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

教育督导条例 答记者问 名单
时间:2012-11-02 08:59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国务院 点击: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9月9日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答记者问
 

  在国务院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际,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问:《条例》经历了怎样的制定过程?

  答:《条例》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教育部就《条例》的框架结构和督导性质、督导体制、督导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地位等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第二阶段,2007年研究起草《条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送审稿)》。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3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一些学校、专家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阶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011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召集教育部、中央编办、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

  问:《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 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变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三是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问:《条例》做了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条例》对督学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问: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推动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适应教育督导全覆盖的新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开发督导评估工具,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建立督学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专业化为核心的督学资格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各地要依据《条例》,制定和修订本地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督学聘任办法、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规章,健全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规范,使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要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让全社会了解教育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为何要聘国家督学?

——访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主任何秀超

何秀超

  教育督导不是一个新词,却在近日再次吸引众人目光。 

  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10月11日,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171位国家督学。而这背后,是人民一直以来对破解教育难题的期待。 

  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主任何秀超近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他透露,今年年底前,刚上任的171名教育督学将带着4份督导报告向人民群众展示教育的全貌。“这4份报告分别是《关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关注学前教育》《关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关注地方政府教育投入》,都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国务院聘任,督学更独立、更专业 

  提起此前延聘8届的国家督学,人们最先想到的是他们在“两基”攻坚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实际上,国家督学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何秀超告诉记者,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后,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是教育督导的三大任务。 

  记者:从教育部督导办公室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这不仅是行政层级的提升,与旧的督导制度相比,最大的变化在哪里? 

  何秀超: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与之前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首先是机构上的不同。以前,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下级政府上作用不大。现在,教育督导相对独立,可以起到监督下级政府的作用。同时,之前存在的“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实现了监督、决策、执行相分离。特别是之前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只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现在工作范围扩大到了各级各类教育。其次,教育督导实现了有法可依。今年10月1日,《教育督导条例》正式施行,督导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第三,国家督学换届,给督导工作输入新鲜血液。171位国家督学都是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还有一些特约国家督学来自不同党派,为了扩大监督,还有部分人大代表也被聘为本届督学。 

  记者:为了让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做了哪些探索? 

  何秀超:2010年,我们开始探索成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酝酿期间,我们做了国外制度的比较和国内试点分析。我们在天津开展了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升了教育督导的层级,便于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不同职能处室,分别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工作及对政府部门的督政工作,实现了对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全覆盖。重新定位督导委员会的职责,分设四名首席督学,实现了“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三位一体,有效增强了督导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督学要倾听民意,公众可监督督学 

  督学是对教育过程进行监督,怎样突破矛盾和阻碍?何秀超说:“督学要做事公道、公正、有事业心、不计得失。关于校园安全、择校问题,乃至高校教授上讲台,我们都发有专门文件,但是文件多,轻执行。为什么?就是监督不够。做好监督,老百姓欢迎。” 

  记者:新督学怎样对公众关心的教育问题着力?自上而下的督导机构,有没有给老百姓提供自下而上的解决问题的渠道? 

  何秀超:督学的工作职责很多,主要是落实法律法规、撰写督导报告,提供参考意见等。教育问题是民生问题,学校素质教育、招生、安全、教育投入、教育均衡、教育布局等等都是我们的工作范畴。督学的工作分为两个方面:随机督导和专项督导。随机督导即明察暗访,掌握第一手资料;专项督导即根据工作计划,对一个领域进行监督,如校舍安全等。教育督导的主要作用是进行监督、指导、评估、监测。督学在发挥督导作用中是一支重要队伍,督学有督学责任区,分片管理,也会公布监督电话。老百姓可以找片区的督学反映问题。 

  记者:督学倾听民意、回应公众关切,怎样突破地方保护? 

  何秀超:督学的工作在新的《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后,出现一定变化。“发现问题必须上报”成为一项法定程序。在之前,只是这个渠道存在,并没有硬性规定。并且,督学们发现问题必须同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汇报,避免了平级政府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群众可以向片区督学反映问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督导机构反映问题。在倾听民意方面,我们的专项督导中、督学的督导报告中,都增加了百姓满意度测评,老百姓也可以监督督学,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 

  记者:您提到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后,督学敦促过错方改正错误有哪些手段? 

  何秀超:我们目前有三个规定,即发现问题后,一是向本级政府反映,二是提出建议,三是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汇报。由于必须要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汇报,也避免了平级政府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行为。举个例子说,去年,督导部门发现,在中职督导评估中,有八个省的教育投入没有达标,我们就进行部长约谈,通过部长约谈,把数据清清楚楚地摆在他们面前,很快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我们的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哪些省份、单位有违规行为一目了然,利用社会对他们监督。如果被督导单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我们会向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 

  记者:目前有哪些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入督学视野? 

  何秀超:在年底前我们会发布四个报告:《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关注学前教育》、《关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关注地方政府教育投入》。对于学生课业负担重、学前教育入园难等问题我们都会提出建议;对于教育投入如何使用也会给出相应建议,这也是第一次在“督政”方面关注这个问题。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上,我们选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00多个县,对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的数学、科学水平进行了统一测试,对于教育资源分布、学生心理健康、学生价值观、学习感受、课程设置等做一个全面展示。我们也是第一次用这种模具分析,用科学数据说话,希望成为中国的“PISA”(联合国国际学生评估项目),能代替升学率考核,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新督学差额选举,离退休人员少 

  对于国家督学,不少人有一个印象,即基本都是退休人员。关于这点,何秀超作出澄清,新任督学中,大部分都是现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很少。 

  记者:在新任督学中,既有北京师范大学校长董奇、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柯杨等知名教授,也有普通的中学校长、小学教师。新的国家督学是如何产生的?构成是怎样的比例? 

  何秀超:上一届国家督学只有80人,本届人数翻了一翻。扩大队伍,是为了适应各级各类教育的需要。新一届的国家督学基本做到了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科研一线并重,中央、地方并重,各级各类教育并重。国家督学中,国家机关24人,占1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74人,占46%;高校28人,占18%;中小学和幼儿园23人,占14%;教育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11人,占7%。国家督学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一线的要有十年以上教育经验,有正高职称或特级教师称号;来自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机关的要求是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对级别也有一定要求。在遴选国家督学的时候,充分考虑当地的学生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由当地推荐的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当然,根据《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候选督学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还有一个亮点是,10月1日施行的《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本报记者 姚晓丹) 

第九届国家督学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后庆、方展画、王允庆、王占铭、王青逯、王威、王洪华(女)、王绚(女)、王富、王登峰、王嘉毅、王燕玲(女)、计卫舸、他扎西、卢干奇、卢连大、史宁中、白志繁、白继忠、石秀慧(女)、关国珍(女)、刘子学、刘东、刘平(女)、刘玉华(女)、刘先海、刘绍怀、刘莉(女)、刘教民、吐尔逊·伊不拉音、吕玉刚、吕信伟、孙杰远、孙霄兵、朱丹、朱超华、朱慕菊(女)、牟阳春、许涛、邬旦生、闫立晋、严家华、何秀超、何绍勇、余学敏、吴邵萍(女)、吴秋芬(女)、吴康宁、宋戈(女)、宋和平、张卫国、张大良、张之政、张永洲、张亚杭、张志勇、张志宽、张志敏、张卓玉、张国华、张承鹄、张建华、张放平、张荣、张健、张绪培、张福昌、李世良、李东升、李帅军、李希贵、李奇勇、李建声、李明阳、李烈(女)、李晶、李新、李暾、杨希文、杨国顺、杨宗凯、杨勇、杨贵仁、杨素珍(女)、沈健、沙洪泽、肖建彬、邵水潮、邵喜珍(女)、邹正、阿布都、陈东生、陈伟光、陈安丽(女)、陈江汉、陈国良、陈健、陈湘生、陈联、周介铭、周坚(女)、孟庆旭、季平(女)、岳云龙、庞丽娟(女)、庞定亚、房喻、旺堆、林仕梁、牧童、线联平、罗洁、罗崇敏、郑富芝、金依俚(女)、咸立亭、姜沛民、柯杨(女)、胡光辉、胡明(女)、胡金波、胡青、赵路、钟燕(女)、唐亚武、夏建军、徐开濯、徐金山、徐剑波、栗洪武、涂文涛、袁振国、郭虎、高洪、崔炳建、常力源、曹全路、曹普选、黄士力、黄伟民、温青、湛东亮、程艺、程样国、程锦慧(女)、葛道凯、董刚、董奇、谢焕忠、韩平、鲁林岳、鲁善坤、靳润成、鲍贤俊、廖秀梅(女)、廖益、管培俊、薛明扬、衡鸣(女)、霍健康 

特约教育督导员(国家督学)名单 

  汤维建、翟志海、图娅(女)、包瑞玲(女)、吴正宪、张秀兰(女)、罗兴锜、侯义斌、廖明宏、徐小平、周光权(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提供) 

  链接 

国外的教育督导制度

  在国外,不少国家的督导机构独立或相对独立。 

  英国,标准很高,督导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由议会监督政府。新西兰,全国各地设独立的教育督导局,垂直领导。荷兰、法国,督导部门相对独立,设在教育部,直接对部长负责,以期充当第三方,不受相关干扰。西班牙,国家教育和科学部设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一支专门的国家督学队伍,负责教育督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同时,还向全国17个大区派遣国家督学,负责监督各大区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宪法的情况和各省督学的督导工作。德国,1949年确立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督导权,为保证对学校教育实施督导,一是建立以州/直辖市政府、专区政府和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三级督导机构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二是将绝大部分学校教师纳入国家直接聘用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以提高国家对教师的法规及行政监管力度;三是建立州际教育事业协调机构-各州文化教育部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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