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院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且,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式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 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一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中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核部门向省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保同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的专利权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践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