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学生营养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学生营养办: 为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但是,目前部分地方对学校食堂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质量不高;未按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国家试点地区食堂建设;地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建设资金 学校食堂建设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供餐模式相比,学校食堂供餐便于管理,食品安全相对可控,是较为有效的供餐模式。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地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为配合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学校食堂建设,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学校食堂建设按照5: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中央财政已经通过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下达了2011年和2012年食堂建设资金,并提前下达了2013年预算指标。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农村学校食堂建设步伐必要性的认识,足额落实本地财政应承担资金,满足学校食堂建设需要。 各地要继续落实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比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减免学校食堂建设前期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大对食堂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突出建设重点,科学编报规划 (一)规划编制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及2011-2012年食堂建设实施情况,科学测算实际需求,编制完善2011-2015年学校食堂建设总体需求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项目学校必须是长期保留的学校,避免闲置浪费;校内食堂建设应布点科学、校园功能分区合理。要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分年度组织实施。力争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试点地区的学校食堂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其他地区学校食堂建设。 ——突出重点,解决急需。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699个国家试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个团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在资金投向上,中西部省份用于国家试点县的中央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本省份所获中央资金总数的90%;在中央资金使用上,用于学校食堂建设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90%,其他可用于必要的学生食堂炊餐具、供水、供电等供餐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改造。在国家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中央补助资金可用于其他地区食堂建设。 ——坚持标准,因地制宜。学校食堂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相关规定,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并满足功能使用和综合防灾要求;非寄宿制学校食堂生均使用面积可在寄宿制学校生均使用面积标准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减少。同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食堂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应征询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学校食堂建设要因地制宜,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大的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学校食堂;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食堂或新建“小伙房”;提倡结合当地实际,在学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建设配餐中心,实行集中供餐。 (二)规划编报要求。 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2011-2015年食堂建设规划,规划要落实到项目学校和单体建筑。中央和地方资金分别安排不同的学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编制原则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规划编制,严格审核把关,于2013年1月底前联合将规划文本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同时,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管理软件”(见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网站www.qgbzb.cee.edu.cn下载专区)报送规划数据。已经按要求向两部门上报过规划文本的省份,可将规划数据导入“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管理软件”,以便规划审核和年度项目管理;未按要求上报规划文本或尚未上报规划文本的省份,应按此通知要求重新上报规划文本和数据。 各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需报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从规划中遴选,于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2个月之内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凡因规划编报不及时、不合理、不真实,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等原因造成未及时通过审核的省份,中央暂不安排资金或调减相关专项资金。 各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原因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建设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学校食堂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强化学校食堂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食堂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方可准入。新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选址,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实际制定改造方案,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把工程质量关。要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监理单位要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项目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懂业务或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督员,配合专业监理人员,监督检查建材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进度、质量、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协调。 (三) 严格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堂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把项目验收关。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按要求及时积累、保管好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做好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学校食堂建设项目要在正面墙体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统一注明“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建设项目”字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中央资金数额、开竣工时间等。 (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建设要建立和实行简报制度、倒排工期制、进度月报制、项目公示制、目标考核制、监督检查制、监督举报制等工作制度。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省份要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组织督查组,对学校食堂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做好前期工作,加快建设进度 做好前期工作是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加快立项、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北方省份由于施工期相对较短,尤其要提前准备,提前办好各项前期手续 各地要围绕年度建设任务,制订项目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保障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基础上,集中人力物力,着力加快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足额下拨资金,防止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中央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省(市、区)后一年内完工。 五、狠抓食堂管理,确保“两个安全” 学校食堂交付使用后,各地要依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切实加强食堂管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学校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要坚持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学校负责人陪餐制等制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积极预防,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一般应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食堂财务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地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规划编报、年度项目执行、省级承担资金落实、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建设收费减免、工程质量与进度、日常工作开展和食堂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 财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