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 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 〔2011〕1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各县 (市、区)人武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4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切入点,逐步建立以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就业为目标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为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保证稳定、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2自愿参加,免费培训。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城乡退役士兵 (含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义务兵),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都可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参加一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承训机构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属市 (州)、县(市)就近参加培训。 二、培训对象 我省接收的、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培训方式 (一)全员培训。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组织当年度所有退役士兵开展3-5天的全员教育培训。 (二)自愿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对退役士兵开展3-24个月的短期和中等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积极开展就业与创业的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在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后,要认真统计退役士兵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组织对当年度所有退役士兵开展3-5天的全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向退役士兵介绍国家和本地的安置法规和政策;开展就业形势分析及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思想发动和教育;宣传政府提供的免费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目的、意义、程序、周期及方式、方法等。培训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进行。 (二)稳步推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市 (州)、县 (市)为单位,分别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为2年;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 〔2010〕36号)中规定的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的确定、培训专业的设置、招生工作的实施等事宜由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培训专业的设置上,要根据社会需求,重点向二、三产业倾斜,同时,还要适当开设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种植、养殖的相关专业,满足不同退役士兵群体的就业和创业需求。要强化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军分区及人武部要积极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本着 “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科学设置课程,大力开展 “订单式”教育和培训。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同时,要完善就业服务,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此外,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 (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五、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市 (州)、县(市)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根据各市 (州)、县 (市)的具体情况,向兵员较多的市 (州)、县(市)和财政贫困市县倾斜。各地要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对短期和中、高等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经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后,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由财政部门将培训经费分段直接拨付承训机构,确保经费规范管理,高效使用。此外,各级财政要对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同时,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指导的专门机构,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并负责抓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网络信息化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强化激励约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对承训机构绩效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力度,对完不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县)。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