安排,合理掌握比赛次数。 (五)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性青少年比赛,要进行赛前运动员文化课测试,测试不达标的不予参赛。用5年时间实现全省性青少年比赛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全覆盖。加快建立运动队文化课测试制度和相应退出机制,文化课测试成绩不达标的运动员停止训练和参赛,并不得入选优秀运动队;测试成绩过低的要退出运动队。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将全省性青少年比赛尽量安排在假期或周末进行,并就近参赛。 (六)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建立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鼓励中小学创办学校运动队,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创办运动队的规模和层次水平,在经费、场馆、体育教师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学校运动队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优秀运动队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积极与中小学合作开办运动项目培训班,培养学生良好品质,锻炼提高年青教练员队伍,发现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七)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为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提高运动员的整体素质 (八)鼓励优秀运动员通过单独招生、单独考试等方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积极为公办体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政策进入高校学习创造条件。高校单独招生向公办体校毕业生倾斜,加快增加公办体校学生的录取比例。 (九)积极为运动员完成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第二学历学习、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为运动员再就业打下良好的文化基础。 (十)鼓励高校与优秀运动队建立“教体联办”关系,不断提高运动员学历教育质量。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高校,要重视专业教育、人文教育、政治教育与科学训练的结合,研究设立适合运动员学习的专业和课程,采用符合运动员特点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积极构建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要加强运动员的入学教育、专题教育和个性化教学,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 (十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针对体育教师岗位需求和运动员技能技术特点,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鼓励相关部门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工作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 (十二)鼓励省属高校积极创办高水平运动队。对积极创办省、市运动队的高等学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和运动员参赛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通过选拔可代表省队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参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完善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保障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为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提供升学、就业、培训、保障和安置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认真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等五部委有关高校体育特长生招生政策。 (十五)拓宽优秀运动员招聘渠道,凡达到优秀运动队聘用运动成绩标准、具备高中(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可参照学籍化运动员管理政策,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 (十六)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完善运动员退役时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 (十七)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适时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围。按照规定,对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运动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逐步解决因工致残的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 (十八)完善优秀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改革训练模式,倡导科学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和康复措施。加大对体育科研、运动康复和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提高体育科研的研发能力和医疗机构的业务技能。各级政府要支持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运动员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研究运动性伤病的防护措施和规范标准,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扶持体系,实现运动员职业顺利转换 (十九)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畴,高度重视运动员职业转换工作,积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体系,完善组织架构,落实经费保障,为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各级政府要在运动员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创业帮扶支持。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加大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培训力度。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失业的退役运动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可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二十一)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定向培养等形式提高运动员就业率。 (二十二)对取得奥运会前十六名,亚运会、全运会前十二名,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挂钩赛)前八名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各类体育事业单位在符合编制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式聘用,对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可按上述方式聘用为体育教师。 (二十三)各级政府投入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在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 (二十四)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培养专项体育人才。定向培养前,优秀运动队要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体育专项人才培养协议。定向培养运动员必须在吉林省注册,且由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在优秀运动队参加专项训练。 五、加强体育教练员队伍管理,提高教练员队伍综合素质 (二十五)完善体育教练员队伍选拔工作。鼓励通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等形式选拔优秀教练员。各地要将引进优秀体育教练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规划范畴,并提供资金支持;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体育行业特点,制定体育教练员公开招聘政策,采取单独组织、单独考试等形式招聘体育教练员;体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体育教练员公开竞聘上岗工作力度,扩大参加竞聘人员范围,细化竞聘岗位分类,加强竞聘工作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加强体育教练员队伍的交流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行政部门要研究确定省级优秀运动队与体育运动学校之间教练员流动机制,对通过公开竞聘上岗或其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前三名、全运会(或同级别赛事)冠军等优异运动成绩的教练员,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双向调动,确保水平高、能力强的教练员及时充实到优秀运动队执教。 (二十七)加强体育教练员培训工作。新任教练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专门机构组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书后方可执教。岗前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省直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岗前培训在吉林体育学院和国家队完成。市(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岗前培训在吉林体育学院和省级优秀运动队完成。各级培训机构要提高教练员培训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完善体育教练员考核机制。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保障政策和医疗康复管理等内容列为教练员年度考核重要指标。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取消执教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保障经费投入。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三十)建立由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文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工作情况,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每年定期督导体育运动学校的教育落实情况。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学校要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并取消本年度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评建活动的参评资格。 (三十一)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省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对各市(州)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走过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取消当次检查评优资格;对贡献突出,在夺标育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地区和个人,在经费投入、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