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 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档案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抓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遴选出一批国家级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7号)要求,制定本地区档案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认定工作。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7日 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对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拓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档案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及管理,以“自愿申请、择优命名、分级管理”为原则。 第三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负责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同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第六条 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档案馆建筑需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的相关要求,具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环境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具有丰富的可供中小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馆藏资源,开放、展示及活动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参观场地应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制定专门的参观路线。 (二)接待要求 单次接待能力应不低于100人,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应不少于20天,年受众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并保证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讲解技巧。 (三)活动形式 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展板、文献资料,开展参观、讲座报告、知识竞赛、团(队)日活动等多种形式的,适应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学生认知能力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四)安全保障 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现场活动时应配备负责安全的人员,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二)档案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三)基地组织工作方案; (四)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档案教育活动方案; (五)接待手册; (六)申报单位全貌及开展档案教育活动照片。 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档案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第八条 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档案馆,如有意愿承担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应在当年3月31日之前,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报送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原则上每个省份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 (二)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汇总各地申报情况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档案馆进行实地考评形成验收意见,由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联合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由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于当年公布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并适时给予挂牌。 第九条 地方各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条件、评选认定程序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传播档案知识,弘扬民族文化。应充分发掘馆藏档案资源,举办的各项活动应有利于向中小学生传播档案知识,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提高公众素质。 (二)整合利用资源,主题鲜明突出。对馆藏资源积极整合开发,根据馆藏档案特点,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社会热点,开展具有档案特色的、主题鲜明的中小学生教育实践活动。 (三)开展实践体验,丰富社会经验。应充分挖掘馆藏档案的社会教育价值,结合档案特点开展趣味性强、互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实践体验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档案馆应明确分管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社会实践活动。 (三)档案馆应有详尽的开展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的计划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计划方向明确,制度落实到位。 (四)负责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的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热爱档案事业,熟悉教育工作,热心公众服务。 (五)档案馆应根据不同的活动主题、形式、时间等制定不同的接待方案,做到有序接待、热情讲解、规范指导,提供优质服务。 (六)档案馆应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前对参加对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制定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预案,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为学校提供适合中小学生的活动信息,并将中小学生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学校或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要强化社会服务,扩大社会影响。通过为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全面实现其社会教育功能,并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特点、功能、组织的活动及与公众交流的信息等。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有专项经费保障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档案馆开设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应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严禁借实践基地名义乱设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于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每年年底向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每3年组织档案、教育方面专家对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进行复查考核,对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服务成效和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其命名: (一)在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档案失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档案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自愿申请取消资格认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教育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