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教基二厅函[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对特殊教育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制定了多项有力政策和措施,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全免费教育,较大幅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全面提高区域内残疾学生受教育水平。
现将该《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特殊教育”的重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教育以县(市)为主,视力残疾和市区听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教育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建立以市特殊教育学校为中心,以各县(市)、区特教学校为骨干、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
(一)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2012年底,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四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3%以上,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四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农村地区四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全市四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市特教学校与市直高中段学校同等待遇,按照市直普通职业中专学校管理。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因地制宜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普通教育为辅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增设孤独症专业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市属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并逐步扩大招生规模;要依据国家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四)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指导,大力发展学前特殊康复教育工作。市特殊教育学校要适时设立附属幼儿园,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工作;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和城乡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班(园)学习,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办融合性幼儿园,探索特殊需要儿童和正常儿童共同接受学前教育与学前康复的教育模式。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纳入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当地3-5周岁残疾儿童入班(园)率要达到85%以上,实现残疾儿童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康复训练机构,通过定期开办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亲子园等多种形式,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教育。民政部门负责的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全民教育范畴,实施义务教育,并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延伸,教学人员按国家要求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经费支持、提供场地等措施,扶持发展公办、民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五)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托养机构等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所有费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向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全免费教育延伸。市、县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2年底,各县(市)要按照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全部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市职教园区建设规划,加快市特教学校新校区建设,职教园区建设要优先满足特教学校发展需要,并预留发展空间。市特教学校规划和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努力实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要合理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确保特教学校办学的标准和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适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力争实现市域内特教学校与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县域间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八)落实中、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部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并逐步提高。
(九)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1万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市财政每年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50万元,县级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8%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师生及社会成年残疾人的各种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出生残疾婴儿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并将信息及时通报民政、教育和残联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救助帮扶;教育部门在石家庄学院设立特殊教育相关研究机构,对获取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档,每年形成工作报告。建立以融合为宗旨,行政专业人士与实践专家为平台,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石家庄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实现残疾儿童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随访——实施教育等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为盲、聋、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学生提供更及时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全程服务。
(十一)实施医教结合,及时全方位开展特殊教育。通过加强教育部门与卫生部门的合作,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合作,特教学校康复教师队伍建设和县(市)、区建立由专职康复医师组成的指导医生队伍等举措,充分发挥教育、卫生、残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采用教育、医疗、康复等综合方式,根据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对残疾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补偿身心缺陷,挖掘学生潜能,使每一个残疾学生的身心得到康复并全面发展。
(十二)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各县(市)、区要做好各类残疾儿童调查统计工作,并纳入特教资源库。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学生需出具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健全监管机制,并制定和落实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享受特教教师待遇的相关政策。教育科研部门要指导学校为随班就读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市残联要与教育部门结合,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市职业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开设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十四)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强化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研究和校本教材研发,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尤其要针对智障、孤独症等残疾儿童个体差异较大的特点,实施更具针对性的教育。
(十五)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特殊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硬件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建立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到2013年底,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校校通和班班通。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系统以及普通中小学教育资源,加大信息技术和课程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六)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充分发挥市、县(市)特殊教育中心在教科研工作中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科研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汉语盲文和中国手语的研究、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七)强化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大力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并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每年有计划地对特教在职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并重点抓好校长和骨干教师的针对性专门培训。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市属高等院校和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和职教园区建立市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县(市)、区财政要从每年的教育培训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的教师培训工作。适应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十八)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运转。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护理难度强、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根据有关核编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教职工编制进行核定,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十九)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各项待遇。各级政府要努力改善特教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职称评定、评先奖优等方面给予优先,各类校长、教师评优活动中要有特教员工。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教补贴费外,地方政府按其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25%核定发放特教补助,以鼓励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职责的教师爱岗敬业。
五、强化政府职能,合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职责,每年定期专题研究特殊教育的发展,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卫生、劳动、公安、地税、编办、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医疗与康复、残疾学生入学、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职称评定、工资待遇、职业技能鉴定、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继续开展普及特殊教育达标县创建活动,逐步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将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十二)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捐赠及免税政策,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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