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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酒吧歌厅不得作为职校学生实习场所
时间:2014-08-08 08:00来源:新华网 作者:马意翀 点击:
为规范职业院校学生暑期实习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安全,河南省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该省职业院校不得安排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无安全保障的顶岗实习岗位,如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新华网郑州8月7日电(记者马意翀)为规范职业院校学生暑期实习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安全,河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该省职业院校不得安排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无安全保障的顶岗实习岗位,如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此次下发的《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职业院校本着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生顶岗实习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安排顶岗实习,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对顶岗实习学生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要以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确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及学生实习薪酬;对于免学费的中职学生,实习报酬由企业优先按免学费全额支付给学校,用于学校日常运转,余额部分由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同时,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延伸阅读:


教职成〔2013〕685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精神,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
  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从提高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工作。
  二、学校要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2.各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要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职业院校要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一般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特殊专业教育教学需要的,须经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批准。
  3.职业院校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实习单位和生活环境,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应本着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不得安排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无安全保障的顶岗实习岗位,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生顶岗实习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安排顶岗实习,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职业院校的实习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实习操作的检查与监督,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5.企业应从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需要出发,结合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要以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确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及学生实习薪酬等;对于免学费的中职学生,实习报酬由企业优先按免学费全额支付给学校,用于学校日常运转,余额部分由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
  6.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协议,与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7.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的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实习学生要遵守相关实习规定
  8.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虚心学习,尊重指导教师(师傅),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中等职业学校要与家长、实习单位共同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从职业院校学费收入或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企业单位承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参加有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
  五、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
  9.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10.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指导,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把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工作,纳入河南省品牌示范和特色职业院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重点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与服务,研究制定学生实习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检查、评估区域内(行业内)职业院校和接受学生实习企业的工作。要加强与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校与合作企业(单位)依法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7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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