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厅函[2012]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要求,推动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行业企业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专项统计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本市行业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好所辖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行业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2.确定铁路、机械、水利、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独立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教育的统计,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辖地区全部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数据,统计对象限于企业职工。 4.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经费,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统计任务。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整改,研究制定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统计工作。 5.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填写有关统计报表时,要认真阅读报表的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提供技术支持,请登陆全国职工教育统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系统网址www.zgjytj.net,相关技术问题可拨打网页上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各统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行业部门和协会应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统计工作,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人:韩梅 联系电话:010-6609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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